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把我政績當弊案

阿扁官司啟迪48

前總統陳水扁律師鄭文龍昨天轉述,扁認為特偵組「顛倒辦案」,把陳水扁「政績當弊案」、把馬英九「弊案當政績」。鄭文龍評估,特偵組可能在月底起訴陳水扁,起訴的同時,法官將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屆時將是扁最有機會撤銷羈押的時機,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攻防時刻。

鄭文龍轉述,陳水扁抱怨,特偵組是「顛倒處理」,當初馬總統把高鐵形容成廢鐵,現在還不是常搭,這是把陳水扁「政績當弊案」。

至於貓空纜車出問題,背後一定有弊端,但卻把馬英九「弊案當政績」。他要問,特偵組和查黑中心有無膽識辦貓纜弊案?敢不敢像檢察官陳瑞仁一樣辦當朝權貴?

對於法務部指控違反律師倫理,鄭文龍昨天發表聲明反擊,痛斥法務部的不當誣指,是藉著公權力隨意打壓被告辯護防禦權,並且假借權勢恫嚇律師行使職權,凸顯法務部「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鄭文龍說,律師公會已經在查他有沒有違失律師規範,北檢再查沒必要,他轉述陳水扁的談話,沒有任何違法。【聯合報╱林政忠、何祥裕 12.5.2008摘要】

馬英九 偷天換日

八年做了什麼東西?

 

王清峰雙重標準 司法悲哀

阿扁官司啟迪47

鄭文龍代扁發表十點禁食聲明及轉述對「時事」看法,與嘉義縣長陳明文於羈押期間經委任律師公布遺書等行為,引起法務部關切,刻正研議委任律師是否涉及違法。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旋即聯合聲明,指法務部作法可能被外界解讀為威脅和恐嚇律師,反指法務部長王清峰對媒體「口無遮攔」應先改正,「偵查不公開」又再度浮上檯面。

「偵查不公開」原係專業法律術語,卻因特偵組偵辦扁家及綠營縣市長諸多案件,許多偵查密行事項,無端於媒體上披露,加上王清峰公然於電子媒體大剌剌談論扁家偵查中事項,許多法界先進一再批評法務部及檢調單位,已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儘管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法務部不會干涉個案,當初王清峰接受電子媒體訪問,只提到扁家匯款案中,瑞士有與我方進行司法互助,至於詳細互助內容並未提及云云。所言前後矛盾,前面說「不會干涉個案」,而王清峰「提到扁家匯款案」,不是「扁家」個案嗎?

何況,王清峰是否「未提及詳細互助內容」,調閱當時錄影帶可受公評;縱令僅提到「扁家匯款案中,瑞士有與我方進行司法互助」,這不也是偵查內容之一環嗎?與前述律師代發表之聲明、轉述、遺書相較,沒有更接近偵查核心事實嗎?

「偵查不公開」在現行法之依據,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20007月遂增修為「檢察官、檢查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其修法理由更強調:「犯罪事實之認定,為法院於審判程序中之職權。在犯罪嫌疑人未經起訴進入公開審判程序之前,犯罪事實之認定,非新聞媒體或人民所能代行,犯罪嫌疑人亦無接受媒體或人民公審之義務

我國少數執法人員,於偵查程序開始後,或主動聯繫新聞媒體,或被動揭露偵查內容,其行為不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抑且嚴重侵犯人權,實不足取。」(台大教授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用語)。

其實,偵查不公開源自於《憲法》人權之保護,與「無罪推定原則」同屬普世人權價值,檢警人員仍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遑論法律已明文規定檢警人員應偵查不公開。檢警人員,更不得任意將偵查內容向媒體揭露,然而,王清峰及諸多藍營名嘴,每日公開於藍色媒體談論扁家及綠色縣長諸多案件,特偵組主任陳雲南受訪公開說明陳幸妤、陳致中已簽署查帳同意書,均已觸及偵查核心事實,為何從未見法務部「關切」「是否涉及違法」?

從法務部對陳前總統及陳明文縣長委任律師之「關切」,可見法務部對綠營當事人「積極偵辦」已然擴及案外協助訴訟之律師,更作實外界對馬政府「辦綠不辦藍」之疑慮,前述為導正檢警調執法人員不當洩漏偵查秘密所為法律條文之修正,已然成為具文。偵查不公開被馬政府玩弄於股掌之間,對一向喜歡強調自己哈佛血統的馬英九法學博士,是哈佛的悲哀? 【律師 余敏長 蘋果12.5.2008摘要】

國際特赦組織 籲台灣警察勿濫用暴力

野草莓啟迪48

〔陳宣瑜、黃敦硯 自由12.5.2008摘要〕在野草莓1207大遊行前夕,國際特赦組織(AI)在日前發文公開聲明,敦促台灣警方,大遊行當天的警力運用,和群眾管制應遵守國際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聲明指出,「野草莓學生運動」認為警方在處理陳雲林訪台期間的群眾抗議活動,過度使用暴力,因此從十一月六日起發動靜坐抗議至今,台灣的公民社會團體也在進行調查,民眾在抗議過程中遭警察打傷頭部和折斷手指等事件。國際特赦組織同時呼籲,監察院應正視台灣公民團體所提出的嚴重關切,應停止利用集遊法箝制人民的集會自由,並應允許人民以和平方式從事抗議行動

