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如喪考妣vs.如獲至寶

阿扁官司啟迪61

法官,判決阿扁當庭釋放,引發藍營的猛烈砲火,好像法院還是他們家開的,法官還是他們的兒子;兒子也會長大,只有藍營那些不長進的混混永遠活在過去,以為只有他們才是唯一正義。綠營政客,竟昏瞶地以為是沉冤得雪,正義實現,令人啼笑皆非。

法官裁決釋放或續押阿扁,都有充足的理由;法官根據當時法律辯論的理由,裁定釋放,是法官的權力,也有充分的依據,應該尊重法官判定,不應該信口批評。法官裁定釋放的理由是:檢方沒有具體說明扁會和哪些人串證;扁保證以後會依期到庭;法官又根據大法官第392號解釋指出,羈押的強制處分僅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且「有必要者」,才能羈押,而檢察官並沒有舉證有羈押的必要性,所以裁定釋放。

從上述理由來看,法官注意到了此前特偵組對被羈押者「刑事人權」的漠視,因而做出此判決,來提醒檢察官注意人權,也平衡檢方的濫權行為,所以我們認為此裁定很正確。

檢方和藍營名嘴們反對釋放的理由有:二次金改即將偵辦,為免扁串供,應續羈押;而扁釋放後將使願意作證的人心生恐懼,或受威脅利誘。此外,扁可在外挾群眾左右司法,並拒絕到庭應訊。法官認為,此事一碼歸一碼,檢方當時只就已起訴事實為範圍作續押依據,不能企圖「押甲案辦乙案」。這項駁回的理由很充分。而擔憂扁興風作浪,法官也祭出「回籠條款」來制扁;而扁也俯首應允。

阿扁此後應該靜待審理,不要擾亂社會,讓民進黨死路一條;更不可潑婦罵街胡亂批評司法迫害。

檢察官本來在庭上對釋放阿扁沒意見,但受到藍營名嘴的壓迫,又要提抗告,可見多麼沒有主見。藍營及其名嘴不必如喪考妣,請尊重法官的裁決。本案整個過程對台灣法治是極其珍貴的一堂課,也適用於以後平民百姓的羈押人權,所以各方都要慎重對待。【蘋果社論12.15.2008摘要】

 

【江雅綺 蘋果12.15.2008摘要】由起訴書中所列的政商關係現形記,可以得見台灣的公共資源分配,仍然習於「走後門」文化,涉嫌人等若真索賄收錢,固然可惡,但拚命送禮以求得到好康的資本家,難道不是對此道知之甚詳的慣犯?

其次,空喊半天的「陽光法案」,至今仍在立法院枯等,立法委員願意取消針對特定人士涉貪的禮遇,但就是不願提出全體政治人物都可適用的反貪條款,讓人搖頭。

在社會官商文化尚未改變、而陽光立法仍然缺乏的狀況下,各界對反貪的期待,遂全數落在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身上。於是,檢方在起訴書中的情緒性用字,事實與證據尚無法完全拼整。而法官在衡量法律要件之後,仍然遵守人權原則裁定釋放,也表現出法律人無畏社會壓力的勇敢決定。(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李鈞震:

1、這一次,法官顯然比檢察官理性。檢察官的知識水準,是差很多。

2、人權要真正受到保障,只有一途:社會大眾多充實自己的學問,千萬不要相信司法人員的素質,如此司法品質才會提升。

3、台灣的檢察官、法官素質,不如德國、日本,沒有人敢否認。相較起來,台灣的司法人員猶如黑心商品,當然,過去10年有進步,但是還不到國際水準。

4、大法官,應該是台灣最有法律地位、學術地位的法律人,但是,有幾個人是國際知名的法學權威?誰寫的教科書,是國際權威?寥寥無幾。

5、連大法官的水準都是如此不堪,那法官、檢察官?考不上律師執照的馬英九?

6、在這個時代,太過相信自己,絕對是愚蠢;太過相信專家、立委、政客,也是愚蠢;相信電視名嘴,更是大蠢蛋。只有不相信,才能促進社會進步。

7、商品是不是黑心,廠商自己要證明自己,拿出真本事。檢察官是不是黑心商品,拿出真本事,不要寫一大堆形容詞,又不是小學教作文;人民不要太相信檢察官的知識程度,檢察官才有進步的壓力。

8、運動員打球,不必太相信裁判的水準,也不必激動裁判不公,願比就得服輸,要贏就贏的漂亮,台灣人要有運動家精神,千萬不可以學連戰。

9、關於二次金改,陳樹當上了金管會以後,曾經說:沒有問題。但是,無論如何,檢察官辦案、起訴,都要依據證據,絕對不可依據「風聲」。

10、 台新金、兆豐金都曾涉入金改弊案風聲之中,立委邱毅是台新金的董事,總統夫人周美青長期擔任兆豐金的法律要職,他們豈不都涉入弊案當中?沒有相當的證據,就不能起訴。絕對不可以憑風聲辦案,特別是電視名嘴,都不可靠,沒有信用度。

11、檢察官或法官,從大學讀法律系開始,經過司法官特考及格,還要再受訓好幾年,受訓結束之後,至少還要有五年以上的實務經驗,才算可堪任用,至少也經過了十年以上。但是,電視名嘴們,有受過什麼法律訓練?懂個屁!范立達,一輩子都考不上司法官考試,馬英九三十年都考不上律師執照,社會大眾就應該知道,2100的名嘴們,李濤、胡忠信、張啟楷的法律知識多麼地悲慘、幼稚。

12、官商勾結的文化,已經形成六十年。主因當然就是蔣中正、蔣經國完全沒有憲法知識,歷任的法務部長都沒有法律素養,歷屆司法院長昏庸無能所造成的。

13、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新聞媒體的主管們,沒有一個有律師資格,都是法律白癡,任由沒有法律知識的人胡亂報導,教壞社會大眾錯誤的法律觀念,害社會大眾產生錯誤的法律認知,危害社會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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