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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人權保障 為最高公共利益

阿扁官司啟迪91

德國法學大師羅德布魯赫曾謂:「沒有正義的國家,猶如有組織的盜匪集團」。這句話描述在納粹極權統治下的德國,因國家權力集中於獨裁者一人或一黨,缺乏權力分立與制衡,成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工具。

國家的外部行為,常是其內部行為之反射與延伸,於是此一「惡法亦法,非法亦法,無法無天,無法而治」社會所奉行的叢林法則,也理所當然地因違反國際法而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

一黨獨大,實為萬惡之首。即便國家組織在形式上,設有與行政機關分離之議會及法院(例如蘇聯),然而各機關間卻無分立與獨立的權力關係,而是從屬與分工的關係,以實現統治者之意志為目的,猶如中國古代之君主專制政體。易言之,「權力即法律,法律即人權」,權力所在,可以就地合法,也可以就地正法,謂之「正當程序」。權力所需,可以選擇性辦案,也可以選法官辦案,裁判不符所需即為枉法瀆職。

此一中古時代的法制若現身現代社會,可以把被害人辦成加害人,把加害人辦成被害人,也可以把政治犯辦成刑事犯,把貪污犯辦成政治犯。對於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的適用,既悉取決於當政者的權力,自無人權可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不承認檢察官有羈押被告之權,亦未賦予延長羈押之權,故明定起訴前之羈押由法官為之由檢察官聲請(刑訴九三,羈四II),起訴後之羈押由法官為之。換言之,當偵查終結進入審判程序,檢察官即失去羈押之聲請及抗告權;亦不承認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及其他不正方法所取得之證據(刑訴一五六)。

英美法系國家採行之證據排除法則預先排除違法取得之證據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民主國家亦莫不以「人權保障」作為最高公共利益,以實現刑法的目的。

蓋檢察官與被告,乃憲法與訴訟法上地位平等的兩造當事人,無正當程序即無合法結果,故不能以任何不正當的手段置他方當事人於不利之地位,以確保程序及實體裁判公平正義之實現。

然而,在扁案中對被告之羈押,顯已逾越法定之必要程度(刑訴101),對所稱被告的逃亡及串證之虞,在國安隨扈監控下亦遠超出合理的懷疑。尤有甚者,檢方二度違法抗告竟皆獲高院成立,院方更進而以權力運作違反法官法定及併案原則更換審判長,以完成上級違法羈押之政治指示,對人權之侵害與法治之侮辱,可謂莫此為甚!

貪污誠為不法,然相對於「有組織的盜匪集團」,其罪卻微不足道?!納粹德國的殷鑑不遠,台灣的民主與法治之路,當以揚棄野蠻粗暴,恐怖邪惡的支那法制為正途。(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黃啟堯  自由1.1.2009摘要)

重羈押輕審判 荒謬扭曲

阿扁官司啟迪90

為了阿扁移審後是否繼續羈押,特偵組檢察官兩度抗告,高等法院兩度撤銷發回,其間台北地院庭長會議依據院內「分案要點」而決議將後案併入前案,造成更換法官的結果,引發輿論批評司法行政介入審判的疑慮。

因為台灣社會普遍存在「重羈押,輕審判」的扭曲心態,再加上泛藍名嘴強力放送的輿論公審,於是司法體系連番演出反覆發回,歹戲拖棚的肥皂劇。其實不管是無保釋放,還是重罪羈押,都是個別法官對於「審前羈押」的利益權衡與價值取捨,只要法官的心證內容具體而明確,都是審判職權的正當行使,應予尊重。

當然,這種兩極化的裁判結論並不是正常現象,但是台灣從統獨意識、國家體制、公共政策甚至連貓熊登台,有哪件事不是立場紛歧,價值紊亂?只要裁判不合己意,立刻發動獵巫擲石,什麼「阿扁暗樁」「國民黨打手」云云,那只是替台灣的沉淪尋找代罪羔羊,根本於事無補。啦啦隊竟然比先發投手還搶戲。

審判中,羈押與否,只是訴訟程序中的裁定,社會真正應該關心的是實體審判的結果。媒體的短線炒作,讓議題一再失焦,迄今為止,阿扁是否有罪猶未可知,但是層出不窮的程序瑕疵,將對司法體系的公信力產生嚴重傷害,不容輕忽。

