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兩語1172
林峰正 中國時報2008.10.23 摘要
稍稍對法律有一些瞭解的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其主要的內容就是在檢察官偵查終結之前,所有的偵辦內容都是祕密的,對外不得洩漏。因此,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偵查庭的門是關上的,這與法官開庭是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少數涉及隱私如性侵害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正好相反。
今年五月時,甚至有律師陪同當事人,到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訊問,完畢後,律師想協助被告閱覽筆錄,卻遭到調查人員的拒絕,甚至在推拉之間律師因此受傷,律師還堅持到法院對調查員提起自訴。調查員拒絕律師看被告筆錄的理由無他,就是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的理由,在於偵查內容如果公開,易導致共犯串供或脫逃,不利偵查;另因無罪推定原則之故,也怕傷害涉案當事人的名譽;還有偵查期間,也要避免媒體審判,限縮日後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
不過,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與民眾知的權利之間,是否又會互相牴觸呢?事實上法務部在多年前即已函釋,在必要時,得由檢察機關設置發言人,對於民眾關切的偵辦內容適時對外表達,不過仍不應由承辦人員私下洩漏偵查訊息。
扁案爆發之初,媒體揭露偵辦內容鉅細靡遺,論者便懷疑似有檢調人員對外釋放訊息,若由報導內容看來,也不像只是憑媒體記者的採訪經驗推估預測偵查進度即可一語帶過。法務部此次站出來公開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意圖導正歷來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過度報導的歪風,清查檢調體系中是否有洩密的漏洞,應予肯定。媒體記者除了不滿與反彈之外,也應反躬自省,在搶新聞與遵守法律之間,找到適切的平衡點。
台灣的檢察系統,正經歷一場可能脫胎換骨的法治大戲,倘若我們能藉由合法的手段,讓非法的高官巨賈一一現形,並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各項辦案程序,才能令作姦犯科者束手就擒,無所遁逃,那才是台灣法治的勝利。(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李鈞震:
1、檢調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是一種暴力行為,一種殘害司法、踐踏人權的暴力行為。
2、新聞媒體,報導未經法官審判的官司,證據不足,又缺乏法律正確常識,甚至惡意抹黑、作假,這是一種言論暴力,跟揮拳打人的傷害性比較,往往更加的嚴重,因為教壞社會大眾不正確的法律觀念。
3、王定宇,可能是暴力犯,還要經過司法調查;檢調洩密者與做假的媒體主管,則是暴力累犯。
4、產生暴力的原因是,施行暴力者的知識不足,他無法應付社會競爭,沒有足夠的理性,運用智慧來獲得正義。
5、獵人打獵,不能用蠻力,要用智慧;智慧理性不足的人,不但打不到獵物,人還因此變得更野蠻,結果,經常無故情緒失控,因此,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犯,人際關係也變得越來越不好,選票當然流失。
6、為什麼檢調單位與新聞媒體這麼暴力?培養他們的師資一定有問題,那些檢察官的大學教授,心理有問題,那些媒體主管們的大學教授,知識與精神都有問題,所以教出來的學生各個有暴力的傾向,有喜歡違憲、侵犯人權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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