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 星期四

兄弟捐肝 當然可以

三言兩語1132

自由時報報導,一名男子肝病需肝臟移植,其弟摔傷腦死,血型和健康適合捐贈,家人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但官員告知,依人體器官捐贈條例規定,須到捐贈中心登錄,再從全國等候名單中進行配對,不能指定捐贈給哥哥。家人控訴「法律殺人!」「法令都不能兼顧情、理、法嗎?」

對於衛生署醫事處官員表示,這是因為「無法得知腦死者意願,同時也為防止器官買賣的弊端」,官員認事用法大錯特錯!

查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之要件有,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二、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家屬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本來就符合法律要件。

另查器官移植屬無償捐贈行為,本來就無區分活體或屍體器官(第十二條)。為何官員聲稱,容許活體器官捐贈限於親屬間捐贈,可杜絕器官買賣(第八條);禁止親屬間屍體器官捐贈,則是為了「防止器官買賣的弊端」?邏輯矛盾,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般器官捐贈移植之登錄,本基於一般公平性,避免器官商品交易,製造道德風險與倫理爭議,惟,不論是活體捐贈或是屍體捐贈,特殊親屬間器官捐贈,並非剝奪一般登錄者之受贈機會;尚且,親屬間捐贈,更能促進登錄中心所欲達到(第十之一條)之授權目的:「捐贈器官之有效運用」,於法於理豈有不合?

監察院,是否應該緊急主動調查上述違法失職與漠視人民陳情請願權之情事,以避免親屬間捐贈權利,繼續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與不當剝奪,而不要有第五個、第六個家庭的悲劇產生!【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泌尿科主治醫師,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蔡秀男 自由10.8.2008摘要】

 

李鈞震:

1、民進黨黨內一堆人是律師,竟然沒有人替人民解決生存問題,可惡!

2、謝長廷,不是律師嗎?不是退出政壇,閒著沒事做嗎?不會做一點公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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