首先是特偵組在偵查期間,為了平息輿論而召開記者會,甚至不惜以去留相挺,因而招致預設立場的質疑。尤其是偵查階段的洩密情形嚴重,「偵查不公開」形同虛設,實在難辭其咎

接續處理的法院,也是荒腔走板,莫名其妙。且不談高院始終拒絕自為裁定的曖昧立場,在二度抗告後,高院竟然採取所謂的「秘密分案」來逃避輿論的關切。後來台北地院庭長開個「閉門會議」,將審判權併案移轉。阿扁如果質疑法院的分案流程,是政治力介入而指定承審法官,敢問台北地院和高等法院要如何釋疑?不透明、不公開的「秘密」程序,要如何贏得社會信賴?

該秘密的,毫無遮掩,偵查進度都在媒體同步播放;該公開的,神祕兮兮,又是「秘密分案」又是「閉門會議」。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Brennan說:「司法的秘密只會滋養對法院的無知與不信任,以及對法官能力與公正的懷疑;自由而健全的報導、批評與辯論,才能促進公眾對於整體法治和刑事正義的理解。應該透過公開揭露及公共責任的洗滌,增進刑事裁判的品質。」旨哉斯言!

司法程序一塌胡塗,可惜泛綠名嘴也是一堆豬頭三,動輒宣稱馬英九黑手操縱。這麼廉價的指控,只是便宜了庸懦無能的司法行政官僚,讓他們繼續躲在「政治介入」的煙幕彈中鬼混。時至今日,竟然無人為此嚴重的行政疏失負責,令人匪夷所思。庭長免兼,院長下台,司法院長道歉,應該是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張升星 蘋果1.1.2009摘要】

 

李鈞震:張法官漏了一個人,監察院院長王建煊,沒有準備調查法院的疏失、檢察官的洩漏偵查內容,這是瀆職,也是一種貪腐,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王建煊。

扁案換法官 程序不合法

阿扁官司啟迪89

〔胡健森、林嘉東/自由1.1.2008摘要〕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併給審判長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與士林地方法院刑庭庭長洪英花,昨天上午聯袂主動求見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不認同,要求司法院以行政司法監督權責,請台北地方法院就扁案換法官一事的決定過程、適用法條等依據及理由,說清楚、講明白

黃瑞華指出,分案是否符合法院內部的既定規則,涉及司法行政是否干涉審判獨立、是否違法剝奪法官憲法所保障之審判權,以及有沒有違反法官審判獨立等問題,更攸關整體司法獨立的外界觀感

黃瑞華認為,依照現行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二「分案」第五條規定,後起訴的「扁案」雖與前案「珍案」有數人共犯一罪的問題,但因「扁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條文所定,並不能依「後案併前案」的原則歸由「珍案」法官辦理,而應該適用同一條文的但書規定依第三十八條抽分,因而「扁案」第一次分案符合北院現行有效的分案規則

此外,「扁案」在起訴當日經北院核定為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依同條及三十八條規定,以人工抽籤方式由重金專股抽分,結果由重金專股的庭長周占春所屬庭員辦理,完全符合台北地院現行有效的分案辦法,並無同一要點第十條「後案併前案」的問題。

另依法官恆定原則,除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外,不應再以任何理由改變,包括「訴訟經濟或避免裁判歧異」等理由都不可以,因為這些理由在制定分案規則及訂定刑事訴訟法時都已經衡量過,不可再針對具體個案而重複衡量,否則將侵犯審判獨立,違背法官恆定原則

同時,依照同要點第十條規定,相牽連的案件並非不能分開由不同法官審判,僅於前、後案兩位法官自己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才由其二人主動發起協商,且於二人協商不成時,才有由後案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

黃瑞華指出,法院庭期系統早已排定庭長周占春所定的調查庭期,並有目擊證人,另報載又有五位庭長要求追回傳票之事,證明周占春等人最初並不認為有合併審理的必要。至於蔡守訓審判長,早初對於由何人審理此案也沒有意見;則北院後來以第十條併案規定來更換扁案之承辦法官,不僅條文適用錯誤,在發動程序上也不合法

洪英花也指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須依法律機制裁併,不得由法官間的簽呈或行政會議做成決定,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她說「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司法將面臨崩盤危機」,正當法律程序失守不只是單一個人的災難,更是台灣的災難。

