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兩語1206
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在電台言論中呼籲群眾,共同抗議張銘清的兩岸言論,至現場並引發以暴力方式表達其不滿的爭議。其抗議屬言論自由,但暴力行為當然不可取,也因此,王定宇被起訴。
不過,起訴書一出爐,求刑14個月,超乎一般標準,各方譁然。而起訴書內提到求處重刑的理由,諸如王「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對象身分特殊、造成一般大眾不安」,愈描愈黑,沒有達到澄清重刑標準何在的效果,反而更讓人聯想這是「政治辦案」。
第一,民主價值,從來不是王定宇一個人推得倒的,人權法治,也不可能因為一次暴力行為就會被踐踏。這就如同社會有許多犯罪行為,但偷竊犯沒有「推倒」資本主義市場交換的價值,殺人犯也沒有「踐踏」保障他人生命身體的法律制度。
偷竊犯「推倒」的是特定個人財產法益,殺人犯「踐踏」的是特定個人生命法益,而這些行為不受法律所許,也都透過《刑法》上刑度的規定,有了一定的法律評價。從沒有聽說,在考慮偷竊犯刑度時,因為犯人「推倒個人財產法益,所以應加重其刑」,也沒聽說,在考慮殺人犯刑度時,因為犯人「踐踏他人生命法益,所以應加重其刑」。
當王定宇透過暴力方式,表達自己的主張,法律設有傷害罪等相關規定,而警察依法辦案、檢察官依法起訴,正充分彰顯了台灣民主法治的精神,不知道這樣,民主法治人權等基本價值,哪裡被「推倒」和「踐踏」了?
第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不只針對犯罪者: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應針對受害者:每個人都應享有等值的人權。因此不論受害的人是涉及他案的前總統、還是來訪作客的友人,兩種人的人權都一樣是人權,並不會因為當事人個人的特殊條件,改變法律的待遇。
但從起訴書中提到:「……對象是中國海協會副會長所代表的身分,已造成一般社會大眾不安,影響所及,將來其他中國人士來台,也將擔心人身安危……」顯然認為因為受害者的身分有別,因此王定宇的行為更加不可恕。但這一方面令人質疑違反平等的人權原則,二來按照「身分論」的起訴邏輯,可謂互相矛盾,畢竟今日受害者的身分,也正是王定宇等人暴力行為的激發因素之一,從來中國人士來台觀光不是一天兩天,可也沒聽說哪些人被暴力相待。起訴書只強調加害人因此應加重其刑,不引爭議,恐怕相當困難。
民主法治國家之常軌,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外力干擾。這一來保障檢察官不受「高層」影響,二來也意味檢察官應自制、不隨政治言論起舞。兩岸問題原本高度敏感,檢察官承辦相關案件,更應謹守法律分際、避免差別待遇,以免落人口實。否則到時被推倒的,恐怕不是另一位對岸人士,而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英國里茲大學法學所博士生 江雅綺 蘋果11.1.2008摘要】
李鈞震:
1. 如果檢察官以「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為理由起訴,法官判決有罪,那麼真是太好了,2004年有哪些人選舉輸不起,在總統府前鬧了好幾個月,應該抓起來,對嗎?
2. 擔任過國民黨黨主席,沒有把黨產交出來的人,都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所以,李登輝、連戰、馬英九、吳伯雄也應該通通抓起來判刑。
3. 紅衫軍的林正杰,公然在電視上打人,一樣也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趕快抓起來,不然監察院就會判檢察官瀆職。
4. 尹啟銘說:股市上2萬點。公然陷害台灣股民套牢,邱正雄說:8兆救股市。謊言一場,全部都給外資當提款機,這二個人都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也需要抓起來。
5. 立法委員制定的公投法,違背憲法精神,當然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所以,全部的立法委員都應該抓起來判刑。
6. 特偵組的檢察官,洩漏偵查內容給媒體,絕對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台南地檢署應該把特偵組檢察官都抓起來。
7. 中國時報記者陳志賢,作假新聞,也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當然也要抓起來。
8. 還沒有三審定讞的案子,應該無罪推論,但是,電視名嘴楊憲宏、趙少康、李濤、胡忠信、陳鳳馨、李勝峰等人,絕對是「推倒民主價值、踐踏人權法治」,當然要接受司法審判。
9. 如果王定宇坐一年的牢,可以讓許多人進監牢,讓台灣更民主,他應該趕快去坐牢,不要再ㄍㄧㄥ了,八天之後很多人就會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