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業務基本上有信用、推廣、供銷、保險四大部門,總幹事實際掌管所有資源,雖然名為向理事會負責,但在農會選舉綁樁、拔樁、固樁激烈攻防戰中,理事早已淪為總幹事的樁腳。最近已有媒體報導,花蓮縣傳出有農民,拿到一萬元的「前金」,且簽下承諾書,承諾當選農會會員代表後,要支持資助人屬意的理事名單,理事再圈選安排好的總幹事候聘人。
農會總幹事之所以受各界覬覦,還是在於龐大的政經利益,其握有農民動員系統及農會信用部,尤其是信用部。事實上,全國三百零二家農會中,就有二百六十四家設有信用部,信用部長期以來扮演地方金庫的角色,而總幹事更是掌握放款、貸款的生殺大權。
也因為過去違法超貸事件不斷,農會的逾放比九十一年底高達18.62%,在民進黨政府進行農會金融改革後,今年九月底為5.48%,但仍較一般銀行的2%高出一倍。沒想到農委會這個月又放寬十二家農會重新申設信用部,完全無視於全球金融風暴的信用緊縮,只為國民黨遂行綁樁、佈樁的政治目的。
雲林、南投已有農會的理監事找黑道,向表現績優總幹事放話威脅,要求不得參選,有的以可留在農會上班,做為不參選的條件交換,多位總幹事向農委會投訴,但農委會以不是治安單位為由,拒絕出面處理。
四年一度的農會總幹事改選即將展開,農委會卻在上月底公告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讓農會理、監事年資併入計算,以取得總幹事候聘人資格;但修改辦法已明顯違反母法農會法,立委批評,國民黨為了明年縣市長、四年後的總統大選綁樁,阻礙農會改革,讓「地方派系的怪獸」又回到農會。
事實上,農會法早在七十七年修法即規定總幹事候聘資格,須具備在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一定服務年資,並取得「相當委任」、「相當薦任」證明,換句話說,在這些機構任職必須是「專任」、「領有俸給」,等於排除理、監事資格;而農會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九條也清楚規定,理監事是無給職,且限於會議行使職權。
台灣農民聯盟前主席蘇偉碩認為,新修正的公告不僅出現「子法逾越母法」,「子法無效」的問題,若造成選舉不公平,落選人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來救濟,甚至可向監察院檢舉。他也認為,農委會此舉只會讓總幹事當選合法性受到質疑,最後犧牲的是農民權益。
立委潘孟安批評,國民黨政府為了自身選舉考量,不惜把農會總幹事選舉的遊戲規則改變,阻擋農會革新,讓新血無法注入,舊勢力趁此復辟。
因「海角七號」一炮而紅的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小米酒「馬拉桑」,總幹事黃志輝儼然成為全國最紅的農會總幹事,上月才獲得農委會「金推獎」。他認為,總幹事是農會的靈魂人物,應定位為「專業經理人」,才能改革農會,因此學經歷資格更該加嚴,不能放寬。【鍾麗華 自由11.13.2008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