洪英花並籲請司法院以行政監督力量,糾正北院,請台北地方法院還原當事人權益,回復原狀,將扁案回復給原分案的法官周占春審理,以貫徹審判獨立,否則此案不解決,恐將種下藍綠長期鬥爭的引爆點。

 

〔林俊宏、劉志原/自由1.1.2008摘要〕台北律師公會,在去年十二月五日提出三大理由,包括1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2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處理,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再者,3鄭文龍代扁發表絕食聲明,聲明內容與偵查中案情無關,應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的要件,律師是協助當事人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唯一武器,如限制太多,對基本人權有負面影響。

 

〔李欣芳/自由1.1.2008摘要〕陳水扁辦公室幕僚昨與律師團會商決定,將提出釋憲案,指扁案經併案換法官違反憲法保障司法平等原則。

 

〔孫友廉、邱燕玲、李欣芳/自由1.1.2008摘要〕前副總統呂秀蓮、立委薛凌昨天前往台北看守所探視前總統陳水扁,呂秀蓮表示,司法制度處理陳水扁、前第一家庭的事,都到三更半夜,已幾近瘋狂狀態,呼籲哈佛法學院同學的司法院長賴英照,應下令除有絕對必要,否則法院應不要在夜間進行審訊,她認為,這已違法違憲。呂更呼籲另一位哈佛校友馬英九總統,三位老同學更應一起來避免人權、跟著主權一日日的消失,否則這將是哈佛法律人最大的恥辱。

扁見兩人,認為受到不公平待遇,大案併給小案、法院改變分案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國民黨收到捐款,就是政治獻金,民進黨收捐款,卻被指『對價關係』!太不公平!」,「國家司法機器全對著我一人,像打落水狗一樣」。

鄭文龍表示,陳水扁仍認為台北地院變更承審法官,已屬行政干涉司法,違法違憲,另蔡守訓審案過程也已侵害權力分立,未尊重總統的統治權、機密特權,更違反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的意旨。

 

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萬勿葬送司法

阿扁官司啟迪88

我擁有律師執照已近四十年,為民主、人權也已奮鬥半生,看到近日檢察機關及法院的作為,深以為憂。

司法存在的目的,在保障人權、定奪是非,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追訴、審判的過程和結果,不但要折服當事人,更要讓社會接受。什麼罪,判什麼刑,明載於刑法;要如何追訴、如何審判更在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有鉅細靡遺的規定,稍有瑕疵,該判決即是無效,這就是「程序正義」。

因此哪怕是殺人放火的重犯,也必須依照嚴謹程序定罪處罰,才不至於淪為私刑、報復,或任意審判。王定宇案,以異乎尋常的速度(八天就起訴),求處不成比例的重刑。特別費案,兩黨互相檢舉幾百位首長,卻只起訴了五位被認為與陳前總統比較親近的部長,起訴迄今,已逾五個月,卻還未移審給法院審判。

陳明文縣長案,法院本是裁准交保,檢察官卻一再抗告,直到裁准羈押。而蘇治芬縣長案,更是未傳即拘,在蘇縣長絕食抗議後,才無保釋放邱義仁前秘書長羈押長達五十天,僅開三次庭。均讓人對辦案標準、認事、用法的不一致嚴重質疑,也看出對人權的不尊重。

再看陳前總統被起訴貪污一案,周占春審判長已二度裁示無保釋放,改由新的法官蔡守訓另為裁定是否羈押,且不論蔡審判長如何裁定,特偵組及台北地院的公信,均已嚴重折損。因為當初在偵查中,法院既已裁准羈押,一次兩個月,得延長一次共四個月。檢察官有足夠時間可以詳查,但特偵組卻在不到一個月時間急著起訴,把案件移給法院後,才來對法院的無保釋放一再提起抗告,讓人聯想到其當初特偵組八位檢察官,一字排開向社會大聲說年底前,若辦不出來就集體辭職的表態。

另外,關於分案程序,整個過程本有「法定法官原則」,就是為避免司法行政權藉操縱審判法官,進而操縱審判結果的規定。然而台北地院執行該規則亦不夠嚴謹,讓人平添許多想像空間,折損司法公信力。例如:台北地院如認為此案應與正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併案審理,一開始又何必分新案?分案後既已由周占春審判長抽籤分得,何以又在周占春二度裁示無保釋放後,才又要併案?這樣的併案時機,讓人覺得併案只是為了換法官

再者,台北地院此次一反行之多年的併案方式,將被告較多(本案有四個案,被告十四人)的大案併入被告較少(國務機要費案僅一案,被告四人)的小案,又把專庭的案件(周占春審判長是重大金融犯罪審判專庭)併入普通庭。這種一反常態的作法,使法院的公信力蕩然無存,將來的判決還能令人信服嗎?

