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52
張升星 中國時報2008.12.08 摘要
從鄭文龍律師代替阿扁召喚群眾「站起來,撩下去」開始,其一連串作為是否違反羈押禁見的法律規範,法務部和律師界存有極端不同的看法。法務部認為羈押禁見的被告,除拘束人身自由外,言論自由亦應遭受限制,律師若替羈押禁見的被告傳遞訊息,將使羈押禁見的目的遭到破壞。
律師公會則認為律師替阿扁表達意見,係為反制輿論不利報導的平衡性言論,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及律師倫理的規定。
依照美國律師公會提供各州參考的「專業行為規則」3.6(a)規定:「律師就其正在參與或已經參與之調查及訴訟,明知或合理應知其司法外陳述(extrajudicial statement)將會藉由大眾傳播公開,而相當可能對審理程序產生重大偏頗者,不得為之。」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律師固然享有言論自由,但在司法程序中應該受到適當限制,所以律師倫理規範採取「可能產生重大偏頗」的法律標準,並未違反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意旨。但是,因為律師舉行記者會只不過是指控警方栽贓、證人不實等,憑此即將律師付諸懲戒的決定,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應予廢棄。雖然最高法院同意在司法程序中,可適當限制律師言論自由,但必須是與案情有關者(in a matter)為限。
律師代替被告發表政治聲明、傳遞家書或者公布新詩等,如與案情無涉,充其量也只是個人政治信仰與專業風格的抉擇。法務部援引律師規範中「謹言慎行,端正社會風氣,作為社會之表率。」「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等空泛的道德宣示,作為限制律師言論自由的根據,恐怕有待商榷。問題的真正關鍵在於:禁止律師司法外陳述,其目的為何?
由於美國採取「陪審團審判」,為了避免未諳法律規範及訴訟程序的平民百姓被故意炒作新聞的律師所誤導,妨礙公平審判的進行,因此禁止律師司法外之陳述確實具有正當性的基礎。
但是我國司法實務採取「法官審判」,審判心證形成的過程截然不同,囫圇吞棗式的接受英美法系的標準,難免扞格不入。法官獨立審判的法律專業,不可能會受到律師司法外陳述的影響,因此禁止律師評論繫屬中的個案,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
法務部應該審慎思考,否則萬一阿扁開始作詞、作曲的話,難道要禁唱嗎?(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李鈞震:
1. 還沒有三審定讞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無罪的人就應該用無罪的標準來看待,他受到憲法絕對的保障。
2. 檢察官如果沒有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在羈押期間起訴被告,顯然,心態就是藉著羈押權來行使處罰權,這就是違憲、侵犯人權。檢察官如果心態上是這樣子,就是無恥,屬於社會敗類。
3. 阿扁,現在有沒有罪?檢察官有沒有用「無罪推論」來看待他?不是已經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嗎?
4. 如果被羈押的人,最後被判無罪,被告被羈押二個月,是不是檢察官也要去看守所被羈押二個月,這樣才公平吧!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5. 被羈押期間,被告完全是無罪的,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律師幫被告講話,除了跟案情有關的事情之外,也是應該是絕對的言論自由。那個律師有反對的看法?王清峰敢不敢點名是哪一個律師有反對的看法?
6. 如果有律師主張,被告在羈押期間應該「有罪推論」,律師公會應不應該給與他處罰?王清峰主張羈押的被告,應該「有罪推論」,律師公會是不是應該取消王清峰的律師執照?
7. 如果王清峰的施政侵犯人權,違反律師的道德,律師公會又不敢取消她的律師執照,那誰要負責任?難道律師的性格跟馬英九一樣?
8. 馬英九,台大法律系畢業之後,到現在三十幾年,還考不上律師執照,他會侵犯人權,講出沒有法律知識的話,值得同情與憐憫。但是,如果有律師執照的人卻認為羈押被告,不可以無罪推論,那就是社會敗類。
9. 以法律知識來說,王清峰應該比馬英九還要有知識,馬英九應該勝過王建煊,但是,結果很奇怪,比較沒有法律知識的人可以當總統,最沒有法律知識的人王建煊,可以有權力彈劾最有法律知識的人。這就是外行領導內行的國民黨體制。
10. 但是,王清峰的法律知識,也實在可笑;當了法務部長,更令人覺得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