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法官應守住中立者角色

阿扁官司啟迪50

吳景欽 中國時報2008.12.06 摘要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因涉及將洗錢情資提供給前總統陳水扁,而遭檢察官以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起訴,並具體求刑二年六個月,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為一審判決,除認定其負洩密罪責外,並認為葉盛茂有圖利陳水扁之事實,另認定圖利罪與偽造文書等五罪,而以「違法亂紀」之情事重大,重判葉盛茂十年。

關於台北地院的此次判決,不僅審理迅速,且不斷的提及陳水扁所涉及國務機要費、洗錢等,現正偵查中案件,甚至在判決書中,直接向檢察官為告發,讓人質疑,到底法官是在審理葉盛茂,還是陳水扁?而針對檢察官未起訴的案件,法官的此種作為,是否已屬訴外裁判,而逾越了法官的職權

檢察官未起訴的犯罪事實,法院原則上不得為審理,這是權力分立下,於刑事程序所必然產生的不告不理原則,此為習法者必然有的認知,法官當然知曉。

但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即葉盛茂提供情資行為,除洩密之外,若涉及圖利他人等情事,而可能涉及觸犯數罪名的競合等問題,致使法官在審理時,可以基於不可分的原則,而將審理範圍擴及於此,此在學理上稱為不可分原則,這個原則不僅是法條的規定,同時也是我國司法實務經常且必然熟稔的操作模式。

法官本身亦必須體認,法律之所以存在的目的,以不告不理原則為例,法律之所以規定法官不能為訴外裁判的目的,正在於藉由訴訟範圍的確定,來確保被告防禦權的行使範圍,並限定法官審判範圍,以避免司法專斷任何法條的解釋與適用都不能違反此上位原則,否則就失去了法律為人存在的目的

因此關於台北地院針對葉盛茂的判決,幾乎是針對非本案被告之人的犯罪事實,為告發理由的說明,此部分既未經起訴,更遑論事實的審理,本案法官所知悉者僅是片段的傳聞,難得全貌,而身為被告的葉盛茂,反成為本案的配角,尤其是其所涉及的圖利罪等,乃依附於陳前總統的案件上,在此案件尚未被起訴下,法官即先藉由本案,而認定屬於配角地位的罪行,不僅被告無從防禦,且也等於針對他案為預斷,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凡此種種,恐已無法以上述的不可分原則來加以正當化。

因此將原本的洩密罪審理,無限上綱至尚未被起訴的他案審理,這正是不告不理原則所欲防止的法官恣意,他案被告即便犯罪確鑿,也必須經起訴才能加以審理,無庸本案法官越俎代庖,因此法官在判決中所指摘被告的違法亂紀行為,恐法官自己也掉入此窠臼

為了更能落實被告防禦權的行使,關於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起訴不可分原則,或有立法改進為訴因制度的空間,但不管如何,法官恐更應體認,法官應是處於中立客觀的聽訟者角色,而不是自認為可藉由單一個案,即掃盡所有不法之徒的萬能者。(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李鈞震:

1.      簡單地說,檢察官起訴葉勝茂,法官做判決的時候,答非所問,沒有針對檢察官的起訴書回答,自己胡亂創作,跟葉勝茂的案情胡亂扯一通。

2.      法官這樣的行為,屬於情緒失控,跟案情無關,跟葉勝茂無關。其實也跟阿扁無關。

3.      法官也是人,也會情緒失控,人為什麼會情緒失控?1.書讀太少,就容易情緒失控。2.跟家裡的人吵架,也很容易情緒失控。3.劈腿的人,更容易情緒失控。4.看葉勝茂或檢察官不順眼,就情緒失控。5.寫判決書那幾天,身體不好,拉肚子什麼的,也容易情緒失控。

4.      法官,這麼容易情緒失控,給我們全國的小學生什麼樣的啟發呢?1.要多讀書,要終身學習,絕對不要跟那個人一樣。2.如果父母是情緒失控的人,自己一定要學會忍氣吞聲,等到長大了,就永遠也不要回家。3.交男女朋友,絕對不要找情緒容易失控的人。4.情緒失控的時候,智商會接近零。5.馬總統最近也情緒失控。

