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戮戰場74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大意是葉公告訴孔子,在他們鄉里,一個父親偷了鄰居的羊,兒子站出來舉證父親犯法。葉公讚美這行為表現了正直。孔子聽了,不以為然,他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
小時候單純,讀完這一段,看著監督我背誦論語的父親,心裡有一股衝擊,我在問自己:如果我的父親偷了別人的東西,我會站出來舉證嗎?論語子路篇這一段故事隨著我長大,不同的年齡,不同的經歷,常常有不同的領悟。
青少年時對社會的不公不義有直接的憤怒,也比較容易接受葉公的想法,父親違法,兒子就應該站出來舉證。因此,對孔子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辯護有很多疑惑。我的父親一生是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他的基層職位也沒有太多舞弊違法的機會吧,我在法律與親情之間的矛盾衝突,因此也沒有具體在現實中驗證的機會。
看到新聞上公布官員在世界各地有隱密帳戶,即使事證歷歷,他的家人———父母、夫妻、兄弟、兒女、女婿、媳婦、親家公婆,乃至於家庭醫生,帳房、隨扈———一個龐大的「家族」體系都跳出來為這個官員辯護,這時,我的「公民」功課又來了,我仍然在問我自己:如果那個人是我的父親,我會怎麼辦?我會站出來舉證嗎?或是我應該「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但是無可否認,兩千年來,無論是不是孔子的初衷,「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已經成為受儒學體系,影響整個華人世界牽扯糾葛的社會結構中盤根錯節的負面力量。「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也墮落成以家族為相互隱蔽營私的龐大集團的藉口,牟取利益,分贓利益,相互庇護,「家族」結「黨」營私,法治「公民」獨立存在的自我意識與自我價值蕩然無存。騎著自己買的單車,不能比開父母關係得來的積架名車,更有自我認定的生命價值嗎?(聯合文學社長)【聯合報 摘要2008/09/06 蔣勳】
李鈞震:
1、 犯罪的人,應該接受法律制裁,無庸置疑。
2、 有沒有犯罪,由誰審判?檢察官、新聞媒體、蔣勳?
3、 以上皆非,他們都沒有資格,要經過法院「三審定讞」,由三位法官共同宣判。
4、 蔣勳,對阿扁家族的犯罪,都是經由新聞媒體報導來認知,因此認定這些人犯罪,開積架的車子有罪。誰教你這種法律常識的?你父母?公民老師?還是你上過大學的法律課?
5、 很抱歉,依據教育學原理推測,蔣勳一生中所認識的人,絕對沒有一個人懂法律,還沒「三審定讞」就認定某人犯罪,這是沒有現代公民素養的。近朱者赤,如果,蔣勳認識的人當中,有人懂法律,蔣勳不可能這麼無知。
6、 社會上普遍的人的認知,蔣勳是懂文化的,如今,透過自己所說的話,證明自己沒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生活的能力,也就是沒有文化深度。
7、 會相信新聞媒體的報導的人,在現在這個社會上,絕對是屬於低知識程度。因為,連記者都不相信自己寫的報導是真實的。
8、 蘇建和等三人,到底有沒有殺人?蔣勳知道嗎?你通靈嗎?蘇建和的父親知道真實?
9、 有社會知名度、有社會地位,又沒有知識,又有機會公開發言,是非常大的社會風險。因為,你的無知,會誤導社會大眾;除非社會大眾都比你有知識。
10、 或許,阿扁家族真的犯罪,但現在,真的沒有人知道完全的真相,人云亦云是愚蠢的行為。在法院尚未宣判前,推定為無罪,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蔣勳不懂吧!沒關係,我可以教你。
11、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父親多了解兒子?兒子多了解父親?曾子的媽媽多了解曾子?父親犯什麼罪,兒子有能力判斷嗎?耶穌的媽媽真的認為自己的兒子無罪嗎?她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判斷嗎?
12、 達文西解剖屍體,有沒有犯當時的罪?同性戀,在許多的年代,都是犯罪者,到底有沒有罪?要不要先隱忍著,先學會如何下判斷?曹操父子到底有多壞?真實多,還是穿鑿附會多?
13、 不知道的事,不要太早下斷言,所以父子都要先隱忍著,然後,父子都不斷的思考、研究:到底犯了什麼罪?違背什麼公平正義?依據什麼原則判斷?這樣過了10年,良心受鍛鍊,誰還會再違反公平正義?
14、 正直,不是因為舉發誰犯罪,而是自己有沒有能力判斷是非,一家人,能不能都學會判斷是非的能力。家人犯錯,違背社會規定,親人一定最容易感情用事,忽略了真實、正直、公平正義,所以,先隱忍一下,慢慢查清楚真相。
15、 正直,就是隱忍著疑問,不斷的研究學問,不斷的追究事實,不斷的探求真相,不輕易下論斷。如果,歐洲媒體攻擊林懷民的藝術水準不足,蔣勳知道了,是一直隱瞞不說話?還是直言不諱告訴林懷民?或是不斷思索著誰講的比較有道理以及事實的真相是什麼?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南一中公民老師廖翠雰指出,前第一家庭洗錢案,涉及到很多法律知識,包括司法獨立、檢察官偵查犯罪的過程、法院三級三審制都不能不知。若洗錢案洗的錢,是國務機要費等公款,則涉及侵害國家的「法益」。
廖翠雰說提醒考生,「告訴」、「告發」、「公訴」、「自訴」這四個法律名詞常混淆,一定要搞清楚。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
「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
「公訴」則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
「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廖翠雰說,幾個法律學的重要理論及原則,也不能不知。例如「罪刑法定主義」,就是刑法所說的:「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保護被告人權的「無罪推定原則」,就是被告,未經法院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
「罪疑唯輕原則」則是應朝對被告有利的方向解釋證據。
制定刑法的目的,也有兩派理論,「應報理論」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預防理論」則著重阻嚇犯罪。
參考資料: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earthk/3/1306648389/200805042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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