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押人取供 難以服眾

阿扁官司啟迪55

我國整個刑事訴訟制度設計,其實正是導致檢察官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濫權行使羈押的元兇,要推進司法人權,絕非只是如馬總統所說修改羈押法便罷,而是應該徹底檢討、修改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制度。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中,最重要的是必須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美國、日本雖然也都有審前羈押的制度,但是最關鍵的是,美國和日本都是採取所謂「令狀逮捕」原則,也就是檢察官的拘票,事前必需經過公正客觀第三者(如法院)的審理,如此也意味檢察官必需強化拘捕前證據力的說服,而非如我國目前均是檢察官自行核發,自為拘提,如此大的權限,時常讓檢察官可以「押起來,再找證據」而進行違法拘捕。

其次,如馬總統所說,「羈押是由三個法官同意,而非檢察官一人決定」,但在我國,乃是對拘捕與羈押同時進行審查,且常是漏夜進行馬拉松式的疲勞審訊,在這樣匆促的程序下,法官常被檢察官以「有串證」之虞而說服同意聲押,自是不足為奇。

羈押,成了檢察官尋找證據的便宜行事方法,也嚴重違反憲法第八條規定。限制未被定罪被告之人身自由,不僅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實務上更造成檢察官藉此有恃無恐,「押人取供」遂蔚為風潮。

確保律師在偵查與羈押期間,與被告的溝通權利,更是實現程序正義,保護被告辯護權最為刻不容緩的要務。針對此,民進黨黨團已在立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馬總統應正視當今司法人權全面倒退狀態,敦促立院國民黨團共同推動修法,讓司法回歸普世人權標準,否則「警察國家」、「司法恐怖」的惡名將令馬政府在國際上讓台灣蒙羞!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集人 柯建銘 】自由12.11.2008摘要

李鈞震:

1.      王又曾在美國被羈押期間,為什麼台灣的媒體守候多時還拍不到王又增的臉?因為他們懂得什麼叫作羈押期間,無罪推論,他們懂人權,懂得保護被羈押者的隱私權

2.      為什麼台灣的法院做不到?老是會讓被羈押的人接受媒體公審?因為檢察官沒有知識水準,他們也沒有完全的證據,就想要用軟性嚴刑逼供那一套,並且還要讓當事人丟臉出醜為止,他們打內心底就認為,只要是被羈押的人,就應該要接受媒體公審。這一點王清峰絕對不敢否認!

3.      王清峰當律師二十幾年,這一生都沒有為台灣的羈押法侵犯人權而努力奔走,她根本不懂憲法,是個沽名釣譽的女人。誰敢否認!

4.      馬英九為什麼沒有把修改羈押法,列為他的選舉政見?卻把「六三三」這種跳票的政見,放在競選廣告裡頭?因為馬英九沒有人權常識,這一生也沒有參加過民主運動,周美青敢否認嗎?

5.      為什麼六三三是穩跳票的政見,馬英九卻硬要提出來當競選文宣?這不是充滿詐騙本性嗎?王作榮敢否認嗎?王建煊敢否認嗎?

6.      王郁琦是馬英九的團隊,他有參加過任何民主運動嗎?他有為人權奮鬥過嗎?他是如何以行動來支持西藏人權的呢?不是一個沒有志氣的庸才嗎?誰敢否認呢?胡錦濤絕對不會否認!

7.      馬英九如果真的想修改羈押法,一上任就應該提出來,如果上個月有體悟,立法院這個會期就應該要馬上修法通過,為什麼拖拖拉拉?難道拖拖拉拉是他們的本性嗎?國民黨人做事是不是一向拖拖拉拉?為什麼他們修改選罷法讓賄選的立委可以繼續戀棧權位下去?動作不是很快嗎

8.      根據線上記者的實務經驗,調查局的幹員,會打電話給資深記者,洩漏偵查內容,看電視上的蘇玉麒就知道,他們還會故意編故事給記者,去誤導社會大眾,為了製造媒體公審,造成羈押人的心理壓力,在神智不清的狀況下胡亂認罪

9.      一個人在接受強大壓力情況之下,經常會自暴自棄,想說雖然沒罪,但是坐幾年牢就可以避免所有的殘酷凌虐折磨,因此,就任檢察官宰割。

10.  檢察官為什麼要這樣?跟警察躲在暗處,偷開罰單一樣,檢察官破了案有績效獎金,可以升官發財,調查局幹員也有獎金,可以升官發財

11.  此外,地檢署給記者們門禁卡,讓記者可以自由地進入檢察官辦公室裏頭,檢察官會故意說,案情不可洩漏,然後暗示卷宗擺在桌上,讓記者自己翻閱,他會裝作沒看到。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就會這麼做。

12.  調察局幹員,會暗示比較漂亮的女記者,到台北市調處,陪他們social社交、晚上待在那裏陪他們喝酒聊天,調查局幹員跟記者套交情,以記者能不能整晚跟他們廝混來決定。當然,男記者如果很會陪他們玩,也會受歡迎,范立達會陪他們玩整晚,以上女記者跑調查局的秘訣,也是范立達傳授的。

13.  警察,也是洩漏偵查內容的來源,如果記者跟刑事局、台北市各分局的警察關係搞好,警察就會把偵訊的內容公布給記者看,關係搞好的方法:常常窩在警察局,陪警察喝茶,聽他們打屁,常常晚上睡在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