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有野草莓才叫大學

野草莓啟迪46

媒體報導,某些大學,對學生以「野草莓」之名在校園內推廣活動,甚至不惜干擾、阻礙他們在硬體上的使用,對此,我除了感到不滿,更多的是不解。

民國七十年代,學生打著「反權威」的旗幟從校園步上街頭,為台灣的民主化歷程立了塊里程碑;今天,喊著「反濫權」口號的學生,要從街頭轉進校園、繼續深化訴求,卻備受刁難。試問刁難學生的校方:請問你們是畏懼成為運動的「幫凶」?還是畏懼學生擾亂校園秩序?

當某些校方以「政治退出校園」的說詞包裝著陳腐、過時的管理者姿態,今天行使干擾得逞,明天豈不進而打壓?在「暴民」論述之後,誰又知道哪天會來個「暴力學生」論述?

「一流大學」的指標,校園內多元的聲音能被表達、聽見,而不被干擾,絕對是更為重要、有實質意義的。學生,一方面扮演喚醒校園內更多學生的公共事務熱情之角色,更是民主教育最務實的學習者及推動者。透過校園內學生與其他人的對話、爭論,社會關懷與民主能力才得以實踐,這不僅是政治的積極面向,也是政治的必要面向。

「學運」最重要的社會定位,在於她正在進行「社會扎根」的工作。人權與民主要從身為學生時做起,從校園內自己身旁的人做起,從日常生活中做起等,這便是「社會扎根」的內涵。唯有從發展民主的社會關係做起,我們才可能期待良性民主政治的到來。

再次提醒「校方暴力」:當你們無意反省「學運」在校園內的政治積極面向及「社會扎根」面向,卻一味以連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說詞之名,行干擾之實,你們才是蔑視人權與民主的「幫凶」。(清華大學社會所碩士生曾柏嘉  自由12.3.2008摘要)

經歷一百個法官 冤獄困我半生

阿扁官司啟迪46

Q:為何聲請冤獄賠償兩次被駁回,仍陳情司法院長堅持要國家賠償?

A:我70歲了,花快半輩子在爭取清白。30年前,我是一銀襄理,負責擴展外匯業務,為完成銀行交辦任務,我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每年為銀行賺進45千萬元,沒想到我卻被檢調以公務員圖利廠商起訴,跟兩名同事成被告。

這案歷經更12審,一百多個法官,我被羈押2年半,在法庭流浪30年才獲判無罪。出事時,我二女兒才6歲,現在她36歲,我從黑髮打到白頭,法院還我清白了,但它曾關我兩年半,卻不願賠償我,就表示我有罪;銀行不復職就表示我做錯才被fire,我還是沒清白,所以我到死都要向國家、銀行爭取清白。

Q:背負冤情30年,一般人早瘋了,你怎麼撐過?

A:那時壓力大到喘不過氣,快崩潰時,就去廟裡找菩薩溝通。多虧有信仰,我很坦然,否則在收押那一剎那,我整個人就碎了,就像杯子摔破了,是空的,什麼也不是。

Q:三個孩子呢?

A:為了開庭,我只能打零工,錢賺很少,可是孩子沒怨過我,很踏實過日子。他們受到很多歧視,若不是很努力找自己要的,大概一直往下墮落。我二女兒就曾放棄自己,覺得這種家庭讀什麼書,打算高中畢業就去賺錢幫家裡。我說:「妳現在賺錢只補貼家裡一點點,而且賺這麼點錢,以後結婚連維持夫家生活都很困難,怎有能力照顧我們?而且人家會覺得,反正這種家庭出身就這樣,那時妳會比現在還難過。」我女兒一聽很努力準備大學聯考,後來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考上律師,30歲存到錢就申請到哈佛法學院,現在在外商公司當副總裁,有能力照顧我們了。

若沒宗教信仰,我們絕對會散掉(另個被告林泰治就出現幻聽幻覺)、孩子會變壞,我跟老婆也會走極端。我才會遇到好法官陳憲裕。案子經這麼多審,法院該查的都沒查,我沒勾結廠商、沒倒帳過,沒證據一再說我有罪,每次判決都三審抄二審、四審抄三審……抄到最高法院都說報表印太多次了,難以辨識。

官司經過24年,民國92年,陳憲裕第一次在庭上問我狀況?我說:「我像個活的木乃伊。」看到一個官司把我凌遲到這麼蒼老,他很受震撼,就花1年調查弄清楚案情,我獲無罪判決,真的好感謝他。

我希望不要有人再像我這樣,我聲請冤獄賠償重審,就是想立下範例,寫陳情書給賴英照,也是希望打醒那些法官檢察官,沒證據別輕易羈押,因為若這人真的沒罪,對他是多大迫害啊!這是生命,請謹慎。【陳玉梅 蘋果12.3.2008摘要】

這不是剃髮問題 是人權問題

阿扁官司啟迪45

中時社論2008.12.03 摘要

扁家弊案偵辦至今,多位遭羈押的昔日高層所受待遇,無論是上手銬、缺熱水,還是剃髮,都成為新聞話題。當社會探照燈連續照進這個向來陰暗的角落時,也意外凸顯出看守所對待羈押嫌疑人的若干方式,已經對人權造成侵犯,有必要盡快改正。這已經不是藍綠問題,而是更嚴重,也更值得關切的人權問題。

爭議點很清楚,依法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涉案人都是無辜的,也擁有和普通人一樣的權利。看守所裡關的人,並不是罪犯,而是檢察官認為偵查上有必要並聲請法官裁決羈押的

