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地院打了「特偵組」響亮耳光!

阿扁官司啟迪60

因為事證闕如,非「口供」不足證成扁的「犯行」,原來是羅織「扁案」罪狀不得不的唯一手法。「移審庭」中檢察官越方如,面對審判長的質問時,回應說阿扁在外可能會「暗示或明示證人不得作對他不利的供述」,亮出「底牌」的同時也洩露了辦案的「天機」。乖乖,這不就等於承認沒有證據,只憑「口供」?一旦「翻供」,「特偵組」洋洋灑灑三百多頁的「起訴書」就會「破功」

「口供」不能建構成「事實」;誠如當過美國總統的亞當斯(John Adams)所說:「事實是頑固的,無論我們的願望、性向與激情的需求如何,都無法改變事實與證據的狀態。」取消了「特偵組」起訴書的「口供」,「犯罪」就成不了「事實」,更聳人聽聞的是,「起訴書」正文,與所附的「口供」互相打架、矛盾

「特偵組」靠「口供」說「故事」到離譜地步,甚至把自己的「願望」與「需求」硬塞到「當事人」口中,遂而露了餡;在「起訴書」中赫然出現吳淑珍的「指示」:「如果辜成允有答應給你及相關人士賄款,你就拿!」無論如何,吳淑珍都不可能用「賄款」兩字!難道「口供」不足就自編自演把「起訴書」當「小說」來寫?(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自由12.14.2008摘要

 

李鈞震:

1.      任何的刑事案件,「口供」都沒有任何意義,有沒有犯罪「事實」,比較重要。

2.      檢察官如果掌握了所有資金的流向、數據,證明金錢與利益有對價關係與因果關係,再配合法律條文,犯罪者就無所遁逃,有沒有串供根本不重要。

3.      就像殺人犯,不管證人或殺人嫌犯口供如何,完全不重要,完全是廢話,只要有屍體、有證物,有犯罪事實,有因果關係,犯罪者就無所遁逃,有沒有串供根本不重要。請多看CSI犯罪現場。

4.      民事案件,說話與否,跟誠信有關,也可能造成契約行為,因此,口供很重要;但是刑事案件,口供一點都不重要,全部都是廢話,檢察官害怕證人串供,根本是法律白癡的說法。

5.      經濟學者、政府官員,由於具備社會的公信力,因此,他們所說的話,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也等於是對社會大眾的一種契約行為,所以,他們的預言不準,就會害慘社會大眾,他們政見跳票,也幾乎等於背信、詐欺,受害者有權力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們賠償或負起責任。

6.      憲法保障人民有受教權,依據全世界所有教育學的原理,教育必須符合多元化、自由化的原則,同時要因材施教。因此,地方政府如果制定「一綱一本」的教育政策,就是違反憲法,違反教育學原理,不但違背政府跟百姓之間的信任關係,並且也是違憲的行為。公務員違憲,就是叛國,叛國的行為必須依據刑法來追究責任。

7.      郝龍斌說:「一綱一本是為學生好。」郝龍斌的這個「口供」重要嗎?完全不重要,有沒有犯罪事實,比較重要,犯罪事實與郝龍斌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比較重要。

8.      台中縣的豐丘明隧道,造成多人傷亡,公路總局「說」跟他沒關係,台中縣政府也「說」跟他無關,馬總統說一周以內要賠償,後來又「說」跟他無關,立法委員也「說」跟他們無關。有沒有人死亡?職權上誰負直接的責任?刑法是可以追究的,跟他們的口供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有受害者,有犯罪事實,只要把犯罪者抓出來就可以。口供,真的一點都不重要,串供也不重要。

9.      經過監察院調查,國民黨的「黨產」超過六千億新台幣,都是來自於國庫,李登輝、馬英九、連戰、吳伯雄都說跟他們無關,他們都可以不必負責任。口供,根本不重要,串供也不重要,有沒有犯罪事實?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有沒有金錢上的數據與流向?有這些就夠定罪了。

司法官心中沒憲法

阿扁官司啟迪59

【聯合報 蘇位榮 12.14.2008摘要】陳水扁為什麼會被無保釋放?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指出,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檢方也沒有具體陳述扁會和那個證人串證,加上扁當庭表明以後會依期到庭,因此合議庭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

合議庭昨天並發布新聞稿說,大法官第三九二號解釋指出,羈押的強制處分,僅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法院應慎重從事,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且「有必要者」,才能羈押;而本案檢察官並沒有舉證有羈押的必要性。

周占春問檢察官:「陳水扁會和誰串證?」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回答,扁連任兩任總統,握有很多影響證人生計的資料,如果不羈押,很容易在外利用這些資料明示或暗示證人不得做出對他不利的供述。陳水扁還有部分案件仍在偵查,有很多人沒有列在起訴書的證據清單證人名冊上,扁可能以他的影響力勾串證人。

律師鄭文龍也批評現行的羈押制度,他指十一月十一日聲押庭冗長,半夜還在開庭,律師、法官及被告都在法庭上打瞌睡。由於鄭文龍講太久,周占春幽默地說:「我們還要聽嗎?你要我們都睡著嗎?」但鄭文龍還是繼續說,並提出高院最新裁定。

周占春接著問陳水扁,「如果不押你,你是有群眾魅力的人,會不會挾民意的力量不出庭?」阿扁舉右手保證:「我一定會每次都出庭,我是總統之尊,怎麼可能不出庭?」

〔楊國文/自由12.14.2008摘要〕扁起訴移審後,檢方想繼續押扁,律師吳旭洲昨天表示,檢方以「想像扁有串證之虞」當作理由,這樣太危險了,檢方好像忘記什麼叫「人權」。或許特偵組除已起訴的國務機要費等四案後,還有後續二次金改等案情要偵辦,但檢方未載明可能串證的人證及具體事證,就聲請續押扁,這是檢方失算。

