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3日 星期六

還給律師更多的空間

三言兩語944


    王惠光 中國時報2008.08.23 摘要


被大家戲稱為御用大律師的顧立雄律師,解除和陳水扁之間的委任關係,無端增如了新聞炒作的話題。每一位律師當然會有自己的政治理念及宗教信仰,而律師在接案之前,也可以考量案件本身是否和自己的宗教信仰、政治理念有衝突,如果有極端衝突而讓律師覺得無法善盡律師職責的話,他就不應該接案。  


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第六款「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可能影響專業判斷之事件。」不能接受委任,也涵蓋這層意義。但是,一旦律師決定接受案件委任後,他就必須摒除自己的政治理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干擾,全力辦案,絕對不能在承辦案件中帶進個人因素。


美國的「律師專業行為準則」一之二第二項也有規定:「律師代理委託人,包括指派代理之情形在內,非即表示認同該委託人之政治、經濟、社會或道德觀點或行為。」要強調的是,一位成熟的律師在接案時,是不會考慮本身的政治宗教信念的,他所考慮的應該是能不能在這個案件中發揮其專業能力,能不能為當事人在法律上提供最好的協助。


否則,如果所有的律師都拒絕接任和本身信念不同的案件,則處於社會非主流價值觀的人,可能會找不到律師幫忙。所以可能會發生思想犯找不到人辯護,新興宗教的信仰者得不到法律協助而被認為違法,眾人皆曰可殺的殺人犯,會因沒有人辯護而成為未審先判的犧性者。


在律師受任之後,他對當事人就有忠實的義務,也有保密的義務。所以律師解除和當事人間的委任,到底是基於什麼原因,律師是不能夠說出來的,而且基於忠實義務的要求,律師也不能在不利於當事人的情況下辭任。律師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法律之所以要求這麼多,就是怕律師的解除委任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所以不論是律師接受委任,或者是解除委任,所要考慮的是律師的專業能力、律師的時間與精力、雙方的信賴及溝通程度,再不就是雙方對報酬的認定或案件的期待。而這些都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自我的考量,其他第三人都不應該干涉或評論。在現行法庭的實際運作中,法官也從來不會因為律師解任而對當事人有不利益的連想。可是,在我們的媒體思考邏輯中,卻將律師委任或解任做不當的揣測與曲解,甚至將這種思維推銷給一般民眾,而讓律師對接案與否產生不必要的壓力。


在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中,法官跟檢察官,都是具有公權力且是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曹,而被告通常是沒有法律知識的,他只能依靠有法律知識但沒有公權力的律師以在野法曹的身分幫忙他,如果沒有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三角關係就會極端不平衡。所以除非我們要背離法治國家的運作,否則就不應該對當事人與律師間的委任或解任施以不必要的干擾。不只在政治人物的案件中,在很多的重大刑案中,社會輿論帶給辯護律師的壓力,其實已經是是對當事人委任律師的權利,以及對律師職業權的不當干擾。


經常,我們的媒體透露著這樣錯誤的引導,在律師受任時影射「這個人這麼壞,你為什麼幫他辯護?」、「你認同被告的行為嗎?」,而如果律師解除委任時也影射「你是不是不再認同你當事人的行為?」「你是不是覺得很難幫你的當事人辯護?」。


在律師對當事人的忠實及保密義務下,要律師背負這樣莫須有的責任,無疑是逼律師違背律師倫理。從這一次顧立雄律師解除委任的事件中,我們又再次看到這種不當干擾的情況,所以不得不呼籲,請不要再對律師的受任與解任賦與法律層次以外的揣測與過度曲解,還給律師辯護權以及當事人委任律師權的純淨空間。


(作者為律師)
 


李鈞震:


1.      記者為什麼會沒有法律知識?記者為什麼會搞不清楚律師的權責?因為,記者沒有學問。


2.      記者為什麼沒學問?因為各大媒體的新聞部主管,更沒學問,更愚蠢,李濤敢否認?李四端敢否認?王健壯絕對不敢否認。


3.      新聞主管為什麼沒學問?因為他們的大學教授與父母,極度沒有學問,極度不懂法律。張雅琴敢否認?方念華敢否認?彭文正、鄭瑞城絕對不敢否認。


4.      律師們如果想要解決媒體的亂象,就要從根拔起,要成立一個基金會,專門訓練、教育大學的傳播學院教授與新聞部主管基本的法律常識,否則,律師投書一百年,這一種問題也不可能解決的,等到律師的孫子都出生了當律師,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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