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高雄市選舉走路工案 有罪


(中央社 程啟峰 高雄)6.11.2008摘要


喧騰一時,前年底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案2006年十二月間,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夕,市長陳菊陣營舉行記者會,檢舉對手黃俊英陣營發放走路工賄選,並舉出陳菊陣營青年軍,遊覽車上側錄到古鋅銘及蔡能祥,在搭載動員參加選前造勢晚會的遊覽車上,發放走路工等佐證,全案被檢方依投票行賄及受賄罪嫌起訴。


全案去年十一月一審宣判,法官認為,被告發放的五百元走路工是只要參加者,不論有無選舉權,都可獲得,屬於被動員參加活動的工資,而不是買票錢,判處滿古、蔡兩被告無罪。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則認為,被告古鋅銘發放五百元時,有發言請求受賄民眾支持黃俊英及市議員黃柏霖,勘驗光碟受賄民眾也有「嗯、嗯」聲音回應,認為原審判決無罪,實有未洽,檢方上訴要求改判有理。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並認為,古鋅銘為支持黃俊英競選市長,擅作主張,對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交付現金,嚴重敗壞選風,判刑三年半,以儆效尤;另蔡能祥基於好意,同意代為發放賄款,自己也收受賄賂五百元,判處八個月,褫奪公權兩年,減刑為四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


合議庭指出,兩名被告所涉及的罪名雖都是三審定讞的罪,但其中蔡能祥罪刑判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於二審定讞;古鋅銘罪刑較重則仍可上訴。


參考資料: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earthk/3/1307270783/2008052319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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