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6日 星期二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政治學啟迪3    



  李鈞震9.7.2007



1、 所有的法律,都必須不違背憲法的規定;政府的施政,必須完全依據法律。


2、 法治,是以憲法及基本人權為規範,因此否認「惡法亦法」。


3、 法治原則的重要內涵,是「程序正義」原則。


4、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力,這個權力不得被侵犯。台灣的媒體攝影機,常常侵犯人民的人身安全。


5、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給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律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6、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7、 人民遭受任合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申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8、 如果經濟發展程度很低的話,要發展民主體制就非常困難。


9、 法治的意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論階級、出身都應該在法庭受公平審判,法律享有至高的地位;只有違法者才受逞罰,法律為要保護人權、保護憲法。


10、  高知識程度以及傳播媒體的便捷,這兩個條件可以促進政治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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