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 星期六

誰的人權?誰的特權?

阿扁官司啟迪75

陳水扁被羈押後,政治人物與法律專家開始討論重罪羈押、判決有罪前戴手銬制度的適當性。台灣的人權,似乎總是要等到遇上重要人物涉案時,才會引起關注。

如果「重罪」不能視為羈押的理由,如果在「判決有罪前」不應羈押被告,當初苗栗地院法官裁定薛球交保,外界指責法官的聲浪,以後是不是不會再出現?當台北地院法官裁定在火車站縱火的高寶中交保時,當時直衝法院以不堪言詞辱罵法官的政治人物,又該受到什麼樣的譴責?

為台灣農民發聲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當初向警方自首,醫療人球邱小妹妹的父親在失業、酒醉下失手打死女兒後坦承配合辦案,殺死分手女友又載著屍體找媒體要求向侯友宜投案的張志輝,這些都是主動投案、又願配合調查的案例,個個都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他們卻從頭到尾被羈押,一直到判刑確定,乃至服刑結束。那麼,是不是法官一開始就侵害人權?

台灣的司法人權確有需要再檢討改進之處,但更需要關心的是弱勢者面對司法時無助,以及那些無知受害者的人權。從這個標準看,司法對打著「人權」口號要求「特權」的政治人物,實在是太寬大了。【聯合報╱蕭白雪2008/12/20摘要】

 

李鈞震:

1、並沒有太寬大,台灣的人權,本來就一直需要進步與改善。

2、台灣的法官、檢查官,本來60年來,就經常侵犯人權、製造冤獄。

3、楊儒門、邱小妹妹父親、張志輝,是暴力犯,這一種重罪,本來就跟經濟犯、貪汙犯「性質」不同。但是,只要沒有逃跑的機會,當然也不應該長期羈押。

4、薛球的案例剛好相反,他是常業暴力犯,隨時有對社會大眾暴力相向的可能性。身體暴力,是一種破壞性極大的侵犯人權行為,當然有必要羈押,但也應該盡早起訴。

5、苗栗地院法官裁定薛球交保,自然是一種極為愚蠢的行為。

 

參考資料:蔡詩萍:以身殉道 以道殉身【殺戮戰場】蔡詩萍:不容台灣的價值隨扁火化

 

司法還是有希望

阿扁官司啟迪74

蔡志揚

羈押裁定,與有罪判決,在法律上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一個被告縱使最後是有罪的,但未必代表他在判決前就應該被羈押。該不該被羈押,端視其有無「逃亡」、「串證」或「再犯」之虞,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有這樣的可能,才能羈押被告,否則被告在判決前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無罪的,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人權普世價值。

檢察官為打擊犯罪、維持社會法治,想要羈押被告,使偵查順利,站在制度或人性的觀點,實無可厚非;不過在我們鼓勵檢察官勇往直前糾舉不法的時候,這時有兩個角色就非常重要了,一個是為被告辯護的律師,透過律師的實質辯護,可以避免檢察官濫權羈押;另一個更重要的角色就是法官,法官站在中立客觀的角色,秉持司法天平,必須精準地檢視有無羈押的要件?一方面要維護法治,另方面又要保障人權,不偏不倚,始能勿枉勿縱。

陳前總統這個案子,有太多的政治及社會壓力介入,先有法務部不當移送律師懲戒的舉措,近日有邱毅到監察院檢舉周占春法官,再加上藍綠兩方名嘴、支持者非理性的口水及示威抗爭,周法官能在高院廢棄原裁定的情況下,作出維持的裁定,其勇氣真的是令人感佩。

這個案子,我們看到檢察官日以繼夜、不眠不休的偵辦、在法庭上提出攻擊,辯護律師也盡其職責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防禦,法官更能摒除外界壓力,審慎嚴謹地適用法律,可說每一個人都在他的崗位上盡足了本份。(作者為律師)

法界認為周占春裁定是正解

阿扁官司啟迪73

對於周占春法官,日前再度裁定扁無保開釋,多位法界人士均認為,法律要保障人權,將羈押案嚴格認定,這才是「正解」,也給予肯定,希望從周占春法官開始,將羈押被告,認定是司法的最後手段做法,加以落實。

