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律師司法外陳述的界限

阿扁官司啟迪52

張升星 中國時報2008.12.08 摘要

從鄭文龍律師代替阿扁召喚群眾「站起來,撩下去」開始,其一連串作為是否違反羈押禁見的法律規範,法務部和律師界存有極端不同的看法。法務部認為羈押禁見的被告,除拘束人身自由外,言論自由亦應遭受限制,律師若替羈押禁見的被告傳遞訊息,將使羈押禁見的目的遭到破壞。

律師公會則認為律師替阿扁表達意見,係為反制輿論不利報導的平衡性言論,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及律師倫理的規定

依照美國律師公會提供各州參考的「專業行為規則」3.6a)規定:「律師就其正在參與或已經參與之調查及訴訟,明知或合理應知其司法外陳述(extrajudicial statement)將會藉由大眾傳播公開,而相當可能對審理程序產生重大偏頗者,不得為之。」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律師固然享有言論自由,但在司法程序中應該受到適當限制,所以律師倫理規範採取「可能產生重大偏頗」的法律標準,並未違反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意旨。但是,因為律師舉行記者會只不過是指控警方栽贓、證人不實等,憑此即將律師付諸懲戒的決定,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應予廢棄。雖然最高法院同意在司法程序中,可適當限制律師言論自由,但必須是與案情有關者(in a matter)為限

律師代替被告發表政治聲明、傳遞家書或者公布新詩等,如與案情無涉,充其量也只是個人政治信仰與專業風格的抉擇。法務部援引律師規範中「謹言慎行,端正社會風氣,作為社會之表率。」「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等空泛的道德宣示,作為限制律師言論自由的根據,恐怕有待商榷。問題的真正關鍵在於:禁止律師司法外陳述,其目的為何?

由於美國採取「陪審團審判」,為了避免未諳法律規範及訴訟程序的平民百姓被故意炒作新聞的律師所誤導,妨礙公平審判的進行,因此禁止律師司法外之陳述確實具有正當性的基礎

但是我國司法實務採取「法官審判」,審判心證形成的過程截然不同,囫圇吞棗式的接受英美法系的標準,難免扞格不入。法官獨立審判的法律專業,不可能會受到律師司法外陳述的影響,因此禁止律師評論繫屬中的個案,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

法務部應該審慎思考,否則萬一阿扁開始作詞、作曲的話,難道要禁唱嗎?(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李鈞震:

1.      還沒有三審定讞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無罪的人就應該用無罪的標準來看待,他受到憲法絕對的保障。

2.      檢察官如果沒有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在羈押期間起訴被告,顯然,心態就是藉著羈押權來行使處罰權,這就是違憲、侵犯人權。檢察官如果心態上是這樣子,就是無恥,屬於社會敗類。

3.      阿扁,現在有沒有罪?檢察官有沒有用「無罪推論」來看待他?不是已經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嗎?

4.      如果被羈押的人,最後被判無罪,被告被羈押二個月,是不是檢察官也要去看守所被羈押二個月,這樣才公平吧!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5.      被羈押期間,被告完全是無罪的,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律師幫被告講話,除了跟案情有關的事情之外,也是應該是絕對的言論自由。那個律師有反對的看法?王清峰敢不敢點名是哪一個律師有反對的看法?

6.      如果有律師主張,被告在羈押期間應該「有罪推論」,律師公會應不應該給與他處罰?王清峰主張羈押的被告,應該「有罪推論」,律師公會是不是應該取消王清峰的律師執照?

7.      如果王清峰的施政侵犯人權,違反律師的道德,律師公會又不敢取消她的律師執照,那誰要負責任?難道律師的性格跟馬英九一樣?

8.      馬英九,台大法律系畢業之後,到現在三十幾年,還考不上律師執照,他會侵犯人權,講出沒有法律知識的話,值得同情與憐憫。但是,如果有律師執照的人卻認為羈押被告,不可以無罪推論,那就是社會敗類。

9.      以法律知識來說,王清峰應該比馬英九還要有知識,馬英九應該勝過王建煊,但是,結果很奇怪,比較沒有法律知識的人可以當總統,最沒有法律知識的人王建煊,可以有權力彈劾最有法律知識的人。這就是外行領導內行的國民黨體制。

10.  但是,王清峰的法律知識,也實在可笑;當了法務部長,更令人覺得悲哀。

 

