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60
因為事證闕如,非「口供」不足證成扁的「犯行」,原來是羅織「扁案」罪狀不得不的唯一手法。「移審庭」中檢察官越方如,面對審判長的質問時,回應說阿扁在外可能會「暗示或明示證人不得作對他不利的供述」,亮出「底牌」的同時也洩露了辦案的「天機」。乖乖,這不就等於承認沒有證據,只憑「口供」?一旦「翻供」,「特偵組」洋洋灑灑三百多頁的「起訴書」就會「破功」?
「口供」不能建構成「事實」;誠如當過美國總統的亞當斯(John Adams)所說:「事實是頑固的,無論我們的願望、性向與激情的需求如何,都無法改變事實與證據的狀態。」取消了「特偵組」起訴書的「口供」,「犯罪」就成不了「事實」,更聳人聽聞的是,「起訴書」正文,與所附的「口供」互相打架、矛盾。
「特偵組」靠「口供」說「故事」到離譜地步,甚至把自己的「願望」與「需求」硬塞到「當事人」口中,遂而露了餡;在「起訴書」中赫然出現吳淑珍的「指示」:「如果辜成允有答應給你及相關人士賄款,你就拿!」無論如何,吳淑珍都不可能用「賄款」兩字!難道「口供」不足就自編自演把「起訴書」當「小說」來寫?(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自由12.14.2008摘要
李鈞震:
1. 任何的刑事案件,「口供」都沒有任何意義,有沒有犯罪「事實」,比較重要。
2. 檢察官如果掌握了所有資金的流向、數據,證明金錢與利益有對價關係與因果關係,再配合法律條文,犯罪者就無所遁逃,有沒有串供根本不重要。
3. 就像殺人犯,不管證人或殺人嫌犯口供如何,完全不重要,完全是廢話,只要有屍體、有證物,有犯罪事實,有因果關係,犯罪者就無所遁逃,有沒有串供根本不重要。請多看CSI犯罪現場。
4. 民事案件,說話與否,跟誠信有關,也可能造成契約行為,因此,口供很重要;但是刑事案件,口供一點都不重要,全部都是廢話,檢察官害怕證人串供,根本是法律白癡的說法。
5. 經濟學者、政府官員,由於具備社會的公信力,因此,他們所說的話,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也等於是對社會大眾的一種契約行為,所以,他們的預言不準,就會害慘社會大眾,他們政見跳票,也幾乎等於背信、詐欺,受害者有權力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們賠償或負起責任。
6. 憲法保障人民有受教權,依據全世界所有教育學的原理,教育必須符合多元化、自由化的原則,同時要因材施教。因此,地方政府如果制定「一綱一本」的教育政策,就是違反憲法,違反教育學原理,不但違背政府跟百姓之間的信任關係,並且也是違憲的行為。公務員違憲,就是叛國,叛國的行為必須依據刑法來追究責任。
7. 郝龍斌說:「一綱一本是為學生好。」郝龍斌的這個「口供」重要嗎?完全不重要,有沒有犯罪事實,比較重要,犯罪事實與郝龍斌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比較重要。
8. 台中縣的豐丘明隧道,造成多人傷亡,公路總局「說」跟他沒關係,台中縣政府也「說」跟他無關,馬總統說一周以內要賠償,後來又「說」跟他無關,立法委員也「說」跟他們無關。有沒有人死亡?職權上誰負直接的責任?刑法是可以追究的,跟他們的口供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有受害者,有犯罪事實,只要把犯罪者抓出來就可以。口供,真的一點都不重要,串供也不重要。
9. 經過監察院調查,國民黨的「黨產」超過六千億新台幣,都是來自於國庫,李登輝、馬英九、連戰、吳伯雄都說跟他們無關,他們都可以不必負責任。口供,根本不重要,串供也不重要,有沒有犯罪事實?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有沒有金錢上的數據與流向?有這些就夠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