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兩語826
報載行政院婦權會,為抗議「襲胸十秒」、「舌吻五秒」卻無罪之判決,要求行政院關切司法院有關類似案件之處理,以避免未來繼續有此類違背人民觀感的判決出現。而行政院長欣然同意婦權委會的提議,並預計拜會司法院長表達希望改善之意。
行政院的同意與配合,亦是基於對人民感受的尊重。但就法論法,這次行政院的大動作,是搞錯了對象。「襲胸」、「舌吻」案之所以被判無罪,主要因為這兩案的承辦檢察官,均以刑法「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因而法官除了考量「猥褻」要件之外,尚必須考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強制」要件。
換句話說,「伸出鹹豬手襲胸」和「突然舌吻」之所以無法成立強制猥褻,原因並非「五秒」、「十秒」的時間長短,而是這種偷襲式的性騷擾,在法律的行為評價上,很難認為其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具有一樣的「強制」惡性。因此,法官難判決「強制猥褻」成罪。
如此說來,難道受性騷擾之害的女性,就無「法」伸張正義了嗎?其實,缺少強制要件的性騷擾,雖難以刑法「強制猥褻」成罪,卻可依「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普通猥褻類型規定加以處罰。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又和刑法的強制猥褻可提起公訴不同,屬於「告訴乃論」;如果受害人沒有主動提出告訴,司法單位就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中普通猥褻的要件審理。但此時,這些「偷襲式的性騷擾」卻又不成立刑法中的「強制猥褻」,於是這些性騷擾罪犯可能就這樣漏出了法網制裁之外。
法院有關「襲胸」、「舌吻」兩案的無罪判決,的確給社會「壞人無罪」的不佳觀感。但壞人無罪,可能性有兩種:一種是法官違法判決,另一種是法官依法判決,但該法為「惡法」。現在行政院希望司法院改進,意思指向前者。
但檢視法律規定,更根本的問題,應該在於刑法中缺少普通猥褻類型的處罰規定。因此,行政院與其找司法院,不如找立法院提出刑法「侵害性自主罪章」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案,整合兩法有關「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之規定,妥善衡量被害人的權益,避免法律漏洞,讓惡人無「法」可逃。
【聯合報 雅綺/英國里茲大學法學所博士生2008/08/04摘要】
李鈞震:
1、行政院長關切司法院有關類似案件之處理,行政院長欣然同意婦權委會的提議,並預計拜會司法院長表達希望改善之意。這是明顯的違憲行為,行政院不應該干涉司法院的獨立運作。
2、劉兆玄,再一次暴露其憲政知識的無知。
3、「襲胸十秒」、「舌吻五秒」卻無罪之判決,這是立法院立委,沒知識、漠視民意的具體表現。沒知識的人,「無知」不允許他們做出符合民意、修改高水準的法條的正確行為。
4、婦權會的憲政常識顯然也是非常幼稚,應該立法院要做的事情,跑去找行政院,婦女還有許多權益需要透過法律來保護,立法委員如果沒有足夠的知識制定法律或修法,那麼婦權會應該自己寫一些法案,但是你們有那種知識能力嗎?
5、 這個世界不應該是平民被看不起,應該是沒學問的權貴,會讓人看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