吳旭洲說,羈押須有必要性和羈押原因,若檢方認定扁有羈押原因,需證明非羈押顯難追訴及審理,但檢方未充份說明,反而用想像來認為扁會和相關人證串證,如此辦案方法太危險,至於合議庭,把扁律師指控檢方的話都聽進去了,最後當庭釋放的結果很合理。特偵組採取「期約自白」做法,找被通緝的辜仲諒回國,但連交保都沒有,好像在交換條件,在法律上有爭議。

李勝琛律師認為,扁被起訴涉重罪,但並非重罪就要羈押,除非有逃亡之虞,但扁沒有此情形,且此案所有證人都查過,也查扣證物,說扁會串證,很難讓人相信,合議庭裁定是妥當的。

他批評羈押被告,竟變成特偵組辦案常態,政府應關注侵害被告人權問題,因被告被羈押後,並非在自由意志狀態下作陳述,精神狀態和理解力不如正常時候,事實容易被扭曲

〔項程鎮 自由12.14.2008摘要〕前總統陳水扁等綠營前任和現任首長羈押問題,近來引發許多爭議,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會長尤美女律師指出,羈押、拘提等強制處分,應從憲法角度來判斷正當性;先進國家是為了讓法院審判順利而羈押被告,台灣則以便利檢方偵查作為而押人,這樣會形成押人取供、被告無法自由陳述意見等弊病。

尤美女說,檢方常認為在押被告供述案情時,沒有刑求或逼供等情形,收押後供詞就成為自白的有利證據,問題是被告關在看守所的小房間,與律師接觸不便,也不易蒐集有利證據和資料,這樣如何能自由陳述意見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召集人羅秉成律師,及台大法律系教授王兆鵬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制度是「羈押為先、附條件釋放為後」為原則,應修法以對人民侵害最小方式,多增加些附條件釋放措施,例如電子監控、以保金避免串證等情形都可考慮。

羅秉成強調,目前審判中羈押的問題也很大,有時反而較偵查中羈押對人權的保障更不足,以葉盛茂案來說,法官依職權當庭收押,但事先未給辯護律師和檢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凸顯審判中羈押的法律規範不足,現行準用偵查中羈押法條,完全沒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羅秉成表示,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目前還在羈押中,引發偵查中羈押時間過久、最長可達四個月等爭議,最好參考日本制度,審前羈押期間限縮到最長二十天,再建立定期審查的外部監督機制,這樣才能促使檢方盡早偵結起訴案件,讓司法案件回歸法院審理的常態

王兆鵬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曾說明,羈押對人權侵害嚴重性,原則上刑事被告不應在審判前長期拘束自由,因為法院准許檢方偵查中羈押被告,不但涉及人身自由的憲法問題,也關係到憲法上「不自證己罪」的基本人權。王兆鵬坦言,實務上,當檢察官不滿意被告陳述內容,常以粗暴語氣,告以「關你四個月,看你講不講」,無異威嚇人民自白、放棄「不自證己罪」權利

〔蘇永耀、陳信升、徐夏蓮 自由12.14.2008摘要〕蔡英文對整個扁案發表評論說,包括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與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等在押被告,也被羈押很久,檢方在這段期間應有足夠時間偵訊證人和被告。她認為,羈押對人權是很大的傷害,應該縮小到最小的範圍。蔡英文因此呼籲:「這些人已經被羈押很久了,我覺得應該要放出來了。」

至於未來若陳水扁一審遭判有罪,蔡英文說,民進黨將依廉能委員會已作成的決定,進行後續處理。

前副總統呂秀蓮昨天到台中市,出席台灣國際職業婦女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她當選首屆理事長,她針對媒體詢問有關陳前總統被起訴、無保釋放一事時表示,這就證明之前檢察官的羈押是錯的,並痛斥嚴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她表示,她不是為誰辯護,她重視的是程序正義問題,否則發生在陳前總統身上濫權羈押的問題,也隨時可能會發生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任何一個人的身上。

〔項程鎮、蘇永耀 自由12.14.2008摘要〕扁家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用了不少價值判斷字眼形容被告,例如說前總統陳水扁「品性欠佳」,指扁嫂吳淑珍「態度卑劣」等,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上述用語用字尖銳、失之主觀,易讓人覺得檢方敵視被告、不客觀,有必要檢討。

曾任法院審判長的律師陳博文指出,起訴書如果使用這麼多負面詞彙來形容被告,目的似乎要說服法官相信檢方偵查結果,但起訴書與法律無關的內容,應盡量保持中性,否則就不像是法律人撰寫書狀的字眼,有違司法機關客觀立場。

陳博文舉台開案為例,他表示,一審法官用了「竊國者侯」等尖銳字眼,來證明被告惡性重大,但二審撰寫判決書時,就未採用這些詞彙,顯示不管是法院還是檢察署,在書類中納入過度主觀、尖銳字詞,未必會讓其他司法機關接受。

前高雄地院法官陳建中律師表示,起訴書用語上不宜讓人覺得有激烈或刺眼的感覺,否則徒然引發社會兩極看法,模糊了案件在法律上應有的焦點,因此,不管是起訴書還是判決書用字都應力求持平,避免使民眾懷疑司法官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