要直到三審定讞,關到監獄裡了,才成為囚犯。現在許多人把看守所裡的都當成罪犯,認為應該等同犯人對待,這是完全不對的。

何況,檢察官素質未必齊一,行事不夠審慎的檢察官,也有可能濫行羈押,或試圖藉羈押環境,對疑犯造成身心壓力,來取得偵辦的突破。如果公權力行使不當,倒楣的無辜者長期被押,其心理與尊嚴遭到的傷害,一輩子也難以平復。有些收容人最後是不起訴或獲判無罪。在這種狀況下,實不應讓看守所成為人權的三不管地帶

既然看守所裡收容的人並不是罪犯,那麼,國家哪個單位有權力剃人家的頭髮如果沒有暴力或逃跑傾向,又有必要於眾目睽睽下,扣上標籤意味強烈的手銬嗎?頭髮是,個人尊嚴與人格的重要象徵,對髮型的控制力,例如軍隊與學校,往往就是對個人約束力的宣示。公權力,對還具有一般人地位的被羈押人,唰地剃掉頭髮,其實是對其尊嚴的一大羞辱。在頭髮恢復原狀以前,一直帶著彷彿黥面般的恥辱印記。

面對外界的質疑,法務部和看守所的解釋完全不能令人信服。一說是所內沒有吹風機,又說是為符合所內「簡樸舒適」原則,如果看守所裡連起碼的吹風機都沒有,還談什麼「簡樸舒適」?而且被羈押者所遭到的待遇也不一,陳水扁毫髮未動,吳景茂與邱義仁則「簡樸舒適」,看不出標準何在。

這次事件暴露出看守所設備差得不像話,熱水不是每天供應,舍房中缺乏隱私,放風時間太短,這些實在是沒有必要的苛刻。即使對待監獄裡的人犯,公權力也只是剝奪其自由,不能施予肉體凌虐,而看守所的環境條件竟然連監獄都不如,不但有違人道原則,也不符合台灣的民主形象

看守所裡的環境,及對待羈押者的手段,已經落伍到侵犯人權乃至違反人道的地步。就法論法,現行的羈押法直接準用監獄行刑法,但二者對象不同,被羈押者的權利,尚未經司法程序作部分剝奪,豈能相提並論?何況,在法理上能否「準用」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也很有爭議,畢竟要剝奪一個人的部分權利,必須經過一定的立法與司法程序,不能由相關部門輕率為之。

現行羈押制度與看守所的管理不當,涉及了基本的司法正義人道人權原則,應該徹底檢討,並且立即進行修法改革。這不是某個個案或頭髮長短的問題,而是真正重視人權的國家,不會輕易侵犯任何人在人格與法律上的界線,不管他是誰

 

李鈞震:

1、「基本人權」的崇高性,高於憲法;憲法的崇高性,又高於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位階,又高於羈押法。

2、羈押法,明顯已經違背人權、違背憲法,人民有權利不遵守。如果政府不急著修改羈押法。換成孫中山會怎麼做?

3、暴力革命,推翻不尊重人權的政府,是否合理?

4、人民,不是國家得主人嗎?檢察官不是國家的公僕嗎?檢察官有權力使用暴力來對待沒有犯罪的百姓嗎?

5、在馬政府裡頭,檢察官侵犯人權,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囚犯也該有基本人權

阿扁官司啟迪44

由媒體的報導,我們開始得知,因案被收押的被告,要在121日以後才有熱水澡可洗、因為天冷洗頭沒有吹風機可以吹乾,所以會要求被告「自願剪短頭髮」,更不要說早為人所詬病的空間窄小,到連平躺入睡都成問題、伙食難以下嚥、施用戒具過當,等廣為人知的監所現況。

關於囚犯待遇的問題,聯合國早在距今超過半世紀前的1955年開始提出「囚犯待遇最低限制標準規則」;1966年提出「公民權利與自由權利國際公約」;1988年通過「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1990年則又通過「囚犯待遇基本原則」,都是針對囚犯的基本人權提供具體標準。

以上諸多人權標準文件主要的內容包含,對於尚未遭判罪確定的囚犯,應給予適合的待遇,並應與已被判決確定者隔離監禁;所有供囚犯住用的房舍應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注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積、燈光和通風;衛生設備應充足,使能滿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並維持清潔和體面;應當供給充分的沐浴設備,使每一囚犯能依規定在適合氣候的室溫之下沐浴;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潔外觀,維持自尊,必須提供妥為修飾鬚髮的用具;應供給每一囚犯一張床,附有充足的被褥;應照顧囚犯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等等。

看看以上的國際人權標準,再比較一下我們所了解現代化台灣的監所設施與囚犯待遇,我們還敢聲稱自己是文明國家嗎?這不全然是監所主管機關法務部的錯,而是全民共同的疏忽與不在意。因為,我們總以為在監所囚禁的不都是「壞人」嗎?誰知道哪一天自己是不是也會在一夕之間豬羊變色成了「壞人」,那時候再後悔沒有注意「壞人」的基本人權就再也來不及,現在正是該注意囚犯基本人權的時候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林豐正 蘋果12.3.2008摘要】

 

朱言貴/北市(空大教師)中國時報2008.12.03摘要】幾乎大多數人進入看守所後,都被剪成小平頭經驗,迄今鮮少例外情形,若是說成完全出於個人自願,大概乏人相信。

邱義仁只是貪汙罪之嫌疑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有罪判決確定前,邱義仁暨其他之嫌疑犯,迄今均非有罪之人,具有起碼的人權。透過邱義仁剪髮風波,使國人猛然覺悟到,必須尊重被押者的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