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4日 星期四

國家機密 卸任總統豈可據為己有


殺戮戰場5


   中時社論2008.08.14 摘要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在赴檢察署應訊時,提醒檢察官應慎重考慮他腦中所擁有的「國家機密」,而這些機密如果講出來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如果不講則可能妨害他的防禦權。而扁的律師也主張,所謂的「國家機密」,包括總統腦海中所知道的訊息應都算在內。這種說法如果真的成立,等於是替「國家機密」發明了一套全新的認定標準,甚至是一種全新的學說,姑且稱其為「腦海說」吧。


我們不知道陳水扁沒說的「機密」能不能證明其清白,我們在乎的是,怎容得卸任總統的家裡,或是卸任總統的腦海裡,還藏著一堆祕而不宣的重大國家機密!陳前總統宣稱他既沒「貪瀆」的主觀犯意,也沒有客觀上「貪瀆的犯行」,講得再白話一點,就是他並沒有A一分一毫的國務機要費到自己的口袋,那麼諸多與國務機要費使用標的不符的單據報銷,又是用到哪裡去了呢?


很抱歉,陳水扁說這是國家機密!但馬總統不是才將所有「機密」都註銷了嗎?還是很抱歉,真正的「機密」還隱藏在陳水扁的「腦海」裡。於是這一切都成了無解的套套邏輯,證明陳前總統有沒有貪汙的證據是國家機密,這個「國家機密」不是鎖在總統府的機密檔案裡,而是藏在陳水扁的「腦海」裡,陳水扁不說,這一切好像就必須無解,而陳水扁不說的理由是:這涉及國家安全!


看到這中間的弔詭嗎?原來對國家安全的界定,對國家機密的認定,國安單位無從置喙,司法機關不能過問,甚至現任總統也講不上話,只有卸任總統有權藏在他的腦海裡,全憑他一個人什麼時候想說就說,如果真是攸關台灣國家安全的重要機密,可以被這樣認定嗎?


陳前總統的這套說詞,倒是佐證了另外一件事,原來過去八年許多所謂的國家機密,在政黨輪替後,陳前總統根本沒有完整移交給現任的馬總統,如果相關檔案卷宗根本沒記載什麼了不得的機密,馬總統當然可以註銷其機密認定,而假如確實是有「機密」,那顯然只有兩個去處,一是關鍵的檔案文書被陳水扁帶走了,一是統統都還存留在陳水扁的記憶裡。


換言之,如果沒有鬧出國務機要費的官司,除了陳水扁本人以外,根本沒有人會知道竟有一堆國家機密,還存留在卸任總統那裡,連馬總統與國安單位都矇在鼓裡。這像話嗎?難道國家元首任內經手過的任何重要機密文件,可以在卸任後完全不移交,就隨己意當私人用品帶回家嗎?可以做為卸任總統一旦陷入司法訴訟時,隨時搬出來充當討價還價的工具嗎?


如果這種說法可以被接受,那麼不就等於意味:所有現任總統都可以憑一己的自由心證,信手將任何公務機密轉化為個人私產,既不移交也不存檔!或是乾脆存留在自己腦海裡,隨時隨地見機取用?我們有哪一條法律允許卸任的總統可以這樣做?這根本不是什麼元首的機密特權,而是卸任元首的機密濫權!


嘗試想想:如果綠營人士認為馬總統將陳前總統任內核定的國家機密解密,是嚴重觸犯了內亂外患罪,那麼陳前總統將任內處理過的國家機密私下隱藏不移交,並在自己陷入貪瀆指控時,藉以充當司法訴訟的籌碼,這種行徑難道不是更嚴重嗎?綠營人士那麼在乎馬總統所註銷的國家機密,怎麼對陳前總統將國家機密據為己有不置一詞呢?


再強調一次,國家機密是屬於國家的,是屬於全民的,沒有任何人可以宣稱他對國家機密的認定擁有無限的權力,包括現任總統與卸任總統都在內;同樣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擁有將國家機密據為己有的資格,包括現任總統以及卸任總統在內,做為一種重要資訊,不論現任總統或卸任總統,都只能依照他的法定職權去處理國家機密。


陳前總統帶回家的機密文件,或是藏在他腦海中的國家機密,也許真的事涉國家安全,也許確實可以證明陳水扁的清白,但無論如何,這些「國家機密」都不該被用充當來吊檢察官胃口的籌碼!
 


李鈞震:


1、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一切是非,都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認定,「三審定讞」未確定前,都應該視為無罪,這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公民的起碼法治常識與道德。可惜,媒體多半沒知識。


2、國務機要費案,不是憑陳水扁自圓其說就可以斷是非,也不是可以憑一、二句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的「話」,一般人就有能力可以推測真相;縱使有不肖檢察官洩漏一些偵查內容,那也不算真的犯罪證據;更何況,寫社論的人,多半沒有法律知識,如果有,當律師錢比較多,幹嘛要辛苦寫稿?


3、在民主法治國家,在台灣,任何十惡不赦的人,都有權力透過司法途徑,為自己的權益辯護,那是「基本人權」;爭取基本權益,是理所當然,但是也不一定會影響法官的審判。陳進興、李泰安、鄺麗貞、馬英九、陳水扁都一樣。


4、陳水扁目前為止的一切動作,都符合六法全書內的規範,那是他的權益,他要與檢察官、法官攻防。中國時報有什麼資格,在審判尚未終結的時候就發表看法?這就是標準的「未審先判」的典範,可以被傳播學者,列入教科書流芳百世。


5、媒體主管們,腦海中,一定有許多不可告人的秘密,說出來就會影響自己或別人的前途、聲譽,甚至影響報社的生存,不是嗎?就是因為掌握太多秘密,所以最高層不敢隨便裁員,只裁掉腦海中沒有秘密的員工,對吧!這樣合法嗎?


6、依據偵察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對偵辦中的案件,任何細節都不可以透露。媒體知道一些偵辦細節,一定是檢察官違法或媒體自己瞎掰,但是,真相如何,考驗監察院王聖人的學問與正義感


7、王聖人如果沒有學問與正義感,那怎麼辦?司法院跟監察院的威望,都會蕩然無存,那社會正義就不可能實現。


8、如果媒體也喜歡參與辦案,對三審尚未定讞的案件,任意評論,煽動社會對立情緒,那再裁員一半,也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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