司法濫權 人權大倒退

阿扁官司啟迪51

律師見被告,檢察官派人監視,律師傳達被告想法,法務部說詆毀司法,要求查辦,這都不過幾天前的事。突然之間,人們錯愕、不解,不禁懷疑「台灣人權到哪去了」、「律師權的核心價值還存在嗎?」。

這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只是律師和被告的事,它攸關國家公權力是否被濫用、人民還有沒有言論思想自由等基本人權。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現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這實在是台灣人權的大倒退。」他說,歷史告訴我們,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人,對人權的侵害不見得少於黑道或犯罪份子。黃瑞明非常憂慮最近司法單位的種種作為,務期執法者節制。

問:法務部以發言不當,行文要求調查鄭文龍幾位律師,律師界能否接受。

答:過去幾年,律師界很自豪台灣已成「人權輸出」國家,但最近法務部和檢方作法是在壓縮律師權,導致刑事司法人權大倒退,再不節制,將是民主台灣最大的悲哀。

○○○年我接台北律師公會後,公會加入聯合國國際人權組織(ICJ),台灣是重要成員,當該會發布某國律師受到不當對待時,台灣就走出去聲援,我和一些會員就曾發動前往墨西哥,聲援一位打擊人口販賣遭到黑道懲罰的律師,墨國非常訝異遙遠的台灣,會來關注他們的人權,我們卻很自豪。

這八年來,我們也一直和中國作對比,之前他們連維權律師都沒有,只有極少數特例,有律師為政治異議份子辯護;反觀「台灣經驗」,美麗島時代律師已很完整,然後政黨輪替,律師當上了總統,刑事辯護制度上,人民享受到人權受保護的地位等。然而最近接連幾件事,使台灣人權急遽倒退,比如蘇治芬未傳即拘、拘後就聲押;鄭文龍等律師幫被告傳話,法務部馬上行文檢方、公會調查,更派檢察事務官監視,在旁出言「你要注意」等語,這已經干預律師跟當事人接見,律師和被告完全不享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了。

問:從法制面看,可以這樣嗎?

答:現行法制,不能說檢方這麼做違法,但律師和當事人沒有秘密通訊自由,這樣的法律本身有問題。我引台大教授王兆鵬「偵查中之辯護權」一文來說,律師權的重要基礎,就是被告與辯護人完全充分及自由的溝通,被告毫無恐懼、毫無疑慮地向辯護人吐實,不用擔心今日所述成為明日的不利證據,若被告恐懼可能遭竊聽,即不敢充分溝通,這種恐懼愈強,被告的律師權就愈虛無,因此被告與律師完全充分及自由的溝通,是律師權的核心價值。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有實質正當理由,不得以法律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溝通的權利。基此原則,我國現行法已有違憲之嫌。過去實務上用錄音,讓被告和律師無法隱密溝通,已不妥了,現又派人干擾、做配音,還發文傳訊律師,讓律師心理受到很大的壓迫,對於有違憲嫌疑的法律,竟然還用這麼高強度的方式執行。

問:似乎應該修法。

答:我們已著手推動,包括修正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與刑事人權及羈押有關的一些條文。

問:檢方辦案,人人可批評,律師和被告見面出來卻不能批,豈不奇怪。

答:扁說被追殺九族等,他們擔心會鼓動情緒,造成聚眾、不安,事實上,台灣已經習慣不同的聲音,法務部不用擔心一個人講什麼,會對社會造成多大影響,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已經是定律了,他在獄外的言論,社會上已有公斷,進了監所影響力會突然倍增嗎?而律師代為傳達被告審判以外的言論,這完全是言論的、思想的自由範疇,沒有理由不能對外傳達

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也要注意維護法院的尊嚴和光榮,不能隨便詆毀法院,我認為律師應該遵守這一條,但這個案子律師評價的時候,有用情緒的、無理由的謾罵嗎?律師只是傳達被告的個人感受,我不認為法院尊嚴會因此受傷害。

問:執法者的心態是否該調整?

答:執法人員最引以為榮的是,他們在打擊犯罪,保護公益,但我不得不指出,執行法律的是平凡人,當一個平凡人擁有極大國家權力的時候,他的人性、個人修養,是不是足以抗拒濫用這些權力的誘惑?

