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0日 星期六

立委是共犯


【蘋果9.19.2008摘要】 


阿扁家族洗錢案,因蒐證不易,要起訴,甚至判刑都非易事。誰是阿扁案的共犯?除了幫他家洗錢的那一大票人,還有就是歷屆立法委員。


立委,為了自己搞錢方便,多年來抵死不通過陽光法案,當然更不能提案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否則豈非跟自己和狐群狗黨過不去?於是現在就拿阿扁難辦。財產來源不明罪,經過聯合國反貪公約的呼籲,多國皆已立法,使該罪成為萬國公罪,只有台灣的立委頑抗,難怪立委們對加入聯合國外熱內冷。所以,立委是阿扁的共犯,哪有資格罵扁?


昨天行政院通過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可處徒刑3年。可是,將來送立法院之後,又可能像以前一樣胎死腹中。貪污罪,檢方要負責舉證;來源不明罪,是被告要負責舉證。此案若通過,和政治獻金法配套,將來政治獻金只能專款專戶專用;其他金錢來源,不但須每筆帳有紀錄,且須與來源紀錄相符,否則無法解釋,就要坐牢。


如果立法院在社會強大壓力下,被迫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還得要感謝阿扁家人。多麼諷刺可笑啊!此外,3年太少了,多餘的錢也該沒入,否則不足以警戒來者。試想貪個幾十億,判刑3年,1年半出獄,太划得來啦!天下有這麼好的事嗎?
  


參考資料:


http://earthk2007.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_3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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