2008年9月1日 星期一

坑坑洞洞的陽光立法


【劉靜怡 自由8.29.2008摘要】


去年通過的「遊說法」,今年八月八日起正式施行。號稱陽光法案之一的遊說法正式上路後,到底是讓遊說活動更加透明化,變成台灣公民社會新魔咒?


根據本法規定,任何民間團體或自然人要向立法院或相關行政部門進行遊說,都必須事先登記,同時,只要是與該民間團體章程無關之法案,均不得從事遊說,但何謂「相關」?何謂「無關」?假設婦女團體對於涉及家庭所得支配的稅負政策有意見,計畫進行遊說,到底是「有關」或「無關」?


遊說登記制度的實質內涵,不只是報備制而已,是必須經「核准」的「許可制」,核准時間最長兩個月,可以說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民請願權、瀕臨違憲邊緣的規定,而且,遊說法內未設置「緊急登記制」,以因應當前台灣多變的政治氣候,所衍生的遊說需求。


細讀這部遊說法的內容,也不難發現遊說的定義界定頗為模糊,現實上有許多方式可以操縱遊說的定義,例如藉由透過「助理」向國會議員或行政官員「傳達意見」此一方式,便極可能規避掉遊說法的適用。但是,助理,往往對民代及官員極具影響力,那麼,豈非反而大開方便之門?


同時,原本可能屬於「遊說法」規範的行為,是否也可將「遊說」改為「請願」或「陳情」,掏空遊說法的實質適用可能性?本法限制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不可進行遊說,但是外國人民及團體則可進行遊說,其差別待遇的理由何在?最後,遊說法所規定的揭露要求,到底誰來監督?尤其是對民意代表,到底設計了怎樣的揭露機制?


如此坑坑洞洞的陽光立法,讓人看不出其究竟會達成何等「追求陽光」之目的,管制手段,很可能是讓遊說登記的繁瑣規定,增加資源本已相當短絀的一般民間社團無謂的負擔,完全背離台灣公民社會的發展實況,扼殺了民間社團本於公益進行遊說的生機。這部以陽光為名的遊說法,根本無法約束將利益交換地下化的財團遊說行為,卻極可能反而阻礙了針對公共事務,直接向立法權和行政權表達立場的管道


一部遊說法,顯露出立法者對台灣公民社會發展現況的無知,以及「人民團體」相關法制的荒謬處,一場荒謬的遊說行為管理大戲,才要開始。(作者為台大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
 



 


參考資料:


http://hi-on.com/roller/earthk/entry/200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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