偵查當中,為什麼要保護被告人權?很大程度就是為了要抵抗國家權力可能的濫用,歷史上有太多例子,侵害人權的事,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人發動的,他們侵害人權,不見得少於黑道或犯罪份子對人權的侵害,歷史確實記載許多擁有國家權力者,逐漸形成法西斯心態。

像美國為了反恐,這種心態馬上出來,還好美國有內部機制反擊,包括法院判決來加以節制,連擁有悠久民主自由傳統的美國,它的執法人員都容易濫權,要靠經常不斷的、制度性的節制。

國家權力,發揮到極點的是德國納粹,但德國戰後對納粹的反省,直接深入到人性深處,三個德國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全都反極權、反國家光榮主義,他們對中國態度是歐洲最強的,德國總理不去奧林匹克(北京奧運)、敢在總理府接見達賴,他們深切了解,什麼東西都可以犧牲,人權絕不能妥協,若這部分妥協,接踵而來的問題會非常嚴重,梅克爾講過「人權問題,不能以任何條件來交換」。

我國檢察官擁有很大權力,他們同時極力爭取法官的同等身分,並受憲法保障,好處是可以不受政黨和政治左右,但壞處是他們能夠充分運用權力,若不節制,這個權力是很可怕的

被告未確定有罪前,應視同無罪之人,但最近我們看到,有執法者非常痛恨這些「壞人」,在庭上訓斥、大聲指責,國家並沒有給他們這個權力,他們要做的是發現被告有沒有罪而已,他們沒有資格去踐踏、侮辱別人的人格與尊嚴

惟有懂得節制權力、顧及程序正義,司法才會得到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問:律師和被告秘密通訊,萬一協助串證怎麼辦?

答:這是個好問題,我從法務部王部長評論律師談虎的話來談,她說,律師應該為社會公益著想,不應洩漏當事人的秘密,我承認律師也該為公益角色而存在,而不只為當事人的利益存在,若此,那有什麼理由不能讓律師和當事人秘密接見呢

如果出發點是擔心律師變成犯罪者的幫凶,當然要對他嚴格限制,但訴求是為公益角色存在,就該賦予公益角色的地位、身分及機會,律師能單獨秘密接見被告,有些案件可以曉諭認罪協商可能對被告是最好的,這就是執行公益角色。

也許有少數不肖律師,利用這個機會做不該做的事,那他已變成犯罪者的共犯,不是執行律師職務,刑法訂有處罰規定,應給予最嚴厲的處罰,讓他一次就永難翻身,相信律師界不僅不會反彈,還會拍手。現在把整體律師看成罪犯,嚴格限縮職權,律師功能無法發揮,卻又要律師做公益的角色,不但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保護人權的意義也無從實現。

問:律師倫理規範不能幫當事人傳送物品,鄭文龍律師的作法有無違背?

答:他只是傳述被告感受,這也是思想自由的問題,還記得「雷震回憶錄」,五百多頁就這樣毀了,大家覺得可惜,如果監所人犯有書信溝通自由,有些資產就可以保留下來,思想自由應該受到保障

問:充分保障偵查中人權,會不會影響到發現真實?

答:反而有助於發現真實,一般人很難理解,收押對人內心的衝擊有多大,一下子被押,他們想到整個家庭、人際關係,所有運作的程序都毀了,多數人一心只想早點回家,在這種心理下,有時可能會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或指認不存在的事,有律師在旁邊,做他的心理支持與諮詢,較能避免在這種不正常心理下,做出不實陳述。

我認為現在檢察官辦案,相當程度是運用羈押帶給被告的衝擊,來取得他的自白,這就是押人取供注重程序正義與被告尊嚴,案件辦出來的結果才能讓人信服。【記者賴仁中/專訪 自由12.8.2008摘要】

 

三千野草莓 為人權送葬


野草莓啟迪53

【蘋果12.8.2008摘要】爭取將集會遊行,從「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等的野草莓學生運動,昨在北市發動全台學生集結大遊行,警方估計逾三千人參與,學生在總統府前抬棺,並舉行送葬儀式,象徵為人權出殯;持續三十二天的靜坐今天結束,學生將陸續撤離自由廣場。

野草莓大遊行昨下午從自由廣場出發,野草莓自行估算七千人。身穿黑衣的學生與民眾大喊:「抗議行政濫權,總統、院長道歉,《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繞行監察院、立院與政院後,再轉往凱達格蘭大道。

成功大學劉姓學生昨戴口罩、捧自製便利貼板遊行,上頭貼滿成大學生給總統馬英九的留言,如「馬總統,你是人嗎?是人就要懂得身為人的基本需求與權益」、「不要再多多指教了,聽得很煩了!」六十七歲民眾劉柏初,昨帶兩名孫女遊行,她說:「來參加就是支持台灣、支持人權,讓孫女明白人權真諦。」新聞局前局長謝志偉昨也有現身遊行隊伍中。

