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野草莓談國恥

野草莓啟迪57

幾顆野草莓

就在國際人權日隔天不到廿四小時內,十二月十一日凌晨三點到五點間,台北市警方於自由廣場進行兩次驅離行動。誇張的大批警力,將集結於自由廣場陳情的圖博朋友及野草莓們,依集遊法命令解散。警備車先將不諳中文、聯繫不便、身無分文又不熟路況的圖博(西藏)朋友,半夜「丟」到大湖公園、南港及關渡等偏遠地點。

接著再度集結,以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警力,將廣場上的野草莓們架上警備車、載往台大「丟包」,並將同學原先要自行整理帶走的物資,當廢棄物處理。這些違反正當程序比例原則,而公然蔑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作為,實在令人髮指!

對於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警方在處理上必須精確操作比例原則,做好公共秩序與基本人權的衡量,只有在「已有嚴重危害他人法益情節」時才能命令解散,這是集遊法第廿六條的要求。

野草莓已經和平集會數日,毫無侵害他人法益的情節;且不論廣場一向是人民集結以討論公共事務,表達對公共事務關心的場所,更遑論對公共秩序的危害。為何廣場上只是多了圖博朋友的和平靜坐,即認定「已帶來程度嚴重的危害」而一律驅逐?

他們來廣場,只希望能夠有合法居留權可以安穩順利過日子,這種弱勢者最基本生存權的訴求,卻被當成恐怖份子一樣對待,難道政府這種處理不令人感到不齒?對照馬英九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對於紅衫軍未經許可的萬人遊行也未命令解散,豈不荒謬

對於如此弱勢的圖博人,也未考慮到他們的處境,而一律以過當的手段驅逐,更是明顯的「吃人夠夠」!可見得集遊法的衡平標準,根本就是隨上位者的喜好與立場而浮動,也難怪集遊法是每個當政者都不放掉的統治工具!

集遊法,最惡處,在於他是一部管制法,而非保障法,這是社會各界早已一再強調的;大法官說國家對於集會遊行有「保護義務」,在現行法下此種精神早已不復存在,因為集遊法留給主管機關有利用空泛比例原則裁量空間恣意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可能,完全成了執政者濫權、掃除異己的利器,正如此次對待圖博朋友們的不友善行為,比起張銘清事件更是「國際醜聞」、「國家恥辱」!

台灣,還是我們所認識的那個以言論發表自由為驕傲的國家嗎?在民主自由價值已經貫徹二十年的台灣,過去對於人權的箝制已經悄悄復辟,這些人權淪喪事實才是真正的國恥!請政府與所有公民朋友們正視人權淪喪的事實!【 自由12.15.2008摘要】(政治大學法律系江廷振  台灣大學社研所林凱衡,台灣大學政研所許容禎,台北大學法學系辜郁哲)

 

【法新社2008.12.15 摘要】美國總統布希,今天出人意表地訪問伊拉克,並在記者會同樣出其不意地,遭到一名新聞記者的飛鞋攻擊,提醒了他的不得人心,以及伊拉克戰爭並未獲得勝利。

一名男子朝布希丟擲兩隻鞋,並以阿拉伯語叫喊:「這是訣別之吻,你這隻狗!」男子後來被確認為開羅「Al-Baghdadia」電視台記者柴迪(Muntazer al-Zaidi)。兩隻鞋都沒打中布希,鞋子颼颼飛過他的頭頂,打到他身後的牆上,砰然落地。布希低頭閃過一隻鞋,差點被打個正著,第二隻鞋馬上跟著飛來,布希再次閃躲成功,幾名伊拉克人旋即架住柴迪,把他壓制在地。

布希後來還開玩笑:「尺寸是十號的。」布希在會晤伊拉克總理馬里奇(Nuri al-Maliki)之後召開記者會,他致詞說到「還有更多工作要做」的時候,柴迪起身、從6公尺外丟擲鞋子攻擊布希。

在伊拉克文化中,朝人丟鞋,是表示蔑視此人。美軍2003年攻進伊拉克後,推倒海珊雕像,伊拉克人當時即朝海珊雕像丟擲鞋子。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報導,白宮發言人珮莉娜(Dana Perino)的臉在混亂中被麥克風打到,傷了眼睛。

布希並沒太在意,還把這起事件比做國內的政治抗議。他說:「有個傢伙用鞋扔我,那又怎樣?」布希說:「戰爭還沒結束,這場仗絕對在邁向勝利的路途上。」 目前伊拉克境內尚有近15 萬名美軍,5年又9個月前伊拉克戰爭開打以來,有4209 名美軍喪生,耗費美國納稅人5760億美元。

