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諭林、陳嘉宏/中國時報2008.07.02 摘要
王建煊特別強調「糾正權」的重要性,希望能事先糾正行政部門缺失,防範人謀不臧,甚至還應重查核四停建案。不過,憲法對於監察權有明確的限定與劃分,動輒要以監察權糾正官署,影響政策,不但可能侵犯行政權,也可能傷及立法權。
此外,王建煊主張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下面,讓糾彈與懲戒合流,這無非也是出於大刀闊斧改革吏制的思維,但此舉同樣涉及修憲的憲政問題,想一步到位,並不容易。
就以王建煊念茲在茲的「核四停建續建問題」為例,此案歷經大法官釋憲後爭議仍不斷,固然大法官釋字第五二○號指稱當時政院應「補行」停建核四的決策,將停建核四決策送進立法院議決,但對於議決後行政、立法兩院的歧見,仍強調需經憲法現有機制解決僵局,並未宣告政院停建核四為非,更遑論政院決策違憲。
再以王建煊日前所提的「原住民政策」做得不夠為例,原民政策如何做,行政體系自有其施政優先順序,如果真的做得不好,立院還可提案修法補強,最後還有民主政治裡最核心的選舉機制來汰換,監院如何能夠置喙?
行政、立法的衝突與僵局何解,向來是比較憲法裡的核心難解的問題,如果我國憲法獨創的監察權又跳下來參一腳,一下子要直指政院決策不當,一下子要糾彈官員,恐完全紊亂行政立法的互動,這豈是越俎代庖而已。
監察院僅有彈劾、糾舉及審計三權,對行政部門而言,幾乎都是「事後權」,一旦想「事前」影響,國家就亂了。台灣社會固然期待亂世有「聖人」出,對有心重振監院聲威的王建煊來說,這種侷限的監察權也許會感覺處處掣肘,但這就是國家的典章制度,沒有人逾越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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