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89
〔胡健森、林嘉東/自由1.1.2008摘要〕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併給審判長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與士林地方法院刑庭庭長洪英花,昨天上午聯袂主動求見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不認同,要求司法院以行政司法監督權責,請台北地方法院就扁案換法官一事的決定過程、適用法條等依據及理由,說清楚、講明白。
黃瑞華指出,分案是否符合法院內部的既定規則,涉及司法行政是否干涉審判獨立、是否違法剝奪法官憲法所保障之審判權,以及有沒有違反法官審判獨立等問題,更攸關整體司法獨立的外界觀感。
黃瑞華認為,依照現行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二「分案」第五條規定,後起訴的「扁案」雖與前案「珍案」有數人共犯一罪的問題,但因「扁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條文所定,並不能依「後案併前案」的原則歸由「珍案」法官辦理,而應該適用同一條文的但書規定依第三十八條抽分,因而「扁案」第一次分案符合北院現行有效的分案規則。
此外,「扁案」在起訴當日經北院核定為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依同條及三十八條規定,以人工抽籤方式由重金專股抽分,結果由重金專股的庭長周占春所屬庭員辦理,完全符合台北地院現行有效的分案辦法,並無同一要點第十條「後案併前案」的問題。
另依法官恆定原則,除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外,不應再以任何理由改變,包括「訴訟經濟或避免裁判歧異」等理由都不可以,因為這些理由在制定分案規則及訂定刑事訴訟法時都已經衡量過,不可再針對具體個案而重複衡量,否則將侵犯審判獨立,違背法官恆定原則。
同時,依照同要點第十條規定,相牽連的案件並非不能分開由不同法官審判,僅於前、後案兩位法官自己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才由其二人主動發起協商,且於二人協商不成時,才有由後案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
黃瑞華指出,法院庭期系統早已排定庭長周占春所定的調查庭期,並有目擊證人,另報載又有五位庭長要求追回傳票之事,證明周占春等人最初並不認為有合併審理的必要。至於蔡守訓審判長,早初對於由何人審理此案也沒有意見;則北院後來以第十條併案規定來更換扁案之承辦法官,不僅條文適用錯誤,在發動程序上也不合法。
洪英花也指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須依法律機制裁併,不得由法官間的簽呈或行政會議做成決定,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她說「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司法將面臨崩盤危機」,正當法律程序失守不只是單一個人的災難,更是台灣的災難。
洪英花並籲請司法院以行政監督力量,糾正北院,請台北地方法院還原當事人權益,回復原狀,將扁案回復給原分案的法官周占春審理,以貫徹審判獨立,否則此案不解決,恐將種下藍綠長期鬥爭的引爆點。
〔林俊宏、劉志原/自由1.1.2008摘要〕台北律師公會,在去年十二月五日提出三大理由,包括1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2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處理,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再者,3鄭文龍代扁發表絕食聲明,聲明內容與偵查中案情無關,應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的要件,律師是協助當事人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唯一武器,如限制太多,對基本人權有負面影響。
〔李欣芳/自由1.1.2008摘要〕陳水扁辦公室幕僚昨與律師團會商決定,將提出釋憲案,指扁案經併案換法官,違反憲法保障司法平等原則。
〔孫友廉、邱燕玲、李欣芳/自由1.1.2008摘要〕前副總統呂秀蓮、立委薛凌昨天前往台北看守所探視前總統陳水扁,呂秀蓮表示,司法制度處理陳水扁、前第一家庭的事,都到三更半夜,已幾近瘋狂狀態,呼籲哈佛法學院同學的司法院長賴英照,應下令除有絕對必要,否則法院應不要在夜間進行審訊,她認為,這已違法違憲。呂更呼籲另一位哈佛校友馬英九總統,三位老同學更應一起來避免人權、跟著主權一日日的消失,否則這將是哈佛法律人最大的恥辱。
扁見兩人,認為受到不公平待遇,大案併給小案、法院改變分案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國民黨收到捐款,就是政治獻金,民進黨收捐款,卻被指『對價關係』!太不公平!」,「國家司法機器全對著我一人,像打落水狗一樣」。
鄭文龍表示,陳水扁仍認為台北地院變更承審法官,已屬行政干涉司法,違法違憲,另蔡守訓審案過程也已侵害權力分立,未尊重總統的統治權、機密特權,更違反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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