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叛國18
(中央社 林長順)7.31.2008摘要
台北縣長周錫瑋、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不滿壹週刊報導兩人捲入貪瀆弊案,今天委託律師前往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壹週刊總編輯裴偉等三人加重誹謗罪。周錫瑋委任律師周國代指出,不排除提出民事訴訟,具體求償新台幣五千萬元;麥安懷也表示,將考慮要求壹週刊賠償三千萬元。
壹週刊報導,檢調掌握事證發現,麥安懷疑似收受百清開發停車場公司餽贈兩輛價值數百萬元的賓士車,還有縣府人員向百清公司索取千萬元疏通費,打點縣府高層更動招標內容,圖利百清公司;周錫瑋擔任縣長之初,也曾接受百清公司提供百萬元休旅車當縣長座車。
周錫瑋的告訴狀指出,裴偉、壹週刊記者溫惠敏、謝忠良等三人,於所發行第三百七十五期壹週刊中,以頭條封面刊登麥安懷出面收賄、周錫瑋陷貪污風暴等未經查證的不實報導,且內容多有憑空捏造,及以問句方式暗指周錫瑋有收受賄賂、圖利廠商等不法情事,嚴重損毀周錫瑋名譽,涉及刑法加重誹謗罪。
李鈞震:
1、依據憲法保護弱勢原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屬於弱勢者的基本人權,用來對抗公權力。人民有權力,質疑政府機關;新聞媒體,代表人民向政府提出質疑,二者都應受憲法保護。
2、國民黨是執政黨,掌握全台灣十分之九的權力資源,國民黨縣政府的權力、財力,明顯遠遠超過壹週刊,壹週刊屬於弱勢者,有權力依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對縣政府的貪腐提出質疑。
3、依據憲法,縣政府機關的真正主人,是百姓,不是縣長,代表百姓的新聞媒體,有權力發揮憲法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原則,對縣政府提出質疑。
4、縣政府的正確動作,應該是去法院,申請「自訴」,主動請檢察官調查縣政府有無貪腐,以自清;而不是控告媒體。縣政府沒有資格告媒體,那樣違背憲法精神。
5、監察院,應該要去調查、彈劾台北縣長周錫瑋,因為他涉嫌違憲,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憲法是用來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的,政治人物違憲等同叛國,監察院絕對不應開輕放違憲叛國的人。
6、法務部以及法院都是政府機構,他們所服務的對象是人民,不是政治人物,檢察官除了應該接受周錫瑋的自訴以外,還應該主動偵辦周錫瑋有沒有違憲叛國,這個就考驗王清峰的正義感、憲法常識與膽識。
7、等檢察官偵查終結,法院判決確定,如果媒體真的沒證據、胡亂寫,那傳播學者應該就將該案例,撰寫成國際新聞學學術論文,將壹週刊裴偉等人的大名公佈在世人面前;並且編進新聞學教科書,讓裴偉等人的名字,留傳千古。
8、壹週刊是知名的八卦雜誌,雖然常常爆錯料,但是還算有正義感,然而,台灣大多數報紙正義感很小,憲法常識也很不足,根本搞不清楚公家機關侵犯人權的例子有多少,使得台灣社會大眾對民主的意識不夠清楚,因此阻礙台灣社會的發展。
9、台灣的政治人物,「憲法常識」實在幼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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