(前行政院長 蘇貞昌 自由12.31.2008摘要)

司法天秤傾斜? 審判中被押 藍綠有別

阿扁官司啟迪87

前總統陳水扁昨天被押,但檢視近幾年法院審判中收押被告的前例,發覺過去重大案件,藍營被告在審判中被押的案例極為少數,多半都被裁定重金交保,整體來看,審判中被押前例,明顯出現「綠多藍少」現象

過去那些「非綠」人士,泰半未遭羈押,若干法界人士以為,與「司法慣性文化」脫不了關係,如今有綠色色彩的人士遭起訴後,審判階段即遭羈押,實與過去的司法文化大相逕庭,外界過去即譏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如今的司法似乎一遇綠人士,就變得「強勢」了,不然,為何會出現藍綠有別的差別待遇?

以藍營來看,已逃亡的前立法院長劉松藩,涉及台中商銀超貸案、前高雄市長王玉雲,涉及中興銀掏空案,這些同樣權傾一時的政商名流,從偵查到審判的過程中,都未遭羈押;此外,現任總統馬英九,被查黑中心起訴特別費案,院檢雙方從偵查到起訴、再至審判階段,也皆未見羈押事例

反觀綠營色彩人士部分,除因國務費案被起訴又再度回籠看守所的陳水扁外,還包括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的洩密案、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嫌收賄捲入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起訴後仍不准交保,繼續還押看守所。前內政部次長顏萬進因北投纜車案起訴被裁定一百萬元交保,後來北院審理時,也再度裁定羈押禁見,藍綠被告的處境,實是大不同。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法院雖有權決定是否解除被告羈押裁定,但法官裁押被告後,亦應隨時審查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以落實人權保障,免得淪為押人取供,或導致被告身心受創,難以自由陳述意見。更重要的是,羈押必須有一致標準,否則恐讓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法界人士說,審判中羈押,不但涉及人身自由的憲法問題,也攸關刑法的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基本人權,要不要繼續裁押被告,理應比偵查階段更慎重才是。〔林俊宏、林慶川/自由12.31.2008摘要〕

 

政治干預痕跡 司法獨立受疑

阿扁官司啟迪86

雖然司法院長賴英照與台北地院昨同聲指出,扁案併案是依據法院分案規則處理,但仍難止法界隆隆砲聲。司改會常委高涌誠認為,「官字兩個口,北院的說辭難杜外界悠悠之口」,律師劉思龍痛批北院「真的很離譜」。

對於北院審理扁案,經庭長會議決議「後案併前案」,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罕見公開質疑北院併案時機和程序,有政治干預的痕跡,影響司法獨立,要求司法院長須公開說明。

雖賴英照說北院作法「沒有違誤」,但也是律師的台北市議員莊瑞雄仍痛批「這根本是一場荒腔走板的鬧劇」,同樣是專業法官,卻互打耳光,讓人民感到由哪個法官審案要「擲筊」決定

高涌誠也以陳雲林來台的衝突事件為例指出,有許多民眾自訴松山分局長黃嘉祿涉嫌傷害等,但也不見北院併案,「同樣是相牽連案件,為何就只有扁案需併案?」劉思龍也說,抽籤產生的法官換成協議產生的法官,「是程序上完全的不正義」。

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也在部落格發文指出,扁案是國內外矚目大案,若未堅守程序正義,比犯罪本身更可怕,「為了一個人、一個案,破壞了社會最後一道防線,後果不堪想像」。

也有高院資深法官看不下去,認為北院僅透過五個庭長開會討論會議,就逕行決定把扁案併案給蔡守訓,刻意排除審判長、代庭長參與會議,這是「自露馬腳,充分顯示司法行政權已介入審判核心」,因為庭長是由高層派任,五個庭長的會議決議,根本不能代表北院全體法官意見