 

國王的新衣

阿扁官司啟迪62

藍營立委,對法官周占春口出惡言,並揚言要讓他從司法界消失,這種追殺司法民粹作風,只會增加政治對立。

看到起訴書之後,呂秀蓮一反日前挺扁口氣,改口希望阿扁一家公開向社會道歉,以她八年輔佐的情誼說出這種重話,可見內心之沉痛,四大天王已經沒有人敢跟阿扁站在一起。蔡英文從此不必太擔心黃慶林之流的嗆聲。起訴書洋洋灑灑,雖然有不少矛盾與破綻,但是光是單純事實的陳述,就足夠令人昏倒。阿扁再大的能耐,也無法用舌頭改變事實。

但是,撇開貪污問題不論,扁案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和政治獻金,都是現有的制度問題,其實,如拿這種顯微鏡來檢查國民黨時代的機要費,一定也經不起考驗,連戰嫁女兒的世紀大蛋糕,如不由機要費支付才是怪事。機要費本來是國民黨留下來的傳統,只是阿扁不小心加以發揚光大而已,政治獻金更是如此。

特偵組追查企業捐獻時,如果一併調查他們以前對連宋捐獻情況,任何人都可以合理的懷疑,遠東的徐旭東、元大的馬家和辜家捐給國民黨的錢應該大於扁家。不同的是,國民黨有專人負責政治獻金,民進黨卻只有阿扁本人,李登輝有劉泰英,阿扁只有吳淑珍。劉泰英替國民黨找錢,吳淑珍卻只替阿扁找錢。

起訴書對扁的評語和討賊檄文,同樣地嚴厲,但扁家弊端的根源是政治獻金。這是國王的新衣,政客人人都穿,只是剪裁不同,一旦拆穿,大家都經不起考驗。阿扁應受法律、政治和道德之懲罰,但是,政治獻金沒有合理規範,不幸被逮到的人永遠會喊政治迫害。【江春男 蘋果12.15.2008摘要】

 

【胡文輝 自由12.15.2008摘要】馬克思的名言:「在民主國家,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國家,國王就是法律。」特偵組起訴扁案時,逾越法律做道德審判,道德審判其實就是政治審判,令人強烈質疑是在服務新政權。

貪腐人人痛恨,當然該辦,檢方起訴扁家,依法應把被告所涉不法事證、所犯法律,據實陳述控告,卻另予道德審判,難道不是封建餘毒作祟?檢方起訴時的道德審判,其實十分常見,扁執政八年期間,對這項侵害司法人權惡習,並未有任何改革建樹,也應受責。

以貪污罪為例,近年定罪率約只五到六成,被告遭起訴,有四成以上經法院判無罪定讞,尚可平反,但被檢方道德審判(如貪婪成性、品格極差、惡性重大)則無處平反

馬克思還有一句名言:「法官除了法律,別無上司。」這句話可做為鏡子,除了可照見看政治風向辦案、判決的檢察官、法官醜態,更可檢驗未來承審扁案及其他政治性案件的法官們!(作者資深新聞工作者)

如喪考妣vs.如獲至寶

阿扁官司啟迪61

法官,判決阿扁當庭釋放,引發藍營的猛烈砲火,好像法院還是他們家開的,法官還是他們的兒子;兒子也會長大,只有藍營那些不長進的混混永遠活在過去,以為只有他們才是唯一正義。綠營政客,竟昏瞶地以為是沉冤得雪,正義實現,令人啼笑皆非。

法官裁決釋放或續押阿扁,都有充足的理由;法官根據當時法律辯論的理由,裁定釋放,是法官的權力,也有充分的依據,應該尊重法官判定,不應該信口批評。法官裁定釋放的理由是:檢方沒有具體說明扁會和哪些人串證;扁保證以後會依期到庭;法官又根據大法官第392號解釋指出,羈押的強制處分僅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且「有必要者」,才能羈押,而檢察官並沒有舉證有羈押的必要性,所以裁定釋放。

從上述理由來看,法官注意到了此前特偵組對被羈押者「刑事人權」的漠視,因而做出此判決,來提醒檢察官注意人權,也平衡檢方的濫權行為,所以我們認為此裁定很正確。

檢方和藍營名嘴們反對釋放的理由有:二次金改即將偵辦,為免扁串供,應續羈押;而扁釋放後將使願意作證的人心生恐懼,或受威脅利誘。此外,扁可在外挾群眾左右司法,並拒絕到庭應訊。法官認為,此事一碼歸一碼,檢方當時只就已起訴事實為範圍作續押依據,不能企圖「押甲案辦乙案」。這項駁回的理由很充分。而擔憂扁興風作浪,法官也祭出「回籠條款」來制扁;而扁也俯首應允。

