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執法過程有檢討空間

阿扁官司啟迪40

(中央社 林芥佑 華盛頓 25日)11.27.2008摘要

中華民國監察委員葛永光,今天在華府表示,檢調人員偵辦嘉義縣長陳明文以及雲林縣長蘇治芬涉嫌貪瀆案,基本上是依法行使職權,但從人權角度思考,執法過程有檢討空間

葛永光是應「台灣同鄉聯誼會」邀請,來華府訪問,他在演說中表示,監察院無權調查刑事與民事案件,監察委員只能針對涉案人的行政責任處置,因此對於司法偵辦中的案件,監委不能介入。

葛永光說,監察院必須超越黨派,一視同仁。他說陳明文與蘇治芬的案子在民進黨政府時期就已進行偵辦,馬英九總統不至於介入司法,所以他不認為這兩個案子有藍綠政治意識形態考量,但從人權角度思考,檢調執法過程的確有檢討的空間。檢察官考量到蘇、陳兩人涉及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又有串供滅證之嫌,因此聲請羈押,這是本於職權,但是否應對兩人銬上手銬,就有爭議和檢討必要。他質疑,在定罪之前,有必要戴手銬嗎

他也批評台灣媒體,對司法案件未審先判,他說,陳明文、蘇治芬、以及前總統陳水扁都還沒有被法庭定罪,司法必須遵循無罪推定,但台灣媒體的報導方式,讓人民覺得「好像這三個人都有罪」,這就不符民主人權的精神,他呼籲台灣媒體謹守報導分際。

葛永光表示,目前市政府與市議員對於出問題的十六號塔柱基座有不同認定,市政府說當初施工將基座深入地底硬岩層,但市議員認為原始評估出錯,所以這需要更專業的技術人員來勘驗。如果最後整個基座必須打掉另找地點重建,整個貓纜都需要重劃路線,這就涉及重大行政疏失,浪費公帑,必須追究責任,包括馬英九任市長時期的所有相關官員,都要接受調查。

(中央社 吳哲豪 彰化縣 26) 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探視立委翁金珠,翁金珠以前總統陳水扁為例,希望檢察官重視人權;王清峰說,人權至上,上手銬問題值得檢討,不管被告或一般人的人權都應受保障

翁金珠說,從電視上看到綠營縣市長及陳水扁的遭遇,加上國際知名人權團體自由之家也關心台灣的人權狀況,她對台灣人權倒退感到憂心,尤其是看到陳水扁被上手銬,尤其不能接受。

王清峰表示,上手銬的問題,通常上手銬是為防止犯人脫逃或自殺,上手銬的問題值得檢討,人權至上,不管是陳水扁或是一般的被告或民眾,人權都應該被保障。她也要呼籲陳水扁注意身體,因為只有身體健康,才能在法庭證明自己的清白。

〔林嘉東/基隆 自由11.27.2008摘要〕被押的前總統陳水扁,隔著玻璃與律師對話,一旁有人監視錄音

律師林則奘昨指出,國際公約規定被告接見律師,有不受監視、監聽的基本人權,但我國被告律見,卻要受不公平的對待,而且沒有人站出來講公道話,他認為朝野應盡快修法,跟上國際潮流。

聯合國自1988年陸續通過「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囚犯待遇基本原則」、「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等公約,一致規定:「所有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繫協商」。

這是國際性組織就相關人權議題所獲致的一般性原則,也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基本人權之一;他說,即使中國在1997年才有正式刑法及相關刑事訴訟的法律,但中國2008年修正律師法第卅三條即已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反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卅四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證、變造證據之虞,得限制之」,怎麼限制卻未明定;羈押法廿三條也有被告接見律師時,看守所應監視等規定,明顯違背世界潮流

林則奘說,我國有關被告接見律師的相關法律一定要改,不然連中國都已趕上世界潮流,台灣人權卻繼續與世界脫鉤,甚至持續落後,怎麼辦?他說,扁遭羈押後,藍綠你來我往相互攻訐,口水佔據大幅媒體版面,是非價值幾已錯亂,卻沒有真正在重視人權問題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 二十五日 自由11.27.2008摘要〕主持討論會的前美國副總統亞洲政策顧問葉望輝則表示,台灣的民主與法治並不完美,美國也一樣,但要深化民主,法治永遠有改善的空間。他認為,國民黨也有立委和縣市長當選,偵辦貪污的問題應該不分政黨。

葉望輝表示,審前羈押制度應考慮比例原則,檢察官運用審前羈押的權力,不能因為抓對一個人,就讓其它九十九個抓錯的案子合理化;檢調人員作為也許合法,但不一定合適、也未必符合正義。他認為,馬英九總統曾擔任法務部長,應該最深入了解這些司法盲點。

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費浩偉則表示,美國除了少數恐怖份子,絕大多數人在起訴前是不會被羈押的

謝清志在回答問題時表示,被檢察官帶走的資料至今還未歸還給他,被羈押期間媒體和立委對他有不公平的報導,他無法為自己辯護,最後還能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獲法官判無罪,是個奇蹟,但不是每個人都像他一樣幸運。

謝清志說,他不能肯定檢察官有政黨考量,但檢察體系雄心勃勃地想辦個大案子的企圖很明顯,他不知道自己的政治立場與案情有何相關。

謝舉例說,當初起訴他的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曾對媒體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這是何種心態?他盼檢察官更應考慮社會正義、依循人權,不要以人民的生活、名譽與家庭為代價,成就自己或為特定政黨服務,這樣下去最後的代價將是台灣的民主。

 

野草莓集遊法修法訴求 7政黨連署聲援

野草莓啟迪44

(中央社 陳淑芬26日)11.27.2008摘要

野草莓運動靜坐學生,提出修改集會遊行法訴求,今天獲得台灣團結聯盟等7個政黨連署聲援。參與連署的政黨為制憲聯盟黨、公民黨、客家黨、台灣綠黨、台聯、紅黨及第三社會黨7個政黨,台聯黨主席黃昆輝、綠黨辦公室主任李宜潔等5位政黨代表,今天並出席在自由廣場舉行的連署聲明記者會。

野草莓運動發言人奉君山表示,參與連署的政黨,在2008年提名參選的不分區立委總得票數高達116萬票,代表的是百萬民意,但在立法院沒有席次,無法參與修法,野草莓發起邀請連署,希望讓這些政黨的修法訴求有發聲管道。

黃昆輝比較執政黨回應野百合學運與野草莓運動訴求的不同,他說,野草莓修改集遊法的訴求正當,但執政黨卻很傲慢,不願回應。李宜潔表示,不管是三鶯部落或樂生院等少數弱勢民眾,都必須透過集會遊行作為爭取權利的管道,集遊法必須朝向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訴求修改

連署聲明書內容指出,言論自由乃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集會遊行為弱勢少數表達意見的重要方式,集會遊行可能造成的傷害,已有制裁法律,不應以特別刑罰和行政罰束縛。連署政黨將監督國會儘速完成集遊法修法,以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集遊法修法訴求承諾書內容,則以司改會版本精神為主,訴求包括確立集遊法為基本人權保障法、重新界定主管機關、許可制改自願報備制、廢除禁制區、刪除特別刑罰、廢除命令解散制度等。

奉君山表示,明天學生代表出席立法院集遊法修法公聽會時,將邀請國、民兩黨的代表簽署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