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23
最近法院頻頻羈押前朝官員,均以「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為羈押被告的常見理由,但,是否有「客觀上」證據存在?是否有必要性?
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否則,即不應任行「聲押」,以免侵害人權。
又縱使「羈押」,參酌「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非有事實足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不得施用戒具束縛其身體之意旨,除非有前開情形,否則,便不得使用戒具。因此,陳前總統前往地方法院「聲押」,是否有強行上「手銬」的必要?實實在在的蹂躪了「被告人權」!
學者有謂:「審前羈押」絕非司法常態!檢方若能掌握確鑿的有罪證據,基本動作應該就是「起訴」,而不是「聲押」。因為「審前羈押」與「處罰」無異,未經「全程的審判」不應處罰,乃憲法的基本原則。
未經「定罪」而羈押,對於政治人物是非常重大侮辱,嚴重侵害人權!「押人取供」是陳舊的「偵查方法」,完全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為尊重「被告人權」並戢止「押人取供」之陋習,應落實「冤獄賠償」的求償制度。依「冤獄賠償法」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
八十八年冤獄賠償金高達一億七千五百萬元,目前有增無減情形,依法雖然國家付出「冤獄賠償」後有向怠職法官求償的權利,但實際上,因司法人員「官官相護」的習性而從未落實求償,顯非負責任的「法治國家」應有的現象!【律師 曾肇昌 自由11.15.2008摘要】
李鈞震:
1. 台灣的經濟現在已經非常不好了,國庫沒有錢做擴大內需了,為什麼法務部一直在做掏空國庫的事情?不僅如此,這些冤獄賠償,還證明了檢察官的無能與侵害人權的事實,這就直接毀損了法務部的名譽,毀損國家的形象。
2. 為什麼已經有法條證明,羈押很容易造成公權力侵犯人權,而檢察官還是盲目地犯同樣的錯誤?因為,我們的法條都是用「文言文」寫的,檢察官的國語文程度不太好,看不太懂,無法解讀,因此造成曲解法條的意思,讓國家賠償的事情不斷發生,浪費納稅人的錢,又造成許多民怨。
3. 馬英九特別費案,被起訴的時候,他太驚訝了,他不知道法律上的「關係人」,就包含「被告」的意思,他看不懂文言文,害慘了自己,也意外地暴露自己國語文不好的事實給社會大眾知道。其實,也沒那麼不好,只是我們的法條實在太文言文了。
4. 因為看不懂文言文,而糊里糊塗坐牢的人一定不少;因為看不懂文言文,而糊里糊塗起訴別人的檢察官一定不少;因為看不懂文言文,判錯案子讓被告多坐三年牢的法官一定也不少;因為看不懂文言文,讓律師失職,讓委託人無辜去坐牢的事情一定更多。
5. 我們可以很肯定的一件事情,現今全世界文言文程度最好的人就是余光中,但是他絕對看不懂憲法,就知道我們憲法有多麼文言文,余光中絕對不知道憲法保障台灣人可以公民投票,可以住民自決。
6. 電視名嘴經常抱怨,陳水扁一直在搞程序問題,電視名嘴不知道一件事情,陳水扁太熟悉司法「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為什麼他那麼熟悉?因為他大三就考上律師執照,文言文程度全國數一數二,為什麼陳水扁有辦法文言文那麼好?很簡單,小時候布袋戲看太多。阿扁絕對不敢否認!
7. 台灣每一個人都有權力主張言論自由、主張公民投票、主張制定新憲法,這麼簡單的道理,不需要用文言文,大家都聽得懂,都知道這是基本人權。阿扁因為文言文太好,講話都不用白話文,所以這些簡單的道理,弄了八年百姓都還弄不懂。文言文真是害慘太多人了。
8. 野草莓上網的言論,都是用白話文,所以馬上全世界、全台灣都風起雲湧地支持,白話文多好用,新世代的年輕人絕對用白話文,道理講得清楚,又容易明白,又不會讓人家誤解。阿扁八年不是無政績,而是政績宣傳都用文言文,電視名嘴都看不懂,就以為真的沒政績。
9. 野草莓的溝通方式,都用白話文,省了許多動員遊覽車的經費,就促成朝野各界一致同意修改《集會遊行法》,節省了許多社會成本。民進黨動員那麼多人力、車輛來遊行,卻沒有修到一條法,浪費許多社會成本,主因也是民進黨太愛用文言文,文言文真是害人不淺,傷害國家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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