(中文原文:http://www.amnesty.tw/?p=597;英文原文:http://www.amnestyusa.org/document.php?lang=e&id=ENGASA380012008

野草莓學運表示,週日的「1207野給你看」野草莓全台串連大遊行,預計中午十二點在自由廣場集結,下午一點出發沿著中山南路,步行到立法院、行政院,再到總統府前,野草莓會將棺材運到凱道上,進行「人權出殯」儀式,結束後回到自由廣場舉辦晚會,有地下樂團表演,還有各地野草莓代表上台暢談未來展望。

野草莓發言人奉君山表示,到目前為止統計,大約已有近千位學生、社運團體及老師會來參加遊行,他強調,參加遊行者請身著黑色上衣。另外,為避免模糊遊行訴求,參加者請勿身著或攜帶有政黨標誌、口號物品

野草莓也表示,1207大遊行不會依照現行集遊法向警方申請遊行許可,但會根據學生所主張的修法原則向警方「報備」。野草莓表示,從國際特赦組織的聲明看出,他們對台灣政府警察處理抗議行動的行為充滿疑慮,提前呼籲政府不要使用過當的警力,來保護學生。

野草莓重申,十二月七日的大遊行,三項訴求並未改變,總統馬英九及行政院長劉兆玄道歉、警政署長王卓鈞與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修改集遊法為自願報備制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 四日倫敦巴黎報導〕就在十二月七日世界人權日六十週年前夕,總部位於巴黎的亞洲國家人權協會(FPADH)將於「國際人權宣言六十週年集會」中,以全球接力的方式強力譴責馬政府近日讓台灣民主倒退的狀況。

法國亞洲國家人權協會成員之一的「台灣人俱樂部」(Club des taiwanais),將以「抗議台灣人權遭受侵害,1207巴黎台灣人全球接力譴責馬政府」為主題,於巴黎人權廣場發表演說,譴責馬政府上台以來,種種侵害人權的專斷舉措。「台灣人俱樂部」抗議的主題是台灣日前的國家暴力、司法不公,以及對集會遊行的限縮

台灣人俱樂部表示,將串連美國、日本及法國等國人權組織,讓馬政府聽見台灣人與全球人權運動者憤怒的聲音,讓馬政府停止國家暴力,終止行政濫權,維護台灣的人權尊嚴!同時也將聲援國內正在進行的野草莓學運。

台灣人俱樂部說,此次活動著因於馬英九政府執政後的親中政策,凝造一個中國的假象,除視台灣主權於無物,還以國家暴力侵犯人身與言論自由,而馬政府卻以高壓的手段迫害批評者。這些「太超過」的行徑都已經侵害人權,巴黎的台灣留學生與僑胞忍無可忍,決定以「台灣人俱樂部」為代表,嚴厲譴責馬政府執政後造成台灣人權與主權都變不見的缺失!

【黃維助 自由12.5.2008摘要】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昨天出爐,檢視修正草案內容,雖力朝鬆綁集遊管制的方向修法,卻仍賦予行政機關管控集遊活動的極大裁量權,已令馬英九所謂「街頭還給人民」的宣示大打折扣

此裁量權的爭議,在於禁制條款的定義,足讓行政機關擁有過大且不明確的裁量權限。舉例來說,草案規定,在集會遊行舉行前,若有「足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足認為有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等情事,修正草案雖已捨許可制採報備制,但行政機關管控集遊活動的裁量權,並未因此大幅限縮。

還記得陳雲林參訪竹科時,警方設制「遠距」管制區的荒謬景象嗎?在修正草案將安全區、管制線均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但又未明定最小授權範圍的情況下,誰能保證日後不會重演上述離譜管制區的戲碼?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集遊法的規範重點理應在於如何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舉行,減少妨害集會遊行之變數,除必要因素外,其餘限制措施應儘量鬆綁,馬政府推出的集遊法修正版,實是「為德不卒」。

【高有智 中國時報2008.12.05 摘要】社運人士大呼「鳥籠式」版本,「這樣修法反而更逼人民走上街頭!」他們將強力監督未來立法院的修法。在樂生院抗爭遭到強制驅離的中原大學景觀系主任喻肇青認為,政院版許可制仍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應該徹底拿掉。他說,人民有不服從法律的權利,人民面對不完備的法律和決策,就需要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為何還要向政府報備

喻肇青和幾百位學生前天遭警方載到林口山區,當地相當偏僻,前不著村,後不著店,就連公車都沒有,最後幾度交涉,才把他們載到八里渡船頭。喻肇青說,警方根本執法過當,他們都是沒帶武器,和平理性抗議,為何這樣懲罰他們?警方粗暴執行手段,已經不符比例原則。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王顥中也強調,集遊法規定禁制區,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和院長官邸等,問題是這些地方才是社運團體要抗議的地方?這樣不是變相限制人民表達抗議?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政院版表面說是報備制,實質上是「強制報備」,警方還是可以掌握裁量權,只有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可以不用事前報備,但問題是,誰來認定重大緊急?最後還是回到主管機關裁量,報備制只是說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