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45
中時社論2008.12.03 摘要
扁家弊案偵辦至今,多位遭羈押的昔日高層所受待遇,無論是上手銬、缺熱水,還是剃髮,都成為新聞話題。當社會探照燈連續照進這個向來陰暗的角落時,也意外凸顯出看守所對待羈押嫌疑人的若干方式,已經對人權造成侵犯,有必要盡快改正。這已經不是藍綠問題,而是更嚴重,也更值得關切的人權問題。
爭議點很清楚,依法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涉案人都是無辜的,也擁有和普通人一樣的權利。看守所裡關的人,並不是罪犯,而是檢察官認為偵查上有必要並聲請法官裁決羈押的。
要直到三審定讞,關到監獄裡了,才成為囚犯。現在許多人把看守所裡的都當成罪犯,認為應該等同犯人對待,這是完全不對的。
何況,檢察官素質未必齊一,行事不夠審慎的檢察官,也有可能濫行羈押,或試圖藉羈押環境,對疑犯造成身心壓力,來取得偵辦的突破。如果公權力行使不當,倒楣的無辜者長期被押,其心理與尊嚴遭到的傷害,一輩子也難以平復。有些收容人最後是不起訴或獲判無罪。在這種狀況下,實不應讓看守所成為人權的三不管地帶。
既然看守所裡收容的人並不是罪犯,那麼,國家哪個單位有權力剃人家的頭髮?如果沒有暴力或逃跑傾向,又有必要於眾目睽睽下,扣上標籤意味強烈的手銬嗎?頭髮是,個人尊嚴與人格的重要象徵,對髮型的控制力,例如軍隊與學校,往往就是對個人約束力的宣示。公權力,對還具有一般人地位的被羈押人,唰地剃掉頭髮,其實是對其尊嚴的一大羞辱。在頭髮恢復原狀以前,一直帶著彷彿黥面般的恥辱印記。
面對外界的質疑,法務部和看守所的解釋完全不能令人信服。一說是所內沒有吹風機,又說是為符合所內「簡樸舒適」原則,如果看守所裡連起碼的吹風機都沒有,還談什麼「簡樸舒適」?而且被羈押者所遭到的待遇也不一,陳水扁毫髮未動,吳景茂與邱義仁則「簡樸舒適」,看不出標準何在。
這次事件暴露出看守所設備差得不像話,熱水不是每天供應,舍房中缺乏隱私,放風時間太短,這些實在是沒有必要的苛刻。即使對待監獄裡的人犯,公權力也只是剝奪其自由,不能施予肉體凌虐,而看守所的環境條件竟然連監獄都不如,不但有違人道原則,也不符合台灣的民主形象。
看守所裡的環境,及對待羈押者的手段,已經落伍到侵犯人權乃至違反人道的地步。就法論法,現行的羈押法直接準用監獄行刑法,但二者對象不同,被羈押者的權利,尚未經司法程序作部分剝奪,豈能相提並論?何況,在法理上能否「準用」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也很有爭議,畢竟要剝奪一個人的部分權利,必須經過一定的立法與司法程序,不能由相關部門輕率為之。
現行羈押制度與看守所的管理不當,涉及了基本的司法正義與人道人權原則,應該徹底檢討,並且立即進行修法改革。這不是某個個案或頭髮長短的問題,而是真正重視人權的國家,不會輕易侵犯任何人在人格與法律上的界線,不管他是誰。
李鈞震:
1、「基本人權」的崇高性,高於憲法;憲法的崇高性,又高於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位階,又高於羈押法。
2、羈押法,明顯已經違背人權、違背憲法,人民有權利不遵守。如果政府不急著修改羈押法。換成孫中山會怎麼做?
3、暴力革命,推翻不尊重人權的政府,是否合理?
4、人民,不是國家得主人嗎?檢察官不是國家的公僕嗎?檢察官有權力使用暴力來對待沒有犯罪的百姓嗎?
5、在馬政府裡頭,檢察官侵犯人權,似乎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