不少律師也對北院裁定押扁的理由不表認同,劉思龍指出,北院認為扁會串證而裁定羈押,但又不禁見,「那他到底是有沒有串證之虞?」且重罪也不應做為應予羈押的理由,「若要照此邏輯,所有犯重罪的被告全部押起來算了。」

律師丁榮聰也認為,北院在扁案的分案過程有明顯瑕疵,而蔡守訓認為扁有串證之虞,卻又不禁見,裁定理由與結果矛盾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說,扁案是司法史最大的違法審理,「做出羈押決定的法官,未來怎麼可能判決無罪?」他痛批馬政府為了押扁,用司法陪葬。

網友:扁能逃到哪?

dv6000:逃亡之虞……衰扁可以逃哪兒去?……台灣的邦交國,衰扁逃了也沒用,會被引渡回來;中國的邦交國,衰扁根本是自找死路

SiriusJinn:國民黨總是能逆轉勝,怎麼做到的?好棒喔!就是政治迫害嘛!

qm21:國民黨對周法官的裁決不滿意就把他換掉,用行政權把周占春踢掉,換成自己中意的法官,司法獨立精神蕩然無存!

ahonchen:既然司法可以這樣換來換去的,就換一個會判死刑的來,直接送上西天、省掉程序,這樣不是更好? 【蘋果12.31.2008摘要】

李鈞震:

1、司法程序上的正義非常重要。從調查開始、偵查過程不公開、羈押、起訴、法官審查等等都必須依法行政,不可以破壞法律的制度。

2、司法程序不正義,就是不依法行政,直接破壞法律制度。執法人員不遵守法律,那法治的社會就失去了,民主制度就失去法律的保障,執政者就有完全獨裁的權力,可以為所欲為。

3、違法監聽、違法將偵訊內容給媒體知道、法務部長違法到電視媒體上批評案情、曲解羈押法、違法安排法官,這都是司法程序不正義,都代表馬政府干預司法

4、司法違反程序正義,就是公務人員故意破壞法律制度,以政治力干涉司法權力,就是政府的極權獨裁,蔣經國、蔣介石時代、毛澤東時代就是如此。這就是馬政府違憲的行為,就叛國

5、司法程序不正義,會造成社會大眾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政治靠山、人際關係,就會變成貪贓枉法,民主制度變成廢話,政治權力中心可以為所欲為。人權將受到非常大的迫害,憲法制度變成泡沫。

6、司法程序不正義,會造成社會大眾不相信法律,政治權力中心可以為所欲為。人權將受到非常大的迫害,社會大眾就會變成政府的奴才,人性中的自由、創意都會被踐踏。

7、司法程序不正義的國家,就是公權力容易侵犯人權的國家,就是一個沒有憲法體制的獨裁國家

8、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所謂的名正,就是政府公務人員的所有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都要依據憲法與所有的法令規章辦事,如果公務人員不遵守法律,就叫名不正,這樣子百姓怎麼能夠信任政府呢?

9、公務人員都不遵守法律,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一定會累積更多的民怨,百姓就只會分成二種人,一種是趨炎附勢,當卑鄙的小人;另外一種人就是準備隨時武昌革命起義的正人君子。而公務人員99%都會變成卑鄙小人。

10、賴英照是公務人員,是國家的公僕,而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僕對主人講話要有禮貌,要謙卑;但是賴英照這個人沒有禮貌。百姓教公僕要做什麼,公僕就一定要依照法律來行為,不可以多廢話,懂不懂啊!賴英照!

11、馬英九政府,沒有辦法按照孔子講的話來生活,一點都沒有中國優秀文化的基本修養,孔子如果看到馬政府的官員,會有什麼反應?鳴鼓攻之!

 

參考資料:

洪英花: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台灣人權報告書4 楊金海案

 

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阿扁官司啟迪85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110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

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

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

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 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26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112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 自由12.30.2008摘要

 

李鈞震:

1、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王建煊應該主動調查台北地院,問題是,他有這種法律知識水準嗎?

2、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王建煊應該主動調查蔡守訓,問題是,他有這種法律知識水準嗎?

