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啟迪12
【中時社論2008.11.13 摘要】江陳會落幕之後,在台灣意外地留下了學生在自由廣場靜坐,訴求修改集會遊行法的場面。如果愛台灣的執政者,有心繼續促成民主邁向進步的方向,就該認真的對待這門尚未修習完畢的憲政功課。
前年紅衫群眾倒扁運動,堅持和平非暴力的路線,數度發動大規模的街頭遊行,雖然都能平和落幕,但是檢方起訴參與者的刑事訴訟,迄今仍在法院進行;當時國民黨支持修改集遊法提出修法的草案,現在卻還在立法院中排隊。而在競選政見中倡言修改集遊法的馬英九總統,已經當家做主,會不會吞嚥他幾個月前猶曾大聲疾呼的競選政見?
集遊法早已不合時宜,需要大幅修改的現實。集遊法為什麼必須修改?因為這部法律的意識形態與現有內容,並不符合憲法的精神,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連曾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現也還留在集遊法中,潛藏為許可制的精神幽靈,伺機而動。而爭議最大的許可制,也應該改弦易轍。民間集會遊行,表達各種觀點的公眾意見,可以提升改善民主政治的品質,應該受到歡迎,得到憲法保障,不可一概視為毒蛇猛獸。這點正是許可制與報備制的基本分野。
集遊法原則上採取許可制,不需要許可的集會遊行只是例外,精神上已經不符憲法的要旨。基本的立法原則,應該是不須事前許可,只有在法律列舉的例外必要情形,才能要求事前審查。
在自由廣場上靜坐的學生們,表達意見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與保障,並不取決於所表達的意見是否正確或是符合政府觀點。政府拿著集遊法,說他們沒有事前獲得許可就是違法,恰巧印證了觀念錯誤的執法心態。政府不該告訴社會或學生惡法亦法,而是應該設法說明將要何時及如何修改惡法,讓他們自動地回家。
政府還有義務提供場所,給予和平的意見表達者表達意見的空間,也有義務提供意見達表者必要的保護。這是大法官曾經解釋過的憲法道理。意見表達者,在用來表達意見的自由廣場和平靜坐表達意見,應該得到政府的絕對尊重,不該因為有無事先取得許可而有不同,也不該聽到政府宣布他們因為未受許可而違法。
其實,現行集遊法的規定充斥者防堵集會遊行的閉鎖心態,不但經常形成執法者執法時過度的裁量失誤,也缺乏區別和平與暴力、理性與強制、自制與脅迫之間的清楚界線。
正當性不足的法律,其實難以撐持政治鬥爭緊張對峙之際,所需要的高度執法正當性。民主社會,不會以為群眾愈多的集會遊行,愈該壓抑。人數愈多的民間和平集會遊行,具備的民主正當性愈強,愈該得到集會遊行法正面而寬容的尊重與保障,唯一不能缺乏的要素是和平,應受嚴格限制與防範的則是暴力行為。現在由馬英九政府拿出魄力,兌現競選承諾,大幅加以修改,成就民主的成長空間!
李鈞震:
1、法國的學生與警察對峙,爆發流血衝突,歐洲社會沒有人說法國的民主倒退;義大利工人大罷工,歐洲社會沒有人說義大利的民主倒退;韓國學生、農民的汽油彈示威遊行,國際社會沒有人說韓國的民主倒退。
2、暴力行為,自然有刑法可以規範,不需要集會遊行法操心。
3、孫中山,極力主張暴力方式抗爭。合不合法?
4、違背憲法精神的法律,都是惡法,人民有權力主張馬上不遵守,違憲的惡法絕對不是法;人民縱容違憲的惡法,就是賤踏自己的人權,等於自己違憲。
5、過去30年,有許多遊行、也有暴力衝突,在國民黨政府眼中,都是非法的,但是每一次都促成台灣的民主進步。誰敢否認!沒有那些衝突,那裡有民主政治、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總統直選、廢除刑法一百條?
6、和平抗爭是一種民意表達方式,暴力抗爭也是。合不合理?那一種比較好?純粹看政府侵害人權的力量有多大!如果,面對中國胡錦濤屠殺西藏人的方式,不用武力抗爭的人就是笨蛋!想要武力抗爭的人,如果知識、能力不如中國時報的主管,那就會更蠢!
7、達賴喇嘛,不知用武力抗爭、知識程度不如林濁水,當然只能當冤大頭,讓西藏人死傷慘重,讓中國政府得寸進尺、軟土深掘、加強惡霸心態。
8、縱容政府的公權力變成暴力,就是人民愚蠢;縱容警察公然侵入唱片行,不抗議,就是人民愚蠢;縱容新聞媒體抹黑、做假新聞,就是人民愚蠢。
9、前年紅衫群眾倒扁運動,堅持和平非暴力的路線,數度發動大規模的街頭遊行,但都沒能平和落幕,仍然有人流血、受傷,有零星暴力衝突。
10、 知識的力量,大過暴力,大過和平靜坐,但是困難度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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