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從野百合到野草莓

野草莓啟迪34

林萬億 中國時報2008.11.19摘要

1990年三月十六到二十二日為期一周的野百合學運,震撼了當時的台灣社會,迫使政府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全面改選,結束萬年國會,促成台灣政治民主化的加速。18年後的十一月六日,一群大學生發起野草莓學運。

野百合當時的四項訴求是: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及政經改革時間表。野草莓的三項訴求是:總統與行政院長道歉、國安局長與警政署長下台、修改集會遊行法。時代背景不同,訴求也有別。

當年三月十六日九名台灣大學的學生,到中正紀念堂前靜坐抗議,拉出寫著「我們怎能再容忍七百個皇帝的壓榨」的白布條,為三月學運揭開序幕。於是,更多的學生、教師加入,人數高達五六千人。

而野草莓學運,起因於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警方恣意驅離表達不同意見的民眾,抗爭群眾與警察發生激烈衝突,時序彷彿回到一九八八的農民流血抗爭。看不下去的大學教師與大學生,就這樣前往行政院抗議,被驅離後轉進到自由廣場靜坐。才會有要求總統與行政院長道歉、國安局長與警政署長下台的兩項訴求。又因為抗爭學生被以集會遊行法強制驅離行政院門口,而有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

現行集會遊行,必須於六日前向當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始得為之。這對相對權力資源弱勢的一方,如勞工、弱勢團體等相當不利,只要權力資源掌控的一方如政府、資本家等利用集會遊行法的技術阻擾抗爭,弱勢者就失去利用社會行動作為爭取權力與資源的舞台,而抗爭正是弱勢者賴以追求社會正義的有效管道

因此,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是必要的。而擔心暴力、交通、垃圾、噪音等社會成本,可用其他法律來裁罰,不宜藉此犧牲攸關人民權益的行動機會。強者,必須時時考慮到弱者的處境,才是社會和諧的根本

至於,流血抗爭的主事者,不管是黑道,或是政治人物都該譴責。但是,執政者忽略人民對國家主權淪喪的疑慮,因政府的步步退讓而加深,政府明知人民對處理兩岸關係的信任不足,對中國毒奶粉事件的怨氣未消,被中國外交打壓的氣憤未平,在此種社會氛圍下,何需急於讓陳雲林來台?

自許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政府,怎麼可以明知人民有怨,卻任其自行尋找出口發洩呢?這不是政府設陷阱讓人民來跳?即使其中有若干暴力發生,政府也難咎其責,只指責發起抗爭者的不是,是不夠的,政府的反省,必須跟進,這才是療傷止痛,整合社會必須的作為。據此,總統與行政院長說幾句公道話,又有什麼難的呢?但絕不該是撐兩天就過去了的傲慢回應

網路、媒體已改變了社會,不必太去計較人數。不需要對學生合理的要求做回應嗎?總統與行政院長都當過教授,我們要這樣來教導學生嗎?

大學生關心國家、參與社會的精神,即使是沒有成就偉大的事業,也無須遺憾。大學生是永遠需要流傳著這樣的血液,勇於表達對國家、社會的關心,及對不公不義的抗議。

政院版集遊法 是黑心版本

野草莓啟迪33

【中廣新聞/黃悅嬌2008.11.19 摘要】行政院將提案修正集會遊行法,由許可制改報備制。但民進黨文宣部主任鄭文燦今天批評,政院的版本仍賦予警方有命令解散權、變更活動權、及畫定禁制區權,是「黑心版本」。

野草莓學運,為爭取集會遊行法修正,展開靜坐抗議,行政院院會也預定於二十七號討論集會遊行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不過,鄭文燦上午抨擊,行政院的版本,仍給予警方相當大的裁量權力,是拿「黑心版本」來搪塞學生。

 

【中時小社論2008.11.19摘要】記者的天職,是報導事實,絕對不是為政府蒐證。

但「1106圍城」暴力衝突後,警方竟然正式發文給多家媒體,要求提供當天滋事分子的照片或影像。國家機器此舉已侵害新聞自由,警政署應該對此提出說明,並立即停止類似的不當蒐證動作。

警方偵辦「1106圍城」暴力衝突,當天警方出動的超高規格維安、蒐證警力,人數不知超過媒體記者多少倍,哪有道理要求媒體提供當天所拍畫面?警方行文給媒體要求配合,難道是把媒體視為下屬單位

更重要的是,媒體記者是秉持客觀中立角色,來報導圍城事件,如果媒體配合警方提供照片或影像,今後還有誰會信任媒體的中立角色?而攝影記者一旦被視為警方的「蒐證工具」,今後又有誰來保護攝影記者在群眾抗爭場合中的人身安全?

警方這項動作,實際上是把媒體記者推向與抗爭群眾敵對的危險位置,更是嚴重傷害媒體記者的獨立自主與專業尊嚴。難怪第一線攝影記者會反彈不滿,記協與媒改團體更已對警政署提出強烈抗議。

維護社會秩序,不能因而侵犯媒體的獨立自主。媒體記者不是警方的「抓耙子」,不能因此讓自己曝露於險境,警政署應該立即檢討這項不當作為,避免再度重蹈覆轍。

李鈞震:

1.      行政院為什麼敢提出黑心《集遊法》?

2.      因為他已經塞錢給全國的百姓了,百姓都接受他們的賄賂,不會有人管集會遊行法了?

3.      大學教授會為了3600元出賣台灣人的人權嗎?