阿扁此後應該靜待審理,不要擾亂社會,讓民進黨死路一條;更不可潑婦罵街胡亂批評司法迫害。

檢察官本來在庭上對釋放阿扁沒意見,但受到藍營名嘴的壓迫,又要提抗告,可見多麼沒有主見。藍營及其名嘴不必如喪考妣,請尊重法官的裁決。本案整個過程對台灣法治是極其珍貴的一堂課,也適用於以後平民百姓的羈押人權,所以各方都要慎重對待。【蘋果社論12.15.2008摘要】

 

【江雅綺 蘋果12.15.2008摘要】由起訴書中所列的政商關係現形記,可以得見台灣的公共資源分配,仍然習於「走後門」文化,涉嫌人等若真索賄收錢,固然可惡,但拚命送禮以求得到好康的資本家,難道不是對此道知之甚詳的慣犯?

其次,空喊半天的「陽光法案」,至今仍在立法院枯等,立法委員願意取消針對特定人士涉貪的禮遇,但就是不願提出全體政治人物都可適用的反貪條款,讓人搖頭。

在社會官商文化尚未改變、而陽光立法仍然缺乏的狀況下,各界對反貪的期待,遂全數落在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身上。於是,檢方在起訴書中的情緒性用字,事實與證據尚無法完全拼整。而法官在衡量法律要件之後,仍然遵守人權原則裁定釋放,也表現出法律人無畏社會壓力的勇敢決定。(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李鈞震:

1、這一次,法官顯然比檢察官理性。檢察官的知識水準,是差很多。

2、人權要真正受到保障,只有一途:社會大眾多充實自己的學問,千萬不要相信司法人員的素質,如此司法品質才會提升。

3、台灣的檢察官、法官素質,不如德國、日本,沒有人敢否認。相較起來,台灣的司法人員猶如黑心商品,當然,過去10年有進步,但是還不到國際水準。

4、大法官,應該是台灣最有法律地位、學術地位的法律人,但是,有幾個人是國際知名的法學權威?誰寫的教科書,是國際權威?寥寥無幾。

5、連大法官的水準都是如此不堪,那法官、檢察官?考不上律師執照的馬英九?

6、在這個時代,太過相信自己,絕對是愚蠢;太過相信專家、立委、政客,也是愚蠢;相信電視名嘴,更是大蠢蛋。只有不相信,才能促進社會進步

7、商品是不是黑心,廠商自己要證明自己,拿出真本事。檢察官是不是黑心商品,拿出真本事,不要寫一大堆形容詞,又不是小學教作文;人民不要太相信檢察官的知識程度,檢察官才有進步的壓力。

8、運動員打球,不必太相信裁判的水準,也不必激動裁判不公,願比就得服輸,要贏就贏的漂亮,台灣人要有運動家精神,千萬不可以學連戰。

9、關於二次金改,陳樹當上了金管會以後,曾經說:沒有問題。但是,無論如何,檢察官辦案、起訴,都要依據證據,絕對不可依據「風聲」。

10、 台新金、兆豐金都曾涉入金改弊案風聲之中,立委邱毅是台新金的董事,總統夫人周美青長期擔任兆豐金的法律要職,他們豈不都涉入弊案當中?沒有相當的證據,就不能起訴。絕對不可以憑風聲辦案,特別是電視名嘴,都不可靠,沒有信用度。

11、檢察官或法官,從大學讀法律系開始,經過司法官特考及格,還要再受訓好幾年,受訓結束之後,至少還要有五年以上的實務經驗,才算可堪任用,至少也經過了十年以上。但是,電視名嘴們,有受過什麼法律訓練?懂個屁!范立達,一輩子都考不上司法官考試,馬英九三十年都考不上律師執照,社會大眾就應該知道,2100的名嘴們,李濤、胡忠信、張啟楷的法律知識多麼地悲慘、幼稚。

12、官商勾結的文化,已經形成六十年。主因當然就是蔣中正、蔣經國完全沒有憲法知識,歷任的法務部長都沒有法律素養,歷屆司法院長昏庸無能所造成的。

13、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新聞媒體的主管們,沒有一個有律師資格,都是法律白癡,任由沒有法律知識的人胡亂報導,教壞社會大眾錯誤的法律觀念,害社會大眾產生錯誤的法律認知,危害社會不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