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兩語434 (中央社 張靜茹 苗栗)5.29.2008摘要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乙廷,選舉賄選案件,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原因是捐助寺廟金額雖不是本人捐助,但助選人員的捐助也受選罷法規範。李乙廷是今年初立委選舉賄選案件,首名被判當選無效的立委。
苗栗地檢署在立委選舉期間,主動查察賄選案時發現,李乙廷擔任苗栗農會總幹事並登記參選第一選區立委選舉,但在民國九十六年六月期間,利用選區內社團與廟宇舉辦活動時,由競選幹部對該團體捐助一萬餘元不等金額或是物品賄選,再由李乙廷或助選人員身穿競選背心前往請求支持,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今年一月二十三日提起賄選公訴。
雖然李乙廷說是拜拜所捐的香油錢,但地檢署認為,雖然不是李乙廷所捐贈,卻足以影響受贈寺廟或是廟會人員的投票意向,收集證據之後,提起賄選以及當選無效之訴。對於檢察官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李乙廷當時表示,檢察官提出的事證,他都不在現場,對於這些指控都不清楚,他是清白的,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已經符合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當選無效之要件,即使不是李乙廷所捐,但由競選總部人員做出足以影響他人投票意向、使候選人當選的動機,即使捐贈一毛錢也是違法,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
參考資料: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earthk/3/1307270783/20080523190735/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2222.html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5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