4.      各大學的法律系教授,支持人權至上,還是政黨至上?你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出來講一點話,不要當縮頭烏龜。

5.      全國的高中公民老師,有沒有足夠的知識程度分辯《集會遊行法》違憲部分?還是你們覺得,3600元比人權划算?

6.      新聞媒體主管,比較在意人權,還是3600元?顯然,大部分的人都在乎錢,又或者他們根本搞不清楚,什麼叫做憲法?什麼叫做人權?李晶玉跟彭文正搞得清楚嗎?

 

檢察官 教訓我!

阿扁官司啟迪36

謝清志

台灣的檢察官辦案動輒以預防「串供」、「湮滅證據」為由羈押嫌疑人,2006年我因「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被羈押59天,檢察官也持同樣理由。我被羈押,我當然無法「串供」,當然無法「湮滅證據」,因為幾乎所有資料都已被檢察官查扣了;結果竟是檢察官開始進行他的「串供」與「湮滅證據」。

後來,我在檢方未查扣的資料當中,找到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我直呼阿彌陀佛,如果當時這些重要資料也被查扣,我的有利證據豈不被湮滅了?直到今日,我已一審無罪,當初檢察官從我這邊所查扣的資料完全沒有歸還

然而,更嚴重的是,當時我在檢察官不斷偵訊、洗腦下,開始懷疑起自己,以為自己真的就像檢察官所稱做了什麼犯法的事。直到我交保之後,找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之前,有好一段時間,我曾不時懷疑自己。

目前特偵組檢察官之一的朱朝亮,就是2006年台南地檢署起訴我們時的檢察長,他在接受《今周刊》(二○○七年七月廿三日)訪問暢談其辦案經驗時竟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

一個檢察官,如果明知無法定罪,卻還要以羈押、起訴來「教訓」嫌疑人,心態可議;檢察官在聲押嫌疑人時,何嘗不是朱朝亮這種「整人」的心態?

假如,司法偵查與訴訟是一場「競賽」,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自始就居於優勢,因為他擁有搜索、調查、調閱(包括政府與民間資料、當事人隱私資料)、監聽、限制出境等手段;相反地,嫌疑人或被告,除了花錢請律師辯護外,幾乎沒有什麼力量與之抗衡。更甚者,檢察官任意指控,完全不負舉證責任,被告還得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檢察官的「權力」應該受節制,檢察官的辦案「能力」該被提升,而不是躲在制度的優勢裡來掩飾其無能與濫權。現行的羈押制度,只會讓檢察官便宜行事,嫌疑人卻因此喪失自由,被剝奪為自己尋找有利證據的機會,羈押變成對他們的另類刑求與逼供。在此,我以切身慘痛經驗鄭重要求:「立即停止『非法』羈押。」(前國科會副主委)自由11.16.2008摘要

李鈞震:

1.      朱朝亮檢察官起訴謝清志,有一個很大的風險,土木工程是相當專業的一門知識,沒有十年以上的理論與實務訓練,絕對不可能了解其中是否有疏失。朱朝亮鑽研土木工程十年以上嗎?

2.      檢察官的專業技術能力,絕對不是只有法律。檢察官要調查內線交易案,如果他沒有十年以上的財經專業知識與實務歷練,他絕對不可能懂,也查不清楚什麼叫內線交易;檢察官如果要調查有沒有醫療疏失,沒有十年以上的醫學理論與實務訓練,他絕對搞不清楚其中的眉角。誰敢否認!

3.      所以,檢察官對自己不專業的事情,就大膽地起訴,我們只能說,他膽子長得比腦子還大。

4.      檢察官有沒有擔任過外交官?如果檢察官要查清楚外交弊案、國務機要費弊案,一定是他們認為,外交系的那群教授都是蠢豬,沒有什麼知識,不需要理解,不需要訓練,只要憑六法全書,就可以調查清楚。對嗎?

5.      朱朝亮檢察官如果沒有理財專業訓練十年以上,絕對搞不清楚到底如何洗錢以及理財,很容易就把理財當洗錢,洗錢當理財。對嗎?如果要弄到清楚那阿扁的案子,起碼要拖十年,這十年當中,檢察官要去考財經證照,還要到花旗銀行實習,最好,還要去瑞士銀行接受訓練二年,不然,憑他們的六法全書,有辦法弄清楚所有的理財規則嗎?

6.      理財,是一件大學問,弄清楚就可以當巴菲特,弄不清楚就會變成王又曾,朱朝亮檢察官的理財知識,比較接近巴菲特,還是王又曾?

7.      如果朱朝亮的理財知識跟王又曾差不多,以那樣的知識水準來辦阿扁的案子,就會跟抽塔羅牌的結局一樣,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如果比王又曾高一點,那也跟算紫微斗數差不多。

8.      朱朝亮檢察官的第二專長,聽說不是理財,是佛學,以他的專長去偵辦,專門放生來破壞台灣自然生態的和尚,比較剛好;他們胡亂放生,讓台灣本地的物種幾乎滅絕,危害台灣自然環境的罪過,遠超過政治人物貪汙。眾生平等,許多台灣特有的國寶野生動植物,其生命價值,遠超過政客,謀殺野生動物的罪過,跟謀殺政客的罪過是一樣的。

9.      朱朝亮檢察官有一個風險,將來他寫的起訴書,不但會成為全國法學教授研究的重點,也會成為全國會計師、理財專家、外商銀行研究的重點。如果有一點點差錯,嘲笑的聲音就會傳遍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