3、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如果,大法官裝聾作啞、推拖耗時,王建煊應該主動調查大法官,問題是,他有這種法律知識水準嗎?

4、監察院的大問題是,監察院的院長與監察委員的知識水準太差!

5、最近各大報有關於扁案的法律問題投書,大都是法官、律師、法律系的研究生。為什麼沒有一個是立法委員?因為立法委員的知識水準太差,根本看不懂法條,不是嗎?立委也搞不清楚,到底司法改革要修什麼法,不是嗎?

6、到現在為止,陽光法案、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國民黨立委根本都在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管修法,國民黨黨主席跟馬英九都在裝聾作啞,違背當初大選前的承諾,這樣不守信用的習慣,是家教造成的。是嗎?

參考資料:

阿扁官司啟迪81 重新思索 審前羈押觸及的問題

 

連要不要併案都不會的法院

阿扁官司啟迪84

紛紛擾擾一個星期之後,台北地方法院終於決定由蔡守訓法官負責審理甫起訴的陳前總統涉貪四案,其理由是此次起訴之案件與之前已起訴的國務機要費案,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基於訴訟經濟,也避免日後判決結果歧異之故,乃作成後案併前案的決論。

可是,因無保釋放陳前總統而引起社會關注的周占春法官,究竟是否有偏頗之虞?進而引發立法委員邱毅提出,周法官並非具有高度人權標準的羈押被告數據?卻又由權貴犯罪知名判決的林孟皇法官為文指出,邱委員引用數據錯誤,張冠李戴

當社會各界正在熱烈討論周法官為何釋放陳前總統,有如進入司法迷霧之中的同時,忽而出現大逆轉,周法官立刻由精采可期世紀大審的主角,轉而成為無關的第三人。法院的分案程序,係攸關是否可能有外力干預司法的關鍵,早期的人工分案備受詬病,弊端叢生。經過多少仁人志士致力司法改革,方才催生現在的電腦分案方式,讓人為操縱分案結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司法的獨立與公正才有基本的空間。

1212日特偵組起訴扁案時,台北地院早該就特偵組移審的案件是否應併案審理的問題預作因應,若庭長間有意見歧異,也早該召開協調會議商討決定,並主動向外界說明決定的結果及原因。遺憾的是,法院錯過了這個起訴當天應在第一時間處理的黃金時刻,一直等到捉放陳前總統的戲碼上演逾十日以後,方才在外界質疑的眼光之下,重新啟動併案與否的討論,最終更改了先前的決定,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

司法欲維持客觀中立的形象本已不易,如今又加上臨陣易將的質疑,司法要能殺出重圍全身而退已是不可能的任務。司法公信的建立是靠點滴累積而成,如若連案件是否該合併審理,都能讓外界有指指點點的空間,恐怕司法的噩夢才正要開始。司法高層若有怠惰,或不當之處亦應對外說明給個交代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林峯正 蘋果12.27.2008摘要】

 

參考資料:阿扁官司啟迪63

段正明12.29.2008關於陳前總統原無保釋放的裁定撤銷,台北地方法院以牽連案件改由蔡守訓法官併案審理一事。有意見認為本案非刑訴法的相牽連案件,並以程序正義為由,質疑北院換法官併案件作法不符法理。筆者認為,認定陳前總統這個案件不是牽連案件,或是僅以違反人權及程序正義為由,恐怕不妥。

事實上,相牽連案件的本質就是數個案件,數個被告,法院之所以要合併審理就是為了避免判決歧異及避免浪費訴訟程序,而且「法院」的文義解釋上並不是只限於實體的有地點的法院,也包括抽象的法庭及主持程序的法官和協同的參與者;所以,北院的說法在法理上是可行的。

違反程序正義和人權當然是一個好的理由,不過,在本案中以此指責法官不可以直接併案審理,而違反抽籤輪分的規定羈押陳水扁,卻無法解釋為何法院不能以內部技術性的行政規則調動法官或法庭,這恐怕說理有欠周延!