民間司改會常委高涌誠認為,和多位法界人士、律師討論過周占春法官兩度無保開釋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周占春以檢方舉證扁和證人、共犯有串證或扁逃亡的「事實」不夠具體,且最重要的一點是,若有「代替方案」,如不得恐嚇本案證人、被告等附帶條件,則足以取代羈押扁,將他釋放,是值得肯定的。

高涌誠也認為,陳水扁應無逃亡可能,周占春法官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也兼顧審判順利進行,「不到最後,不羈押被告」做法值得肯定,也是落實羈押被告是司法的最後手段的法律精神。

高涌誠也指出,高院將北院裁定扁無保開釋予以撤銷發回案,該裁定較有疑問,因為,證人在外,哪一個被告不想去影響,若動輒以此理由欲羈押被告,並無道理,否則,以馬英九特別費案為例,馬英九連交保都沒有,更遑論羈押了,試想:若以檢方標準,難道法院不會擔心,馬會不會影響到前市府秘書余文的供詞

吳旭洲律師也認為周占春法官裁定適當,他表示,合議庭三位法官開庭八小時之久,相信除程序問題外,也了解部分實質案情,才做下此裁定,對被告人權也有保障。

前二審檢察官、律師蔡茂松表示,特偵組和合議庭有不同法律見解,很正常,周占春等三法官依據確信的法律見解,對羈押必要性採較嚴格認定,應給予尊重。

但北檢一位資深檢察官認為,涉及重罪嫌疑重大,加上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應就符合羈押要件、必要性,不必須有「事實」才行,否則若被告有逃亡事實,人就不見了,他憂慮扁案中將來有人會翻供。〔楊國文/自由12.20.2008摘要〕

 

特偵組挫傷自己的威信

阿扁官司啟迪72

從特偵組檢察官,到日本與遭通緝的辜仲諒談判,辜先生乘坐私人飛機抵台應訊,並獲得「無須羈押、也無須限制住居」的待遇之後,特偵組開始受到連環挫折:地方法院拒絕羈押杜麗萍、高等法院撤銷原本地方法院羈押陳前總統的決定,乃至於後來地院兩次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

這顯示,不管特偵組以什麼理由正當化自己的作法,或以為是在實現什麼樣的正義,事實就是他們因為辜先生這件事情大傷了自己的威信。再遲鈍的人,也已經看出特偵組辦案的立場與作法很有問題,而法院未必認同特偵組接近不擇手段、立場不一致的辦案方式,開始認真思考是否給了特偵組太多的背書。

詰問權,是法律乃至《憲法》保障被告的權利。高院認為,被告應受被推定串證而應予羈押的不利益,不但完全背離《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詰問權的目的,更將此一權利,變成污名化被告的理由。

檢察官,不擔心其他被告為了脫罪,而相互串證來構陷陳水扁和吳淑珍?不擔心外界或檢察官,會以各種不正方式在審判中影響證人及被告,而妨礙了真實發現?卻只擔心陳水扁為了脫罪,而可能影響其他證人?

以辜家為例,陳水扁沒有私人飛機,財力也不若辜家,在政治影響力上,也不如辜家藍綠通吃,周遊各國政界,權傾數代。特偵組不僅無視辜仲諒遭通緝、曾逃亡的事實,也不認為他的身世財力會有串證之虞,竟然大剌剌的認為沒有逃亡之虞,而不羈押也不限制住居,還好意思說地院無保釋放的裁定輕重失衡?

首先,高等法院對於檢察官在本案偵查中,取得的證人和被告「供述」,到底能不能被法律保障,而享有證據能力?完全沒有信心。換句話說:高院對於特偵組的偵查手段是否完全合法?沒有把握。如果偵查中的「供述」有證據能力,又何必擔心證人會在審判中翻供或串證,因而翻盤?

另外,高院對檢察官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沒信心。否則,既然本案已起訴,所謂犯罪證物都已被扣押、供述都已取得,何必擔心湮滅證據

審判中交互詰問的重要性,就是利用反覆追問、對質,使得謊話被戳破,而串證無所遁形,以求發現真實,這也是做為訴訟律師及公訴檢察官的基本功。但高院法官,竟不認為公訴檢察官有能力以詰問或其他方式發現、戳破,著實重重賞了檢察官一巴掌。【律師 李燕俐 蘋果12.20.2008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