5.      檢察官的工作是,想盡辦法找到犯罪證據,親自問案,給予適當的刑罰建議;法官的工作是,檢查檢察官的起訴書有沒有疏漏的地方,聽取律師的建議,參考法學大師的觀點,給予恰當的刑罰。

6.      起訴葉勝茂的檢察官,求刑2年半,法官竟然失控地判10年,這如果沒有政治陰謀,就是腦殘。

培根啟迪:論法官

光禹啟迪6

台灣自由人權大倒退已引起國際社會關切

野草莓啟迪50

野草莓學生運動明天「野給您看國家不暴力、人權向前進」大遊行前夕,國際特赦組織(AI)發表公開聲明,敦促台灣警方,遊行當天的警力運用和群眾管制應符合國際標準。並促請台灣監察院,正視公民團體對馬英九政府的要求,即停止利用集會遊行法箝制人民集會自由,使人民得以和平方式從事抗議行動

總部設在巴黎的亞洲國家人權協會,也譴責台灣執政當局,造成台灣民主倒退。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之際,近年於亞洲國家不論言論自由、公民權益、政治民主都名列前茅的台灣,在馬政府執政半年之後,竟然人權民主倒退,警察國家場景重現首都台北街頭,實在是馬政府帶給台灣人民諸多苦果的具體例證之一。

近數星期以來,先後已有國際知名民權團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要求馬政府組獨立委員會,調查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在台灣引起警民衝突事件中,警方以高壓手段對付民眾的種種侵害人權行為;國際記者組織(IFJ)指責馬政府對於新聞媒體諸多干預,有礙台灣新聞自主;法國人權組織(FIDH)公開譴責馬政府攻擊與拘捕抗議民眾的過程侵犯人權,並呼籲修改集會遊行法

另外,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白樂崎等美歐澳二十位學者專家,一個月內兩度致函馬政府,對台灣司法倒退表示嚴重關切與擔憂。即連馬英九就讀哈佛大學的老師孔傑榮也投書香港英文「南華早報」,指馬政府為改善兩岸關係,顯然已犧牲台灣公民自由

面對國內外紛至沓來的抗議與質疑,馬政府並未反躬自省,反而強自辯解。主政的馬政府自甘下流,當然不會在乎台灣辛苦獲致的民主自由;其處理陳雲林事件如此,近日拒絕達賴喇嘛前來,亦復如是。以白樂崎等人的公開信為例,所擔憂者,不外檢察官辦案公平與對外獨立性、落實無罪推定、遵守偵查不公開、執行公開審判等原則。

陳前總統未經起訴,已遭收押上銬;馬英九曾遭起訴,卻連境管亦免除,即檢察部門偏頗之顯例。最近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於涉案被收押禁見之外,復遭理平頭,只是為檢察部門不公不義再添一例,無怪乎台灣司法倒退,要引起國際間廣泛關切。

若限制言論 台灣無異極權國家

阿扁官司啟迪49

〔楊國文/自由12.6.2008摘要〕對於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被法務部函請調查一事,台北律師公會昨日召開記者會,說明鄭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決議不予懲戒,常務理事尤伯祥律師認為,如果限制陳水扁有透過鄭文龍傳遞政治性言論的權利,那台灣就與極權國家沒有什麼差別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劉志鵬表示,扁案雖是個案,但凸顯出三個重要面向,包括1最高檢察署的檢察權是否可以不受制衡,鄭文龍被法務部函送調查,凸顯2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如何透過律師的辯護權加以實踐,及3過去較少關心看守所被羈押被告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調查報告指出,鄭文龍轉述陳水扁「哀司法已死」等言論,是扁個人對司法案件的意見,不足以使社會誤信為鄭的言論,也未構成讓扁有勾串共犯等行為,且媒體連日來對陳水扁做不利及來源不明的大幅報導,鄭轉述扁看法,應屬平衡性言論範疇。

對於法務部指鄭文龍言論引發群眾聚集,付出社會成本,台北律師公會認為並無具體證據;至於鄭被指替扁傳遞物品等行為,調查報告認為,鄭僅代扁傳遞與本案有關書狀,及代吳淑珍交付書籍給扁,都與勾串共犯和證人無關

