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馬政府不能逃這筆帳

三言兩語1250

Freddy/北市 中國時報2008.11.08 摘要

我,一個台灣公民,跟朋友穿著寫著理念的衣服,在中山北路散步,沒有拿武器、沒有舉標語、沒有呼口號、也沒有闖禁區;然而,卻突然被一堆警察團團圍住,最後還架去撞牆。

我也看到,穿便服的人,從一群制服員警中間衝出來毆打、推倒拿著標語的民眾,搶走他們手上的旗幟。這種事情,在陳雲林抵台的頭幾天一再發生。

我雖然被警察打,但是我並沒有回打警察,我忍著心中的氣憤,去醫院驗傷把紀錄留下。但是五日深夜回到家裏,看到人民怒氣,與國家暴力開幹了,我心裡好痛,如果警察打人民時,代表公權力的政府願意出來道歉並約束警察,怎會發展至此?

這幾天上街頭各種人都有,這些人沒有主謀、沒有指使者,政府與部分媒體一概把所有抗議者都稱為「暴民」,並依此合理化警察毆打人民的違法行為。這是政府與媒體的暴力,用這樣粗暴的手段來模糊人民對政府的不滿!難道,馬政府真以為一句「暴民!抓起來!」就可以雲淡風輕解決自己造成的問題嗎?

更扯的是,政府不但不願回應民眾訴求,反而卸責給民進黨,說是民進黨的錯!拜託,民進黨連續幾天都合法借了立法院濟南路的路權辦活動,希望民眾參加,但民眾不買單,只去自己想去的地方表達訴求;民進黨不是馬政府的客服部門,願意辦活動幫馬政府紓解民怨,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馬政府不說聲感謝,反而還卸責給他們?

我身為台灣公民,想對台灣政府表達意見,想對獨裁中國的代表表達意見,我不想去參加民進黨的活動,也不願意受民進黨指揮;我自己用和平散步穿T恤的方式表達,卻也被政府的公權力毆打,馬政府說我們是暴民,還卸責給民進黨,這樣就想了事嗎?

 

李鈞震:

1、示威遊行,動員的領導人,要負責領導工作;被動員的人,要自己負責自己的言行,行為不當,應受合理的法律制裁。

2、人民沒有行為不當,卻被警察暴力毆打、欺壓,人民就應該對公權力提起訴訟,爭取憲法所保障的人權。

3、示威遊行,最大的負責人,一定是執政者。因為,你們是公務員,對於你們的服務,人民非常不滿意,人民又沒有申訴的管道,人民才會被迫在非假日,用遊行的方式表達訴求。

4、遊行、言論自由,是百姓的基本人權,也是對付失去民意的公務員唯一的力量。因此,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法律位階,高於一切公權力。

5、如果人民的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權利,被政府剝奪,這個政府就該被武力推翻,這就是民主意識的進步。扁政府理性的保障紅衫軍的遊行,但是,馬政府卻以警察暴力,剝奪百姓的言論自由。

6、所以,馬政府必須為一切後果最大的責任。不要拿出對付邱小妹妹那一套不沾鍋的手段,來敷衍百姓。

7、馬英九,曾經發誓,完全執政、完全負責。馬英九會不會守信用,把一切的責任負擔起來?馬英九有沒有能力守信用?

 

參考資料: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5099.html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10/blog-post_6360.html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09/blog-post_5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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