撇開高等法院一推了事特色,和特偵組檢座的無理多次抗告,和諸多違法偵查行為不談,本案台北地方法院違法之處有二:

第一,        台北地方法院的作法,違反法院事務分配的行政規則,及行政慣例。按照司法院內部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729日新公布的17條之2的規定,第2款的院長徵詢原則,也就是法院要換人審理陳水扁的羈押案時,必須院長先徵詢相關案件庭長及法官的意見,由院長決定之

17條之22款寫得明明白白,決定的主體是院長,何時變成庭長會議了?難不成每個庭長都是院長?這根本是違反司法院的行政規則。就算認為這個是法律未規定的事務分配好了,也要依照第20條的規定召開法官會議,而不是幾個庭長私相授受,司法院高層關切就可以私了的。

而一般的行政慣例是《後案併前案》,怎麼案件一遇到阿扁,馬上變成《前案併後案》?就算要前案併後案好了,也要符合北院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由周法官主動提出,而不是由其他庭長主動要求。

北院顯然違反《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和內部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的行政規則,以及行政慣例的後案併前案的內部分案模式,這樣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後果會讓法院組織不合法,所做裁定根本無效!

羈押抗告反覆多次的進行,非得把陳水扁押進去不可,地方法院違背行政規則和行政慣例的換法官、併案件,也顯然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25號的憲法權利的信賴保護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檢察官、法官的注意有利於當事人證據的客觀性義務

第二,行政規則,雖然是法院的內部性技術規則,但若效力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時,必須絕對性的受到憲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拘束

在這裡的判斷基準是:變換了法官和法庭,把對阿扁有利的無保釋放變成絕對羈押的可能性大幅提高,這個就是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以後其他案件,法院都不按照制度來辦事,只是因人設事,此例一開,法院還有什麼公信力和公平性可言

審判陳水扁的法庭,變成無法律根據的特別法庭,豈不違反憲法第8條第4 項的非法逮捕拘禁?這是直接違憲的行為,法官要依刑法124條處罰。

更令人質疑的是蔡法官的判決說理,如果蔡法官可以用宋朝的《使役錢》讓馬英九的特別費合法化,那是不是這一次要請出宋朝的尚方寶劍及《大宋刑律》把陳水扁給羈押起來?這想來十分荒謬!

如果之前用宋朝的錢,袒護國民黨的官難以服人,那麼,蔡法官這次一定要依證據法則辦事,千萬不要搞出用宋朝的劍斬民進黨的總統的鬧劇。(段正明/律師、德國菲利浦馬堡大學研究生)12.29.2008 800 留言於 李鈞震新聞政治讀書會阿扁官司啟迪

參考資料:

阿扁官司啟迪81 重新思索 審前羈押觸及的問題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特偵組壓倒大法官

阿扁官司啟迪83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對台北地院不續押的二次裁定,一再以被告有湮滅證據,甚至只想把陳前總統關入看守所的想法,一再抗告,不僅失去了證據保全的即時性,更與大法官最近所做出的釋字第653號解釋中,保障少數者人權的意旨相違背。

關於羈押中被告的人權,一向不認為其可與一般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權保障。惟就羈押的被告而言,既然受到無罪推定,則除了拘束其人身自由之外,其所受待遇應盡可能與一般人相同;關於被告是否有書信往來、接見,甚至其言論自由等,除有違反羈押目的之外,也必須完全受保障

任何對於被告的權利限制,也僅能由法院所決定,檢察官或所方僅能在法院的命令之下為之,而不可動輒將被告當成是受刑人,恣意地限制其基本權,甚至以近乎恫嚇的方式威脅被告供述其他共犯的犯行,以獲取交保;或者對被告律師以有洩漏機密或者違反律師倫理等,移送法辦,凡此種種,不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反映出檢察官的一種威權心態

而在釋字第653號解釋中,針對現行羈押法中,對於羈押被告的權利受不當侵害,僅能為申訴而不得提起訴訟救濟之點,強烈地加以否定。因目前的申訴制度,乃是向所方、巡視的檢察官或法官為申訴,尤其是檢察官本身乃屬於當事人一方,在其隨時可能將羈押當成取供的工具而言,此種申訴的實質意義不大,若否定被告向法院提起救濟之權,則必然使被告成為檢察官的禁臠

同時此號解釋也間接提到,羈押手段基於其嚴厲性,所以必然是一種最後手段性,而不是押人取供的工具,更不能當成是一種預先刑罰的手段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不思努力為論告做準備,卻一再抗告以求法院羈押,反映出其在偵辦案件上的不積極與不完備性,更將羈押當成是押人取供與刑罰預支的工具,特偵組的反人權心態,正與大法官的護人權觀念,形成極端的對比。(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吳景欽  自由12.29.2008摘要)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阿扁官司啟迪82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

