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叛國33
馬政府否認,台灣與中國是國與國關係;另方面卻對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的來訪給予像是給友邦元首的待遇,與兩岸實際關係,與來使身份不符,令人質疑其政治動機。尤其在維安過程當中,不當擴張並濫用警察權限制,並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宛如變相戒嚴,造成我國空前的民主憲政危機。依據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豈能為附和共產黨、反民主,而行威權復辟?
一、關於暴力歸屬問題,必須徹底查明。原則上,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非法的,只有和平善意的維安及集遊才是合法的。本案中若干執勤員警對於遊行甚至圍觀民眾,具有高度敵意,及有超出維安必要之強制措施,無論係出於不當教育或上級命令,或對於先發暴力之正當防衛,有無過當?仍待商榷。
對於攻擊員警之暴徒,依現行犯逮捕固無疑義;然若對和平善意之民眾,施以暴力,則有違法之虞。根據拍照存證顯示,有便衣員警混入人群攻擊民眾,亦有幫派份子及不同政治勢力混入群眾攻擊員警,製造暴動衝突,以嫁禍集遊團體,並營造鎮壓時機與正當性,其居心可謂險惡,必須由司法偵查並究辦。
採取足以殺人之手段執行驅離,用警棍狂毆民視記者致其頭部重傷,因不符比例原則,故為公認暴力,應受社會之譴責!
二、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亦受世界人權宣言及相關國際法所保護。換言之,在不侵害來者人身安全及自由範圍內,抗議或嗆聲敵國使節,具有合憲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正當性(憲法第二十三條),不應以片面的行政命令,或處分將其剝奪或使其減損,更不能使用暴力為執行之手段。
遊行者的訴求與手段,均合憲且相符的情況下,執勤單位卻調派顯然與實際需要不成比例的逾七千員警擔任維安,並封鎖交通、包圍群眾,更肆無忌憚地以暴力鎮壓,甚至攻擊立委、議員、記者、教授…其目的與手段顯不相符,有擴權及濫權之嫌疑。
三、行政具有中立性,公權力不是政黨私器,國家機器更非用來對付不同政治立場或意見人士的工具。人民在憲法上自由權利的行使,並不需要不同政治立場或意見人士的同意或任由其分配,此乃憲法上的平等權。
如果行政機關違反行政中立給予特定人士利益或不利益,應負政治及法律責任,可交由司法裁判,立院監督或監院彈劾;侵害或怠於保護人民平等之自由權利,亦是違法的行為,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容許。
在本案中有所謂「中華統一黨」等幫派人士手持五星旗遊行中山北路管制區內竟獲核准,而在同地手持中華民國國旗或其他旗幟民眾則遭禁止、沒收、拘捕或施暴,可為又一違憲違法之例證。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黃啟堯 自由11.11.2008摘要)
李鈞震:
1. 寫得太文言文,不利社會大眾傳播。有學問的人,寫文章,一定會用白話文,語言表達能力不足的人,才會用文言文。
2. 憲法沒有規定我們要怎麼吃飯,但是,每個人都有權力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吃飯,而這個權力,比憲法還偉大。
3. 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跟吃飯的權力一樣偉大。如果,有法律要規定如和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那個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這些基本權力,而不是為了維護權貴的利益或政府的權力。
4. 政府或公務人員,如果觸犯憲法的這個基本精神,他就是違憲的,違反人民的基本權力的,他理所當然就應該被推翻,選票如果無法改變,就可以用更激烈的手段。
參考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jw!GVovYu6XEQUAIKTNVMwgnORt/article?mid=665&prev=-1&next=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