由於活動未申請集遊許可,動員四百名警力的中正一分局為免衝突,昨「消極」舉牌警告四次,一舉完牌即閃人,皆未阻擋或驅離群眾,僅在舉牌時宣讀學生代表名字,表示事後將據蒐證影帶,函送違法集會學生。

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上月三日起訪台,抗議群眾與警方多次衝突,大學師生上月六日起靜坐抗議警方執法過當、侵害台灣人權,要求馬英九和閣揆劉兆玄道歉,警政署長王卓鈞和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並修改《集遊法》,如將申請集遊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等。全台逾十四萬人連署聲援

野草莓發言學生羅士翔說,學生今起撤離自由廣場,另寄送「護人權切結書」給總統府、政院等,訴求「承諾往後不能重演日前陳雲林來台前後,所發生的侵害人權情事」、「針對陳雲林來台的維安爭議,成立調查委員會」、「立法院公開允諾本會期修法完成,並放寬規定」等,希望政府簽署。

羅士翔強調:「野草莓靜坐逾月,政府卻如此漠視。」未來將轉型進入校園與社會,如設「草莓之家」持續關切人權議題,舉辦人權營隊或課程

周宇修

昨天,學生們從自由廣場開始,經過立法院、行政院、警政署,並至凱道上哀悼人權,最後回到中正廟,完成全國的野草莓大會師。雖然學生們並沒有申請路權,但靠著整體的協調與配合,活動依然順利地完成。此外,遊行人數多達上千,已經可以視為大型集會,如此和平的結果,重要的意義,就是打破多數人將集會遊行塑造為「毒蛇」、「猛獸」的刻板印象;打破一旦討論到集會遊行,就跟「危險」、「激情」、「暴力」劃上等號的慣性思考

這次行政院雖然贊成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但行政院版本的草案選擇了強制報備制,且不分集會地點、人數、時間,並須符合一定要件,而主管機關得課與集會遊行者一定義務;且若應報備而不報備或未盡義務,將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或命令解散,此與多數與會學者之意見並不相同。

例如與會學者蘇永欽教授主張:小型、非都會區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蔡庭榕教授主張:劃分為「自由集遊區」及「目標集遊區」,前者無須事前報備,後者以獨立委員會做事前審查;黃錦堂教授主張:五百人以下之集會,在事前報備時,主管機關不得否決。

此外,野草莓團體、李念祖教授所支持朱鳳芝委員版本的「自願報備制」,事實上就是讓小型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而若大型集會需要路權時,集會遊行者得報備請求警方協助。

相較之下,政院版本中,主管機關仍可阻止人民集會遊行,事實上就是以報備制之名,行許可制之實,封殺了小型團體、無須過度佔用道路的遊行者上街頭的機會,同時也污名化了集會遊行

昨天這一場單純以人民之力所為的集會遊行,沒有過度妨害交通,沒有毀壞社會秩序,事實上證明集會遊行已經不需要政府的「管制」。(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生、野草莓成員)

李鈞震:

1.      需不需要報備,要以訴求的內容來衡量。凡是違背憲法精神,意圖侵犯人權的主張,都應該要報備;相反地支持人權,維護憲法精神,保障弱勢團體的活動,根本不需要報備。

2.      例如,樂生療養院的抗爭,他們是弱勢,他們任何的示威遊行根本不需要報備;希望保障18%軍公教退休優惠,這一種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言論,就需要報備。

3.      示威遊行的訴求,如果是為了支持「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原則,維護「憲法人權保障」,這種示威遊行完全不應該被約束,不需要報備;如果遊行的內容是主張擴大警察權力、擴大檢察官權力、不需要無罪推論,這一種遊行內容,應該尊重他的言論自由,但是需要報備。

4.      遊行的領導人,如果是弱勢團體,他就不需要報備;示威遊行的領導人,如果是權貴,例如施明德、吳伯雄、李濤,那絕對應該要報備。

5.      示威遊行的訴求內容,如果屬於普世價值,或符合多數學術權威的認同,就不需要報備;如果遊行內容違背學術理論,違背專業知識,違背世界主流意見,就需要報備,例如支持「一綱一本」的訴求,都應該要報備。

6.      示威遊行,屬於弱勢者的特權,因為他們的訴求其實對付不了權貴,也對付不了公權力或一黨獨大的政黨,所以,應該要給弱勢者完全的集會遊行自由,不然,社會的衝突會更尖銳。

參考資料:野草莓啟迪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