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65
◎ 林裕順
有關前總統陳水扁之起訴,要不要具體求刑?原本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有明確嚴謹的法律規範。可是,卻因政治人物、媒體名嘴無端起鬨,引發陣陣漣漪混淆視聽。
參照我國刑訴法第二六四條第二項,起訴書之記載僅止「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無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同時」求刑的規定。相對地,同法第二八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要求審判辯論程序結束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亦即,「求刑」既非於起訴階段實施,亦非檢察官單方專斷宣示。「求刑」於訴訟程序的階段順序,乃於法官開庭審判後,經證據調查及論證辯論,再由檢察官、被告「分別」表達刑罰意見。
制度上檢察官求刑的機制設計,主要考量法律適用、刑罰制裁,理應趨於統一、均衡,使同類犯罪有同等刑罰,不同犯罪有相應制裁,以維持刑事判決「合乎比例」。因為,相對法院獨立審判、不容干涉之訴訟定位,追訴機關基於檢察一體的內控協調,方能確保「犯罪」與「處罰」之均衡。
並且,審判程序尚未開始前,證據是否可用可信未臻明確,犯罪成立與否亦難判定下,求刑顯然不具意義。歷來我國司法實務,檢察官起訴「夾帶」求刑的慣例,對照上述法律規範,不免令人有虛張聲勢之感、違法恣意之憾。
檢察官起訴,不僅形式上用以連結偵查、審判程序,起訴書的記載亦實質標誌法官審理範圍與內容。並且,起訴書之機制設計,乃說明檢察官與法官角色迥異,訴訟程序上偵查與審判性質不同。換言之,檢察官提起公訴,並不代表司法審判,起訴犯罪並不等同被告有罪。起訴書的記載與提出,乃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就偵查結果表達追訴一方之見解與意志。
因此,檢察官提出起訴書之機制目的,應僅止於使法官清楚知悉何人為追訴對象,以及所指控被告犯罪內容。本次特偵組起訴未具體求刑,乃擺脫我國歷來積非成是陋習,令人耳目一新,也為我國未來司改立下典範。(作者為警大刑事系副教授,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律學博士)
李鈞震:
1. 現在,社會很亂,主因是因為目前的社會風俗習慣不好,什麼習慣呢?
2. 「論斷別人」的習慣,常常看到一支鵝毛,就以為看到一隻鵝被殺,一點點風吹草動,就妄下定論,吹一點風就以為濤天巨浪來了,這樣不科學的腦袋,造成社會太多的衝突與誤解。
3. 因此,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猜忌也無法解決,只好尋求司法途徑,尋找專業人士來分析判斷。所以,現在的公民一定要有「無罪推論」的法治信仰,對於我們懷疑的事情,可以抱持著懷疑的態度,但是不要隨便妄下定論,因為有可能毀滅一個人的人格或清白,造成社會的動盪。
4. 偵查中的案件內容不公開,主要的原因也是避免社會大眾看到一支羽毛,就以為養了一大群鵝,然後就下定論。
5. 百姓要習慣相信科學、相信知識,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眼睛跟耳朵。如果自己那麼值得信任,就不會被股市套牢。
6. 台灣社會每個人都很了解自己嗎?很了解自己的優點與缺點嗎?了解自己,非常有潛力的部分嗎?如果人都了解自己,現在都成佛了。事實上,台灣沒有一個和尚敢說自己已經成佛,顯然,絕大多數的人都不了解自己。
7. 我們自己控制自己什麼時候該吃飯、什麼時候該上廁所、什麼時候該睡覺,二十四小時都監控自己,我們還是常常在股市猜不準,樂透猜錯號碼,我們常常被自己的眼睛所騙,懷疑鄰居偷了自己的斧頭,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如何判斷別人是好人,還是壞人?
8. 我們又沒有受過十年以上的法律專業訓練,如何判斷八卦雜誌的新聞報導是真,還是假?
9. 從檢察官起訴阿扁的起訴書內容,就可以知道,檢察官並沒有採信邱毅、陳揮文、陳鳳馨、趙少康、唐湘龍講的話,我們就知道那一群人沒知識、沒水準,連檢察官都不相信他講的話,我們幹嘛相信他們?
10. 一個人如果不了解自己,那麼,他一定更難以去了解別人,自己的優缺點搞不清楚,那麼,對別人的優缺點一定更搞不清楚。李濤連自己的小孩都教不好,要送去國外請別人教,他有能力分辨別人有沒有能力嗎?他是一個「學而不倦,教而不厭」的人嗎?
11. 所有的政客、電視名嘴講的話,都不可信,人也不要太相信自己,要相信知識、相信有學問的道理,還要不斷地學習高深的知識。無論任何一個人,他只要相信政客,人生一定悲慘,只要相信電視名嘴,股票一定會被套牢,只相信自己,一定剛愎自用。
12.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我們也不要把自己的失敗,都怪到別人身上,怪到阿扁、馬英九的身上;他們的愚蠢,我們可以笑一笑,但是絕大部分的時間,都應該用來訓練自己,增加社會的競爭力,為自己所說過的話負責任,為自己所做過的承諾負責任,這樣對自己的一生才有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