理事長劉志鵬指出,鄭文龍行為屬律師正常的職權行使,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法規定,希望另一個調查機關北檢能尊重這項決議,讓律師擁有完整辯護權。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則表示,律師會見被告只要沒有涉及勾串或是湮滅證據等問題,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能夠剝奪被告與律師在憲法上的權利。

〔項程鎮/自由12.6.2008摘要〕法務部昨天發布新聞稿,對前總統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未遭台北律師公會處分「深表遺憾」,法務部認為如被告得透過律師不斷對外界釋放訊息,或律師得向媒體公開轉述和被告談話內容,將完全破壞羈押禁見制度。

法務部指出,台北律師公會誤解刑事訴訟法羈押禁見規定,在押被告遭法院裁定禁止接見及通訊時,身分已與未遭禁見的被告不同,羈押禁見被告的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應一併受到限制。法務部認為,羈押禁見被告,在訴訟上的辯護權益受到保障,因此辯護律師未被排除禁見,但律師對外發表言論,仍應受到禁止接見和通訊限制,鄭文龍替扁轉述聲明,已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

李鈞震:

1、法務部的見解,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羈押人的基本人權,仍受憲法保護,除了偵查內容以外,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2、羈押禁見被告,除了在訴訟上的辯護權益受到保障,言論自由絕對不可被約束,憲法的崇高性,遠遠高於羈押法

3、台灣的羈押法,嚴重落後給國際社會,屬於野蠻國家的法律,王清峰沒有知識水準。法務部利用羈押法,侵犯憲法,屬於違憲的行為,公務員違背憲法,就是叛國。王清峰,涉嫌叛國。

中時小社論2008.12.06 摘要】幫陳水扁辯護的律師鄭文龍,被法務部以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為由,函請台北地檢署和台北律師公會查明。律師公會昨做出不予以懲戒的決議,讓法務部臉上無光

這樣的結果不令人意外,因為鄭文龍既沒夾帶不法物品,也沒有洩漏偵查中的祕密,更無串證情事。法務部想辦他,不僅理由牽強,對照檢方偵辦訊息滿街流竄的現象,也落人「只准州官放火」的口實

律師公會除了決定不懲戒,還以「在武器對等原則下,尊重完整辯護權」向北檢喊話,並且援引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為例,指鄭文龍轉述扁的發言是平衡性言論範疇。一位與會律師說得好,如果被告被羈押禁見,就不能對外發表政治語言,這是極權主義者與獨裁者最喜歡的解釋,因為他們最喜歡將對手關起來,讓對手的政治影響力從此消失。

鄭文龍曾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為博士的家、東星大樓等九二一受災戶義務辯護過,在司法界有一定的評價。法務部想拿鄭文龍開鍘,可能會鍘到一顆大石頭。曾有法官投書媒體,批評王清峰上節目談個案,破了歷任部長的風骨與堅持。要質疑鄭律師的專業操守,法務部何不先從自己檢討起呢?

 

政院版集遊法 箝制人權

野草莓啟迪49

由法界、教育界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昨日對本月四日行政院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發表三點嚴正聲明,表達無法接受、痛心,認為這是一部擦脂抹粉的集會遊行「管制」法,行政院僅是為馬英九總統「表面上」履行政見承諾的粉飾道具,在實質內容上仍不改「箝制人民表達自由、管制集會遊行基本人權」的本質

聯盟聲明指出,長期關注集會遊行法修正議題的民間、法律及學者團體,已於上個月提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修正草案內容,列舉包括「明確化國家保障集會遊行之義務」、「廢除禁制區」、「廢除命令解散制度」、「確立執法人員主動表明身份之義務」等九訴求。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僅採納「刪除特別刑罰」一項,對於其他八大訴求,不是不予理會,就是迂迴轉進,繼續箝制人民表達自由的真正目的,該聯盟不僅無法接受,更對於行政院這種欺騙、敷衍的態度,深感痛心。其次,行政院版本雖然刪除特別刑罰規定,但在「報備制」的掩飾下,卻包藏「不報備即科處罰鍰」、「即使報備,行政機關仍得限制禁止」等欠缺有效救濟機制的管制手段。

此外,將所謂的「禁制區」,更名為「安全距離」的修法方式,充分暴露行政院版草案充其量不過是「換了容貌的同一箝制惡靈」本質。〔楊國文 自由12.6.2008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