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2日 星期五

壹週刊 斯文敗類

殺戮戰場79


(中央社 李先鳳)9.11.2008摘要


最新一期壹周刊刊登前總統陳水扁孫子及其上課處所的照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晚間發布聲明表示嚴重譴責,要求編輯部高層出面道歉,並說明處理該則新聞原則及其必要性為何,勿再以新聞自由為藉口,行踐踏人權之實


記協提出三點呼籲,要求新聞自由,不應凌駕人權之上,政治紛爭也不應牽扯至無辜幼童;譴責偷拍未成年幼童並刊登幼童照片的作法,此已嚴重侵害兒童人權;停止炒作新聞的惡劣手段。


記協指出,陳水扁本人是否涉及洗錢貪污,應由司法單位進行調查偵辦,不應媒體判案,此為法治國家的通則,何況無辜第三代,既無行為能力,又與案情無關,媒體以此作為報導焦點,不僅譁眾取寵,更為人權國家所不許。


記協說明,媒體作為社會第四權,監督政治人物、臧否時政為其天職;但先前已在媒體報導陳致中岳母及其女兒事件中聲明:新聞自由,不應侵犯基本人權。此次壹週刊竟變本加厲,直接刊出幼兒照片及其上課處所,棄新聞倫理於不顧,已嚴重傷害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令譽,令人感到遺憾。


兒盟執行長王育敏,與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林怡瑄,召開記者會,抗議報導刊登陳幸妤小孩的照片。林怡瑄表示,報導的照片顯然是偷拍,也沒打馬賽克連小孩就讀學校資料也很清楚,使小朋友的安全有疑慮,沒有媒體倫理可言。


王育敏指出,壹週刊的報導方式嚴重侵犯兒童隱私權,白曉燕案被告陳進興犯下大錯誤,他的孩子仍受到保護,如今也是矚目案件,小孩沒有涉入案件,照片卻遭曝光,媒體作法不當,必須檢討。


陳節如表示,照片涉及肖像權,除希望媒體自律,未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時,將增修規定對兒童及少年進行拍攝及採訪時,應獲得兒童及少年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當兒童及少年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意思不一致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為原則,並將增訂相關罰則,盼能對兒少相關報導建立外控機制。
 


李鈞震:


1.      NCC有沒有瀆職?監察院不應該查?壹週刊的做法當然違憲、違反人權保護原則。


2.      依據新聞學教科書與世界各大媒體的慣例,壹週刊總編輯應該要下台,因為他違憲、侵害人權,不需要其他解釋了。


3.      新聞自由應該要被保護,但是新聞自由絕對不可以違背憲法、侵犯人權。在民主先進國家,這都已是法治社會的常識,但是在台灣雖有新聞自由,可是NCC與行政院等單位都沒有憲法與法治的觀念,這值得全台灣人民關注。


4.      新聞媒體侵犯人權,違背憲法這件事情,照理講,大學裡的新聞學者應該把個案寫進教科書或放在國際學術論文裡頭,讓全世界都知道,但是由於台灣的新聞學教授多半沒知識,收媒體的乾股,所以,他們寫不出任何的學術論文,連翻譯國外的教科書都非常有困難,但是至少憲法學的學者應該把這種侵害人權的個案,寫入教科書。


5.      以知識程度來看,記者協會的人是比較具有新聞專業的,而大學的教授知識程度是比較差的,所以,大學教授應該去請這些記者協會的成員,來幫自己補習,加強法治與道德教育。
 


參考資料: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4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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