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作者為高等法院法官) 陳憲裕  自由12.29.2008摘要

重新思索 審前羈押觸及的問題

阿扁官司啟迪81

陳水扁應否羈押?就在高院發回本案的前一天,司法院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宣告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違憲;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不符憲法對於訴訟權的保障;立法院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法。

大法官的憲法解釋,非因扁案而起,但法院在今天決定扁案被告應否審前羈押,必須列入考量。大法官指出,審前羈押是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羈押刑事被告,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影響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之最大強制處分」,「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為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大法官解釋文中強調,審前羈押,固然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但並未排除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仍同樣受到保障

所以需要強調此點,是因為傳統的社會印象,都誤以為被告受到審前羈押,就已認定為有罪了,殊不知,被告在審判未確定有罪之前,不受處罰;羈押只是為了確保審判順利進行,有必要才予實施的措施。既不能說被告受到起訴,就一定要羈押;也不是說被告一付羈押,就已被判定有罪

因為社會大眾,多已形成陳水扁夫婦確屬有罪的社會心理,法院更應該嚴守無罪推定原則,以公平而且合於法律要求的嚴謹程序進行審判,才能避免第三者懷疑法院受到社會乃至政治上多數的壓力,早已判認被告有罪的口實。

審前羈押,是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的功能來看,即使被訴以重罪,如無必要,仍然不應羈押。法院對於阿扁是否可能逃亡,反覆思考論斷,自屬必要。現在,扁珍兩案合辦一庭審理,檢方指控阿扁逃亡之虞,究係出於臆測推理,還是根據實際的證據與經驗?法院終不能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逃亡跡象,就一概斷定被告會因畏懼應訴而逃亡。

阿扁本人有何逃亡企圖,畢竟需要舉證,而非靠推測;反而是吳淑珍從兩年以前遭起訴至今,收到十八次通知,僅一次到庭。使審判程序嚴重延宕。如果只是因為吳淑珍的健康,就要讓她豁免於公平審判之外,免除正當法律程序的訴追,吳淑珍實質上,豈非享受了總統也無法享受的絕對刑事豁免特權?

司法程序,從檢方到法院,只將目光集中於陳水扁應否羈押,卻對吳淑珍業已妨礙審判程序的現象不置一詞,並不合乎法治原則。不拘提吳淑珍,羈押陳水扁的正當性其實並不足夠。法院終究不能矇起一隻眼睛!【中時社論2008.12.29摘要】

 

徐弘毅:

1、因為社會大眾,多已形成陳水扁夫婦確屬有罪的社會心理。造成這種結果的主因就是中國時報,不斷的進行媒體公審,踐踏司法人權的結果。

2、當然,中國時報的總編輯知識水準嚴重不足,沒有法律知識才是主因。上樑不正下樑歪,造成底下記者胡亂杜撰新聞,為反偵查不公開的程序正義。

3、依周美青的高見,中國時報的總編輯,家教不好。

4、2100的名嘴,家教也不好,上節目前都看壹週刊、中國時報,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考不上律師執照的人,整天胡扯,依周美青的高見,李艷秋、李濤等人的家教,不太好。

5、司法的程序正義非常重要,因為司法審判的過程是一種社會教育,讓民眾、被告、司法人員透過理性辯論,再次接受法治訓練,務必要讓所有社會大眾都知識提升、明辨是非,擁有獨立思考力無罪推定的現代公民素養

6、如果司法程序不正義,媒體與司法官「未審先判、有罪推論、偵查大公開、被告沒人權」等敗德的價值觀與行為都被默許,那就會使得社會充滿栽贓、抹黑、恃強凌弱、以大欺小的風氣,家庭暴力、學校暴力、職場暴力增加,自殺人口也會增加。

7、找到犯罪者或懲罰犯罪者,只是司法的消極功能,司法的積極功能是樹立「理性辯論、尊重人權」的風氣,媒體、司法官與被告、律師的言行,必須絕對尊重憲法精神、絕對理性、絕對保護弱勢者,這樣才能成為百姓生活規範的基準,促使公民社會持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