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37
〔項程鎮、楊國文 自由11.22.2008摘要〕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三大社團,昨天發表措詞強烈的聯合聲明,指法務部研究前總統陳水扁、嘉義縣長陳明文的委任律師言論,可能被外界解讀為威脅和恐嚇律師,聲明中反指法務部長王清峰,自己也幾乎對媒體「口無遮攔」,應先改正。
扁律師鄭文龍陸續代扁發表十點禁食聲明,及轉述對「時事」看法,與扁同樣被收押禁見的嘉義縣長陳明文也透過律師公布遺書,都引起法務部關切。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法務部不會干涉個案,當初部長王清峰接受電子媒體訪問,只提到扁家匯款案中,瑞士有與我方進行司法互助,至於詳細互助內容並未提及。
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律師表示,偵查不公開規定,定義太模糊,若法務部質疑鄭文龍代扁發表十點聲明不宜,對照特偵組主任陳雲南受訪公開說明陳幸妤、陳致中已簽署查帳同意書的偵查案情,「誰違法,很明顯了」。
律師鄭文龍並無違法,羈押被告的目的,在防止串證,會面的律師不應透露與案情有關的事情,除此之外,被告不應被剝奪其他權利,「若要被羈押禁見被告什麼都不可以知道,乾脆用水銀將其耳朵封起來算了」。
民間司改會等回批法務部直指,「刮別人的鬍子之前,應先將自己的鬍子刮乾淨」,法務部應建立落實檢、警、調偵查不公開的有效機制,改正目前上自部長、下至個案承辦檢察官及機關發言人,人人對媒體幾乎口無遮攔現象。
社團建議法務部參考美國法制,訂定一套發言準則,並且嚴格禁止記者出入檢察官辦公室;聲明中舉扁案為例,媒體每天幾乎鉅細靡遺報導相關當事人的偵訊內容,法務部有必要為此先回應外界的質疑聲浪。
社團認為,就算法務部想藉扁案界定律師言論尺度和空間,也應先徵詢律師公會意見,讓律師言論尺度列入律師倫理規範,法務部不宜對個案辯護律師的言論進行評論,以免遭外界不當解讀。
【中時小社論2008.11.22 摘要】警察執法過當的爭議,還未落幕,法務部馬上提油救火,要讓政風人員重返校園,非但違反當初《政風人員設置條例》的精神,也引來人二制度復辟的批評。本來依法不設的公立各級學校,在施行細則裡寫得一清二楚,其預防貪瀆不法業務,由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統籌辦理,哪來遴派行政人員兼辦的空間?
但現在法務部搞「兼辦」,要各校從行政人員找人負責政風工作,這是一兼二顧,但卻可能淪為幫特定者「摸蛤兼洗褲」。譬如,假使兼辦人員是有心A錢的主管親自挑選,豈不是變成為貪腐把關的共犯?
預防及發掘貪瀆不法,是政風工作的重點,與過去「假人事考核之名、行思想檢查之實」的人二工作截然不同。但今日的政風單位之所以獨立運作,立法載明「民意、軍事、教育」三機構不適用的規定,就是在避免重蹈覆轍。然而,儘管白紙黑字,法務部完全不當一回事,還發函通令各個免設機構找人兼辦,表面上要求協助推動「倡廉反貪」的宣導,實際上卻是要讓「政風」無所不在。
一個帶隊闖入唱片行還反嗆歡迎來告的北投分局長,已經讓社會出現「警察國家」的疑慮;倘若再有政風進駐校園,衍生「人二復辟」的批評,這對人權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可是莫大諷刺。
李鈞震:沒知識的人,什麼事都幹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